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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54 條(旅客運送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2.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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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 Exc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旅客」運送人之責任 無過失責任中之通常事變責任 2.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旅客」運送人「遲到」之責任 無過失責任中之不可抗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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