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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46 條(留置權之消滅與出租人之異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租人將前條留置物取去者,出租人之留置權消滅。但其取去係乘出租人之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2. 承租人如因執行業務取去其物,或其取去適於通常之生活關係,或所留之物足以擔保租金之支付者,出租人不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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