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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50 條(運送人之通知並請求指示義務及運送物之寄存拍賣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貨人所在不明或對運送物受領遲延或有其他交付上之障礙時,運送人應即通知託運人,並請求其指示。
  2. 如託運人未即為指示,或其指示事實上不能實行,或運送人不能繼續保管運送物時,運送人得以託運人之費用,寄存運送物於倉庫。
  3. 運送物如有不能寄存於倉庫之情形,或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得拍賣之。
  4. 運送人於可能之範圍內,應將寄存倉庫或拍賣之事情,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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