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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42 條(運送人之中止運送之返還運送物或為其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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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尚未請求交付運送物前,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如已填發提單者,其持有人對於運送人,得請求中止運送,返還運送物,或為其他之處置。
  2. 2.前項情形,運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為運送之部分,請求運費,及償還因中止、返還或為其他處置所支出之費用,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42 條給託運人中止運送請求權:受貨人實際取得前,可請求運送人停運、退貨或改送,但須付運費與費用。已填發提單者由提單持有人行使。

Q · 貨已經寄出去了,還能叫運送公司把貨追回來嗎?

能。受貨人實際拿到前都可中止運送

依民法第 642 條,只要受貨人還沒實際請求交付運送物,託運人就可請求運送人中止運送、把貨退回或改送他處。但若已填發提單,這個權利轉由提單持有人行使。代價是須負擔已運送部分的運費、處置費用,並可能賠償運送人因此所受損害。動作要快,受貨人一旦正式請求交付,這個權利即消滅。

深度解讀

你把貨寄出去之後,是不是覺得「東西已經在路上了,現在我什麼都不能做」?錯。這條告訴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權利:在貨物還沒被收貨人實際拿到之前,你(託運人)隨時可以喊停。叫運送人把貨退回來、改送到別的地方、暫停運送等你進一步指示,都可以。這個權利叫「中止運送請求權」,是託運人對貨物的最後控制權。什麼時候會用到?客戶突然倒閉、發現貨送錯人、合約臨時被取消、想轉賣給更高價的買家,這些情境裡,這條就是你的緊急煞車。但有條件:如果運送人已經填發提單給你,這個權利就轉移到提單持有人手上(因為提單代表貨物的所有權)。代價是你要付運送人已經跑掉的那段運費、額外處置費用,還可能要賠運送人因此產生的損害。但跟讓貨物送到爛買家手上比,這個代價通常很划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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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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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42 條規定:「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尚未請求交付運送物前,託運人對於運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