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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35 條(運送物有易見瑕疵時運送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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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物因包皮有易見之瑕疵而喪失或毀損時,運送人如於接收該物時,不為保留者,應負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35 條規定,運送物包裝有易見瑕疵而毀損時,運送人若於接收時未當場保留,即不得事後以包裝不良免責,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包裝有破洞,物流收貨時沒講話,事後可以說「是你包不好」嗎?

不行。運送人收貨沒當場保留瑕疵就要負責

依民法第 635 條,運送物的包裝若有「易見之瑕疵」(破洞、壓扁、潮濕、封條未封等肉眼可辨者),運送人在接收時必須當場提出保留(在單據上記載),否則事後不得以「託運人包裝不良」為由免責,仍須對喪失或毀損負賠償責任。但若是隱藏性瑕疵(須拆封才發現),本條不適用,運送人仍可主張第 634 條的託運人過失抗辯。

深度解讀

想像一下這個畫面:物流來你家收件,司機瞄了一眼紙箱,發現角落已經被壓扁了,但他沒說話就收走了。幾天後貨物送到,買家打開一看,裡面的東西也壞了。這時候你該慶幸有 635 條。這條說的是:如果包裝有肉眼看得出來的瑕疵(破洞、壓扁、封條沒封好),運送人在收貨時沒有當場提出保留意見,他就不能事後用「是你自己包得爛」當作脫責理由,照樣要賠。這是 634 條那三個免責事由中「託運人過失」的堵漏條款。運送人不能收的時候不吭聲、出事的時候再甩鍋。看到瑕疵就要當場講,不講就視為接受。這是運送業的「沉默成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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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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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35 條規定:「運送物因包皮有易見之瑕疵而喪失或毀損時,運送人如於接收該物時,不為保留者,應負責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