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重點摘要民法第 509 條規定,定作人受領前因其材料瑕疵或指示不當致工作失敗,承攬人及時通知者仍可請求已服勞務報酬及墊款。
Q · 材料是客戶給的、指示是客戶下的,工作做壞了承攬人還能收錢嗎?
能,前提是發現問題當下就及時通知定作人
依民法第 509 條,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提供的材料有瑕疵或指示不適當,導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承攬人只要在發現的當下「及時」通知定作人,就能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償還;若定作人對材料或指示有過失(明知有問題仍堅持),承攬人還可加請求損害賠償。關鍵在「及時」二字,未及時通知即喪失此請求權。
你接了一個案子,客戶自己提供材料,或是堅持要你照他說的方法做。結果做到一半,因為材料本身有問題,或他的指示根本行不通,整個工作毀了、做不下去了。一般人的直覺:「啊,案子沒完成,那我就沒錢拿。」錯。這條就是為了這種時刻而存在的:只要你在發現問題的當下「及時通知」了客戶,你已經做的工、墊的錢,他照樣要付給你;如果他還有過失(明明知道材料爛還硬要你用),你甚至可以反過來向他求償損害。很多承攬人不知道自己有這張牌,默默吞下損失;或是知道有牌但「沒及時通知」,把這張牌自己弄失效了。這條的靈魂不在「我可以要錢」,而在「及時通知」這四個字,它是整條規則的啟動開關。
民法第 509 條為承攬契約中的風險分配規範:當工作失敗的原因出自定作人提供之材料瑕疵或指示不當時,承攬人若盡及時通知義務,得突破「未完成即無報酬」的原則,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與墊款償還,並於定作人有過失時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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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不是絕對的早晚,而是你從發現到通知之間有沒有合理時間。施工中發現、立刻通知就是及時;發現後又做了兩週才說就不算。保險做法是只要產生合理懷疑就先發訊息備份。通知文字要具體指出哪裡有問題、會導致什麼後果、請定作人決定,越模糊越不被法院認定為有效通知。
只要是口頭的,日後對方都可以翻臉。所有涉及變更、追加、問題認定的溝通必須留書面,哪怕只是在 LINE 補一句確認、對方回個對都行。內行人提示:施工日誌是被嚴重低估的武器,每天寫一小段當天狀況,日後是超強佐證。
法院通常會送鑑定,而鑑定怎麼判要看證據齊不齊。你的通知紀錄、原始材料檢驗報告、同批材料其他案例、施工影像都是依據。內行人提示:工程類案件的勝負在誰的證據鏈完整,而不是誰的說法有道理,從接案第一天就開始存證。
承攬契約的風險分配條文,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指示害工作失敗時,承攬人及時通知仍可請領已服勞務報酬與墊款。
從發現材料或指示有問題到通知之間具有合理時間即算;發現後拖很久才說、或等工作毀了才說都不算。
工作雖未完成,但就承攬人實際已投入勞務按比例計算的合理對價,加上代墊款項的償還。
定作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材料瑕疵或指示不當仍堅持,此時承攬人除報酬外還可請求損害賠償。
發現當下立即以書面(LINE/email/存證信函)通知定作人,寫清問題、後果與請其決定,並保全工時與墊款證據。
按承攬人實際投入的勞務比例計算合理對價,加計代墊款項;定作人有過失再加損害賠償。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 計算,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而定,10 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
靠通知紀錄、原始材料檢驗報告、同批材料案例、施工影像與日誌構成完整證據鏈,法院多會送鑑定。
508 處理一般受領前毀損的風險負擔,509 是當毀損出自定作人材料/指示時的特別調整,承攬人盡通知義務即可請求報酬。
| 情境 | 能否請求報酬與墊款 | 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
|---|---|---|
| 及時通知+定作人有過失 | 可 | 可 |
| 及時通知+定作人無過失 | 可 | 不可 |
| 未及時通知 | 不可(喪失請求權) | 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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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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