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47 條(運送人之留置權與受貨人之提存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
- 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送物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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