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647 條(運送人之留置權與受貨人之提存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
  2. 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送物之交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