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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96 條(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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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96條規定,瑕疵若因定作人供給材料或指示而生,定作人喪失修補、減價、損害賠償三項權利;但承攬人明知不妥卻不告知者除外。

Q · 我自己指定的材料或工法做壞了,還能告承攬人嗎?

原則不能。但承攬人明知不妥卻不告知,就要負責

依民法第496條,工作瑕疵若是因為你(定作人)供給的材料性質、或你的指示所造成,你就喪失第493條修補、第494條減價解約、第495條損害賠償這三項權利。但本條有但書:如果承攬人明明知道你的材料或指示不適當,卻閉嘴不告知你,他就不能用本條免責,責任照樣成立。關鍵在於承攬人是否「明知且不告知」。

深度解讀

你是老闆,你請承攬人做一件東西,你自己堅持要用某種材料,或你指定要怎麼做。東西做出來有瑕疵,你想告承攬人?這條法律先擋住你。既然是你自己決定的,後果你自己扛,不能反過來罵做工的人。但這條不是無敵護身符:如果承攬人明明知道你給的材料不對、你的指示有問題,卻閉嘴不說讓你踩坑,他就不能躲在這條後面。關鍵字是「明知且不告知」。這代表什麼?代表你跟承攬人之間有一場無聲的資訊戰:誰懂、誰該講、誰不講。法官審這類案件時,焦點幾乎都在「承攬人到底知不知道」這件事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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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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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96 條規定:「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9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