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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53 條(相繼運送-最後運送人之代理權)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其最後之運送人,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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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53條規定,貨物由數家運送人相繼運送時,最後運送人得代表全體就全程運費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拍賣權與優先受償權。

Q · 貨物經過好幾家運送公司接力,運費和扣貨要找哪一家?

依民法第653條,貨物由數家運送人相繼(接力)運送時,最後一家運送人可以代表全體,就全程應得的運費及費用行使第647條留置權、第650條拍賣權與第652條優先受償權。對受貨人而言,這代表所有費用爭議只需面對最後一家,不必逐一找前面各家對帳;對運送人而言,前面各段的權利集中由最後一棒代表行使,再透過內部關係結算。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你的貨從台北經台中、高雄再到屏東,中間經過三家運送公司。貨到屏東時出狀況需要收費、需要行使留置權、甚至需要拍賣,誰來處理?如果每家都要自己來,整個物流體系會立刻當機。這條給了一個簡單粗暴但極度實用的答案:最後一家運送人當代表。他一個人可以代表前面所有運送人向你收全程運費、行使留置權、甚至處分貨物。反過來對你來說這也是個好消息:你不用追著三家公司去對帳、談判、結算,所有事情找最後一家就對了。這條看起來是運送人之間的遊戲規則,但它直接決定了你和物流公司打交道時找誰、對誰主張權利。

法律定性

民法第653條為相繼運送的代表權規範:當運送物經由數個運送人接力運送時,最後一個運送人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得代表全體行使留置權、受貨人不明時的拍賣權及優先受償權,將整條物流鏈對受貨人的權利集中於單一窗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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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貨運經過好幾家公司,運費要付給哪一家?

依民法第653條,最後一家運送人代表全體收取全程運費,你不用逐一找前面各家對帳。

Q2最後一家運送人為什麼可以扣我的貨?

第653條授權最後運送人代表全體行使第647條留置權,運費未付時可留置貨物。

Q3中間那幾家運送人可以扣貨嗎?

不行。留置權集中在最後一家手上,中間各段運送人沒有單獨對受貨人留置的權利。

Q4相繼運送的運費請求權多久會消滅?

運費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7條第5款 2 年短期消滅時效。

Q5最後運送人收的費用包含前面各段嗎?

包含。他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費及費用代收,但只能在全體應得範圍內主張。

Q6我可以只跟第一家簽約就拒付最後一家嗎?

不行。第653條是法律授權的代理,此抗辯在法庭上站不住。

Q7最後運送人多收費用怎麼辦?

要求他出示前面各段運送人的費用憑證,無憑證部分可拒付,超收可主張不當得利。

Q8貨被不當留置怎麼救濟?

可依民法第647條反面主張,並就超額留置主張侵權(民法第184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商法 第579条(相次運送人の権利義務)
🇨🇳 中國民法典 第838条(相继运输承运人责任)
🇩🇪 德國HGB § 432(Beförderung durch mehrere Frachtführer)
🇺🇸 美國Carmack Amendment, 49 U.S.C. § 14706(connecting/successive carri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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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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