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54 條(旅客運送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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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54 條規定旅客運送人對旅客運送中的傷害與遲到負責,採過失推定,運送人須自證旅客過失或不可抗力才能免責。
Q · 搭車受傷,一定要先證明運送人有錯才能求償嗎?
不用。本條反向設計,運送人要自證無過失
依民法第 654 條,旅客因運送所受傷害,原則上運送人即須負賠償責任,旅客不需證明運送人有過失;運送人若要免責,必須舉證是旅客自身過失或不可抗力所致。這是民法少數採過失推定的條款。運送遲到部分,即使因不可抗力,運送人仍須賠償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僅責任範圍受到限縮。
深度解讀
買一張高鐵票、搭一趟計程車、訂一班飛機,這些動作的背後都有一個你很少意識到的法律前提:運送人對你的人身安全負責。不是「盡力照顧」的道德責任,是法律上的賠償責任。你在運送途中受傷,原則上運送人就要賠,除非他能證明是你的過失或不可抗力。重點來了:就算是不可抗力導致你受傷,你還是可以追,但運送人可以免責;但如果是不可抗力導致『遲到』,民國 88 年修法後運送人還是要負責,只是責任限縮在你因為遲到增加的必要支出(改訂飯店、叫車、改簽機票)。為什麼立法者這樣設計?因為立法理由寫得很清楚:旅客是經濟弱勢,運送人可以透過保險或漲票價分散風險,你不行。這條是你每次搭乘交通工具時,法律悄悄幫你撐起的那把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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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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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