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54 條(旅客運送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65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
Exc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旅客」運送人之責任
無過失責任中之通常事變責任
2.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旅客」運送人「遲到」之責任
無過失責任中之不可抗力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