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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09 條(可歸責於定作人之履行不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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