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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37 條(相繼運送人之連帶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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