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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496 條(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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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96條規定,瑕疵若因定作人供給材料或指示而生,定作人喪失修補、減價、損害賠償三項權利;但承攬人明知不妥卻不告知者除外。

Q · 我自己指定的材料或工法做壞了,還能告承攬人嗎?

依民法第496條,工作瑕疵若是因為你(定作人)供給的材料性質、或你的指示所造成,你就喪失第493條修補、第494條減價解約、第495條損害賠償這三項權利。但本條有但書:如果承攬人明明知道你的材料或指示不適當,卻閉嘴不告知你,他就不能用本條免責,責任照樣成立。關鍵在於承攬人是否「明知且不告知」。

白話解讀

你是老闆,你請承攬人做一件東西,你自己堅持要用某種材料,或你指定要怎麼做。東西做出來有瑕疵,你想告承攬人?這條法律先擋住你。既然是你自己決定的,後果你自己扛,不能反過來罵做工的人。但這條不是無敵護身符:如果承攬人明明知道你給的材料不對、你的指示有問題,卻閉嘴不說讓你踩坑,他就不能躲在這條後面。關鍵字是「明知且不告知」。這代表什麼?代表你跟承攬人之間有一場無聲的資訊戰:誰懂、誰該講、誰不講。法官審這類案件時,焦點幾乎都在「承攬人到底知不知道」這件事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496條為承攬契約的瑕疵擔保免責規範:當工作瑕疵源於定作人供給之材料性質或定作人之指示時,定作人喪失對承攬人之修補、減價、解約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承攬人若明知材料或指示不適當而故意不告知,則不得援引本條免責。其核心為風險分配與承攬人專業告知義務的界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496條是什麼?

承攬契約的瑕疵免責條款:定作人指定的材料或指示造成瑕疵,原則上自己承擔,不能告承攬人。

Q2定作人指定的材料出問題,師傅可以完全不賠嗎?

原則上是,定作人喪失第493至495條的權利;但承攬人明知材料不適當卻不告知,則不能免責。

Q3什麼算「定作人的指示」?

對工作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工法、材料品牌、施工順序等指揮,單純美學偏好(如顏色)通常不算。

Q4承攬人怎麼證明自己有告知?

口頭告知有效但難舉證,實務上以書面或通訊紀錄為準,最佳是請定作人簽署材料風險告知書。

Q5怎麼證明承攬人「明知」?

挖掘其內部紀錄:工班群組、採購email、工程日誌中出現「這樣做有風險但客戶堅持」之類訊息。

Q6496條和第217條與有過失差在哪?

217條是按過失比例「打折」減少賠償,496條是定作人指示所生瑕疵「直接免除」承攬人責任。

Q7主張瑕疵權利有沒有時效?

瑕疵發現後一年內行使(第514條),自工作交付後逾五年不行使即消滅,土地工作物期間較長。

Q8消費關係下還適用496條嗎?

可能受消保法特別規定影響,消費者保護的無過失責任可能限縮本條免責空間,須個案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496art_217_contributoryart_495_damages
效果直接免除承攬人責任按過失比例減少賠償成立損害賠償請求權
觸發要件瑕疵源於定作人材料或指示被害人對損害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可歸責於承攬人之瑕疵
但書/例外承攬人明知不適當而不告知法院得依職權減輕或免除受496條阻卻時不成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 第636条(請負人の担保責任の制限—注文者の供した材料の性質又は与えた指図によって生じた不適合)
🇰🇷 韓國민법 제669조(하자가 도급인이 제공한 재료의 성질 또는 도급인의 지시에 기인한 경우 수급인의 담보책임 면제)
🇨🇳 中國民法典 第776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告知义务面向)
🇩🇪 德國BGB § 645(Verantwortlichkeit des Bestellers—Mangel infolge des vom Besteller gelieferten Stoffes oder einer Anweisung)
🇺🇸 美國Spearin doctrine(United States v. Spearin, 248 U.S. 132 (1918)—業主默示擔保其提供之圖說/規格之適當性,承攬人不為業主規格所生瑕疵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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