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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447 條(出租人之自助權)

  1. 1.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
  2. 2.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異議而取去其物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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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47 條賦予出租人自助權:有異議權時得不經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走留置物;承租人已離去者並得占有其物,乘不知偷搬者出租人並得終止契約。

Q · 房客欠租要搬走屋內東西,房東可以攔嗎?

依民法第 447 條第一項,出租人就承租人置於租賃不動產內之物有留置權及提出異議權時,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留置物;承租人已離去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但前提是留置權確實成立(第 446 條),且阻止對象限於留置權範圍內之物,否則反成侵權。

白話解讀

現代法律體系有一條幾乎不可動搖的鐵律:有糾紛,找法院。你不能自己動手。但這條,是民法裡罕見的例外:房東可以不經法院,直接動手。當房客欠租,房東對房客留在屋內的物品有留置權(第446條),而房客如果想把這些東西搬走,房東可以站在門口攔下來。不用打電話給律師,不用等法官裁定,當場攔。更狠的是,如果房客已經跑了,房東可以直接占有那些東西。反過來,房客如果趁房東不注意偷偷搬走,或者房東明確說「不准搬」你硬搬,房東直接獲得終止契約的權利。注意這裡的「終止」不是「可以考慮解約」,是法律直接給的單方終止權,不需要法院同意。這條法律的本質是:在留置權這個戰場上,法律認為等法院太慢了,會讓房東的擔保落空,所以直接發了一張自助行為許可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47 條為租賃章出租人自助權之規定:當出租人就承租人置於租賃不動產內之物享有留置權及異議權時,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留置物;承租人離去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承租人乘出租人不知或不顧異議而取去其物者,出租人並取得契約終止權,構成禁止私力救濟原則下的法定例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447 條是什麼?

出租人自助權,房東就留置物可不經法院當場阻止房客搬走。

Q2房東可以扣留房客的東西嗎?

限留置權範圍內的物,且須先有第 446 條留置權,生活必需品不得扣。

Q3房客欠租房東能直接占有他的東西嗎?

只有在房客離去不動產後才能占有,且占有不等於可變賣。

Q4房客偷搬東西房東能怎麼辦?

依第二項取得終止契約權,且留置權不消滅可請求返還。

Q5房東不讓搬家可以報警嗎?

可報警,但房東若有留置權與異議權,警方通常請雙方走民事程序。

Q6房客怎麼解除留置權順利搬走?

依第 448 條提出等值擔保即可消滅留置權後合法搬遷。

Q7房東占有後可以把東西賣掉嗎?

不可私自變賣,須催告後向法院聲請拍賣留置物抵償。

Q8合租室友欠錢可以扣他東西嗎?

不行,室友間無租賃關係,非出租人不適用本條,扣留構成侵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出租人法律地位依據
承租人正搬走留置物得不經法院逕行阻止取去第 447 條第一項前段
承租人已離去不動產並得占有其遺留之物第 447 條第一項後段
承租人乘不知或不顧異議取去取得契約終止權,留置權不消滅第 447 條第二項 + 第 446 條但書
承租人提出等值擔保留置權消滅,不得再阻止第 448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法 第312条(不動産賃貸の先取特権)— 存在留置型擔保,惟無自力阻止之明文
🇩🇪 德國BGB § 562b(Selbsthilferecht des Vermieters,出租人自助權,直接對應)
🇫🇷 法國Code civil ancien art. 2332(privilège du bailleur)/ saisie-gagerie(歷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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