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09 條(可歸責於定作人之履行不能)
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09 條規定,定作人受領前因其材料瑕疵或指示不當致工作失敗,承攬人及時通知者仍可請求已服勞務報酬及墊款。
Q · 材料是客戶給的、指示是客戶下的,工作做壞了承攬人還能收錢嗎?
依民法第 509 條,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提供的材料有瑕疵或指示不適當,導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承攬人只要在發現的當下「及時」通知定作人,就能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償還;若定作人對材料或指示有過失(明知有問題仍堅持),承攬人還可加請求損害賠償。關鍵在「及時」二字,未及時通知即喪失此請求權。
白話解讀
你接了一個案子,客戶自己提供材料,或是堅持要你照他說的方法做。結果做到一半,因為材料本身有問題,或他的指示根本行不通,整個工作毀了、做不下去了。一般人的直覺:「啊,案子沒完成,那我就沒錢拿。」錯。這條就是為了這種時刻而存在的:只要你在發現問題的當下「及時通知」了客戶,你已經做的工、墊的錢,他照樣要付給你;如果他還有過失(明明知道材料爛還硬要你用),你甚至可以反過來向他求償損害。很多承攬人不知道自己有這張牌,默默吞下損失;或是知道有牌但「沒及時通知」,把這張牌自己弄失效了。這條的靈魂不在「我可以要錢」,而在「及時通知」這四個字,它是整條規則的啟動開關。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09 條為承攬契約中的風險分配規範:當工作失敗的原因出自定作人提供之材料瑕疵或指示不當時,承攬人若盡及時通知義務,得突破「未完成即無報酬」的原則,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與墊款償還,並於定作人有過失時請求損害賠償。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509 條是什麼?▾
承攬契約的風險分配條文,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指示害工作失敗時,承攬人及時通知仍可請領報酬。
Q2材料是客戶給的做壞了誰負責?▾
若毀損出自材料瑕疵且承攬人及時通知,風險回歸定作人,承攬人可請求已服勞務報酬。
Q3什麼叫及時通知?▾
從發現材料或指示有問題到通知之間有合理時間即算,發現後拖很久才說就不算。
Q4口頭通知定作人夠嗎?▾
法律上可,但舉證上極危險,務必留 LINE、email、存證信函等有時間戳的書面紀錄。
Q5承攬人能請求哪些錢?▾
已服勞務的報酬加上代墊款項;定作人有過失時再加損害賠償。
Q6沒通知會怎樣?▾
喪失本條請求權,已投入的工時與墊款可能全部自行吞下。
Q7請求權時效多久?▾
承攬報酬請求權適用一般 15 年時效(民法 125),但越早主張越穩。
Q8軟體外包、影片剪輯也適用嗎?▾
適用,只要契約性質屬承攬、客戶提供素材或下規格指示即受本條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能否請求報酬與墊款 | 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
|---|---|---|
| 及時通知+定作人有過失 | 可 | 可 |
| 及時通知+定作人無過失 | 可 | 不可 |
| 未及時通知 | 不可(喪失請求權) | 不可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