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96 條(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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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
Exc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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