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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民法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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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36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原運送人對使用人過失之責任,現由第634條及第224條共同規範。

Q · 民法636條查不到,是被刪除了嗎?

是,88年修法刪除,規範移至634與224條

民法第636條已於民國88年債編修正時刪除。它原本規定運送人對其使用人或受委託運送之人的過失應負責任,但因內容與第634條(運送人基本責任)重複,立法者認為「應無存在必要」而刪除。現行規範由第634條搭配第224條(債務人對履行輔助人責任)共同涵蓋,規範效果不變。

白話解讀

這條現在是一片空白。民國 88 年民法債編大修時被正式刪除。它原本規定的是「運送人對其僱用人或受委託運送之人的過失要負責」,但立法者發現:這件事在第 634 條(運送人基本責任)和第 224 條(債務人對履行輔助人過失負責)已經講過了,留著反而可能造成解釋上的混亂,所以乾脆刪掉。如果你正在查案子或準備考試看到這個條號,不要以為資料有誤,它就是被刪了,功能被其他條文吸收了。你真正要看的是 634 條(運送人責任)和 224 條(履行輔助人責任),兩條合起來就是舊 636 條的現代版。

法律定性

民法第636條為已刪除條文,於民國88年債編修正時廢止。原規範運送人對其使用人或受託運送人之過失責任,因與第634條及第224條重複,刪除後其功能由該二條共同承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第636條被刪除後,運送人對司機的過失還要負責嗎?

當然要。本條刪除不是規範消失,而是被合併。現行依據是民法第634條(運送人基本責任)加第224條(債務人對履行輔助人負同一責任)。運送人僱用的司機、委託的轉運業者都算履行輔助人,出錯運送人照樣要負責。

Q2為什麼要把一個已經在運作的條文刪掉?

民國88年修正時,立法者發現636條內容已在第634條和第224條講過,三條規範同一件事會造成適用順序的疑義。修法理由直接寫「本條情形既已包含於第六百三十四條內,應無存在必要」。

Q3舊判決引用民法636條,現在書狀要怎麼寫?

寫「修正前民法第636條(現已刪除,相關規範見第634條及第224條)」。直接寫「民法第636條」會讓法官查無此條而困惑。

Q4民法636條被刪除了嗎?

是,民國88年債編修正時刪除,原運送人對使用人過失責任的規範移至第634條與第224條。

Q5民法636條原本規定什麼?

原規定運送人對其使用人或受委託運送之人的過失應負責任,性質上是履行輔助人責任的具體化。

Q6什麼是履行輔助人責任?

債務人對其使用人或代為履行之人因履行債務的故意過失,須負同一責任,依據是現行民法第224條。

Q7條文「刪除」是什麼意思?

立法者因規範重複或不再需要而廢止條文。636條屬重複型刪除,功能被第634、224條吸收,不是規範消失。

Q8舊判決引用民法636條,書狀要怎麼寫?

寫「修正前民法第636條(現已刪除,相關規範見第634條及第224條)」,避免法官查無此條。

Q9怎麼確認一個條文是不是被刪除了?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條,若顯示(刪除),再點沿革查刪除生效日,並比對你引用判決的日期。

Q10運送人現在要為司機過失負責怎麼主張?

援引民法第634條運送人責任+第224條履行輔助人責任,司機屬履行輔助人,運送人負同一責任。

Q11查不到636條會影響我的案子嗎?

不會影響實體權利,但引用格式錯誤可能讓法官誤解;用修正前版本+現行替代條文標註即可。

Q12民法636條 vs 第634條差在哪?

636已刪除且偏重使用人過失;634是現行運送人對運送物喪失毀損遲到的基本責任,且636功能已併入634。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修正前636條現行634+224條
現行效力有效(民國18-88年)現行有效
規範對象運送人對使用人/受託運送人過失634運送人責任 + 224履行輔助人責任
查詢風險現查無此條,舊判決易誤解可直接查得現行條文

修正前636條

現行效力
有效(民國18-88年)
規範對象
運送人對使用人/受託運送人過失
查詢風險
現查無此條,舊判決易誤解

現行634+224條

現行效力
現行有效
規範對象
634運送人責任 + 224履行輔助人責任
查詢風險
可直接查得現行條文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運送物因運送人之僱用人或其所委託為運送之人有過失,而致喪失、毀損或遲到者,運送人應負責任。

(088040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情形既已包含於第六百三十四條內,應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以免解釋上發生疑義。至於運送人之受僱人或其所委託為運送之人於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依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應適用第六百三十八條第三項。如其非因執行職務所致者,則應適用第六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損害賠償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105 制定)

運送物因運送人之僱用人或其所委託為運送之人有過失,而致喪失、毀損或遲到者,運送人應負責任。

(0880402 刪除)

本條情形既已包含於第六百三十四條內,應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以免解釋上發生疑義。至於運送人之受僱人或其所委託為運送之人於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依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應適用第六百三十八條第三項。如其非因執行職務所致者,則應適用第六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損害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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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36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