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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41 條(運送人之必要注意及處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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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2. 2.運送人怠於前項之注意及處置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41 條規定運送人於運送途中遇異常情形時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怠於處置者對因此擴大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Q · 貨物在運送途中出狀況,運送人都不處理,可以告嗎?

可以。民法 641 條要他賠擴大的損害

依民法第 641 條,運送途中遇到妨礙、遲延或危害運送物安全的情形時,運送人有「必要之注意及處置」義務,例如通知託運人、轉運、避難、保護貨物。若運送人怠於處置,對於「因此所致的擴大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求償重點在於把損失分成原始不可抗力部分與運送人怠惰擴大的部分,後者運送人逃不掉。

深度解讀

運送途中出狀況是常態:颱風來了、貨物開始發霉、路橋斷了、收貨人地址錯了。這條規定,遇到這些狀況時,運送人不能裝沒看到、不能說「不關我的事我只負責運」。他必須主動採取必要的注意和處置:該避難避難、該通知通知、該轉運轉運、該保護貨物保護貨物。怠於處置的後果,是對因此擴大的損害負責。這條的隱藏威力在於:它把運送人從「被動的搬運工」變成「主動的守護者」。如果你的貨物因為運送人「明明可以做點什麼卻什麼都沒做」而擴大損失,這條就是你的請求權基礎。很多人寄貨出狀況時只想到「東西壞了賠錢」,沒想到還可以追問「為什麼你發現問題後不通知我?為什麼不採取補救措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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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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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41 條規定:「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