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96 條(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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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96條規定,瑕疵若因定作人供給材料或指示而生,定作人喪失修補、減價、損害賠償三項權利;但承攬人明知不妥卻不告知者除外。
Q · 我自己指定的材料或工法做壞了,還能告承攬人嗎?
依民法第496條,工作瑕疵若是因為你(定作人)供給的材料性質、或你的指示所造成,你就喪失第493條修補、第494條減價解約、第495條損害賠償這三項權利。但本條有但書:如果承攬人明明知道你的材料或指示不適當,卻閉嘴不告知你,他就不能用本條免責,責任照樣成立。關鍵在於承攬人是否「明知且不告知」。
白話解讀
你是老闆,你請承攬人做一件東西,你自己堅持要用某種材料,或你指定要怎麼做。東西做出來有瑕疵,你想告承攬人?這條法律先擋住你。既然是你自己決定的,後果你自己扛,不能反過來罵做工的人。但這條不是無敵護身符:如果承攬人明明知道你給的材料不對、你的指示有問題,卻閉嘴不說讓你踩坑,他就不能躲在這條後面。關鍵字是「明知且不告知」。這代表什麼?代表你跟承攬人之間有一場無聲的資訊戰:誰懂、誰該講、誰不講。法官審這類案件時,焦點幾乎都在「承攬人到底知不知道」這件事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496條為承攬契約的瑕疵擔保免責規範:當工作瑕疵源於定作人供給之材料性質或定作人之指示時,定作人喪失對承攬人之修補、減價、解約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承攬人若明知材料或指示不適當而故意不告知,則不得援引本條免責。其核心為風險分配與承攬人專業告知義務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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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496條是什麼?▾
承攬契約的瑕疵免責條款:定作人指定的材料或指示造成瑕疵,原則上自己承擔,不能告承攬人。
Q2定作人指定的材料出問題,師傅可以完全不賠嗎?▾
原則上是,定作人喪失第493至495條的權利;但承攬人明知材料不適當卻不告知,則不能免責。
Q3什麼算「定作人的指示」?▾
對工作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工法、材料品牌、施工順序等指揮,單純美學偏好(如顏色)通常不算。
Q4承攬人怎麼證明自己有告知?▾
口頭告知有效但難舉證,實務上以書面或通訊紀錄為準,最佳是請定作人簽署材料風險告知書。
Q5怎麼證明承攬人「明知」?▾
挖掘其內部紀錄:工班群組、採購email、工程日誌中出現「這樣做有風險但客戶堅持」之類訊息。
Q6496條和第217條與有過失差在哪?▾
217條是按過失比例「打折」減少賠償,496條是定作人指示所生瑕疵「直接免除」承攬人責任。
Q7主張瑕疵權利有沒有時效?▾
瑕疵發現後一年內行使(第514條),自工作交付後逾五年不行使即消滅,土地工作物期間較長。
Q8消費關係下還適用496條嗎?▾
可能受消保法特別規定影響,消費者保護的無過失責任可能限縮本條免責空間,須個案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496 | art_217_contributory | art_495_damages |
|---|---|---|---|
| 效果 | 直接免除承攬人責任 | 按過失比例減少賠償 | 成立損害賠償請求權 |
| 觸發要件 | 瑕疵源於定作人材料或指示 | 被害人對損害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 | 可歸責於承攬人之瑕疵 |
| 但書/例外 | 承攬人明知不適當而不告知 | 法院得依職權減輕或免除 | 受496條阻卻時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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