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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41 條(運送人之必要注意及處置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2. 運送人怠於前項之注意及處置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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