民法 第 509 條(可歸責於定作人之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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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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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09 條規定,定作人受領前因其材料瑕疵或指示不當致工作失敗,承攬人及時通知者仍可請求已服勞務報酬及墊款。
Q · 材料是客戶給的、指示是客戶下的,工作做壞了承攬人還能收錢嗎?
能,前提是發現問題當下就及時通知定作人
依民法第 509 條,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提供的材料有瑕疵或指示不適當,導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承攬人只要在發現的當下「及時」通知定作人,就能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償還;若定作人對材料或指示有過失(明知有問題仍堅持),承攬人還可加請求損害賠償。關鍵在「及時」二字,未及時通知即喪失此請求權。
深度解讀
你接了一個案子,客戶自己提供材料,或是堅持要你照他說的方法做。結果做到一半,因為材料本身有問題,或他的指示根本行不通,整個工作毀了、做不下去了。一般人的直覺:「啊,案子沒完成,那我就沒錢拿。」錯。這條就是為了這種時刻而存在的:只要你在發現問題的當下「及時通知」了客戶,你已經做的工、墊的錢,他照樣要付給你;如果他還有過失(明明知道材料爛還硬要你用),你甚至可以反過來向他求償損害。很多承攬人不知道自己有這張牌,默默吞下損失;或是知道有牌但「沒及時通知」,把這張牌自己弄失效了。這條的靈魂不在「我可以要錢」,而在「及時通知」這四個字,它是整條規則的啟動開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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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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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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