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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47 條(運送人之留置權與受貨人之提存權)

  1. 1.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
  2. 2.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送物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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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47 條賦予運送人留置權,運費未付前可按比例扣留運送物;受貨人提存爭執金額後得請求交貨。

Q · 運費還沒收到,可以把貨扣著不還嗎?

依民法第 647 條第一項,運送人為保全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清償,得「按比例」對運送物行使留置權,扣住與欠款相當比例的貨物直到清償。第二項賦予受貨人救濟:費用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爭執部分金額提存於法院,並據以請求交付運送物。簡言之,運送人可用貨施壓,但不能無限扣押當人質。

白話解讀

運送人手上最有力的武器是什麼?不是合約,不是催款信,是「貨本身」。這條給運送人一個威力很大的工具:只要你應收的運費還沒拿到,你就可以把貨扣在手上,直到對方付錢為止。這不是「霸佔」,是法律明文賦予的留置權。收貨人再怎麼跳腳,法律站在你這邊。但這把刀是雙面刃:運費金額有爭議的時候,收貨人也有反制工具,他可以把有爭議的金額「提存」到法院,然後要求你交貨。換句話說:運送人可以用貨施壓,但不能用貨當人質無限拖延。這條的精妙在於它同時給了雙方籌碼,逼大家在合理範圍內把事情講清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47 條規定運送人之留置權與受貨人之提存權。運送人為保全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清償,得按比例對運送物留置;當費用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爭執部分提存於法院,請求交付運送物。本條同時賦予運送人收費擔保與受貨人取貨救濟,形成雙向制衡的壓力平衡裝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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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運費沒付可以扣貨嗎?

可以。民法第 647 條給運送人留置權,運費未清償前得按比例扣住運送物。

Q2運送人留置權可以把貨賣掉抵債嗎?

不能直接賣。須依民法第 936 條定期通知後才能聲請拍賣,擅自處分構成侵占。

Q3收貨人覺得運費太貴怎麼辦?

把有爭執的金額提存到法院,再依第 647 條第二項請求交付運送物。

Q4留置權可以整批貨全扣嗎?

條文寫「按比例」,理論上只能扣與欠款相當比例的貨物。

Q5提存後運送人還能扣貨嗎?

不能。提存完成後再扣貨喪失法律依據,可能構成侵權。

Q6運費請求權有時效嗎?

運送人之運費請求權自運送終了起 1 年消滅(民法第 623 條)。

Q7扣貨會不會被告妨害自由?

合法行使留置權不構成;但不得動手搶或闖入住宅,否則另成其他罪名。

Q8什麼是提存?

把有爭執或對方拒收的金額交給法院提存所保管,視為已履行清償的法定機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574条(運送人の留置権)
🇰🇷 韓國민법 제320조(유치권 일반)
🇨🇳 中國民法典 第835条(运输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留置权)
🇩🇪 德國HGB § 441(Pfandrecht des Frachtführers)
🇫🇷 法國Code civil art. 2286(droit de rétention)/Code de commerce L132-2
🇺🇸 美國UCC § 7-307(carrier's lien for 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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