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96 條(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96條規定,瑕疵若因定作人供給材料或指示而生,定作人喪失修補、減價、損害賠償三項權利;但承攬人明知不妥卻不告知者除外。
Q · 我自己指定的材料或工法做壞了,還能告承攬人嗎?
原則不能。但承攬人明知不妥卻不告知,就要負責
依民法第496條,工作瑕疵若是因為你(定作人)供給的材料性質、或你的指示所造成,你就喪失第493條修補、第494條減價解約、第495條損害賠償這三項權利。但本條有但書:如果承攬人明明知道你的材料或指示不適當,卻閉嘴不告知你,他就不能用本條免責,責任照樣成立。關鍵在於承攬人是否「明知且不告知」。
深度解讀
你是老闆,你請承攬人做一件東西,你自己堅持要用某種材料,或你指定要怎麼做。東西做出來有瑕疵,你想告承攬人?這條法律先擋住你。既然是你自己決定的,後果你自己扛,不能反過來罵做工的人。但這條不是無敵護身符:如果承攬人明明知道你給的材料不對、你的指示有問題,卻閉嘴不說讓你踩坑,他就不能躲在這條後面。關鍵字是「明知且不告知」。這代表什麼?代表你跟承攬人之間有一場無聲的資訊戰:誰懂、誰該講、誰不講。法官審這類案件時,焦點幾乎都在「承攬人到底知不知道」這件事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