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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36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36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原運送人對使用人過失之責任,現由第634條及第224條共同規範。
Q · 民法636條查不到,是被刪除了嗎?
民法第636條已於民國88年債編修正時刪除。它原本規定運送人對其使用人或受委託運送之人的過失應負責任,但因內容與第634條(運送人基本責任)重複,立法者認為「應無存在必要」而刪除。現行規範由第634條搭配第224條(債務人對履行輔助人責任)共同涵蓋,規範效果不變。
白話解讀
這條現在是一片空白。民國 88 年民法債編大修時被正式刪除。它原本規定的是「運送人對其僱用人或受委託運送之人的過失要負責」,但立法者發現:這件事在第 634 條(運送人基本責任)和第 224 條(債務人對履行輔助人過失負責)已經講過了,留著反而可能造成解釋上的混亂,所以乾脆刪掉。如果你正在查案子或準備考試看到這個條號,不要以為資料有誤,它就是被刪了,功能被其他條文吸收了。你真正要看的是 634 條(運送人責任)和 224 條(履行輔助人責任),兩條合起來就是舊 636 條的現代版。
法律定性
民法第636條為已刪除條文,於民國88年債編修正時廢止。原規範運送人對其使用人或受託運送人之過失責任,因與第634條及第224條重複,刪除後其功能由該二條共同承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修正前636條 | 現行634+224條 |
|---|---|---|
| 現行效力 | 有效(民國18-88年) | 現行有效 |
| 規範對象 | 運送人對使用人/受託運送人過失 | 634運送人責任 + 224履行輔助人責任 |
| 查詢風險 | 現查無此條,舊判決易誤解 | 可直接查得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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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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