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46 條(留置權之消滅與出租人之異議)
- 1.承租人將前條留置物取去者,出租人之留置權消滅。但其取去係乘出租人之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 2.承租人如因執行業務取去其物,或其取去適於通常之生活關係,或所留之物足以擔保租金之支付者,出租人不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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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46條規定,承租人取去留置物時出租人留置權消滅;但執行業務、通常生活所需或所留物足以擔保租金者,房東不得異議。
Q · 欠房租被房東說東西不准搬,工作用品也不能拿嗎?
依民法第446條第二項,承租人因執行業務取去其物、取去適於通常生活關係、或所留之物已足以擔保租金者,出租人不得提出異議。也就是說,上班要用的筆電工具、日常換洗衣物,即使你欠租,房東也無權阻止你帶走;只要留下的東西價值足夠抵欠款,其餘物品你都能搬。
白話解讀
你的房東對你放在租屋處的東西有留置權(上一條,第445條),意思是你欠租的時候,他可以扣住你的東西不讓你搬走。但這條告訴你一個房東不希望你知道的事:只要你把東西搬走了,而且房東知道你在搬、也沒說不行,他的留置權就自動消滅。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就算房東想攔你,有三種情況他根本沒資格開口。第一,你搬的是工作要用的東西(筆電、工具、制服);第二,你搬的東西是日常生活需要的(換季衣服、小孩的書包);第三,你留下來的東西已經夠擔保你欠的租金了。換句話說,房東的留置權不是無限的鐵鏈,它有三個法定的斷點。懂這三個斷點的房客,搬東西的時候不會手軟;不懂的房客,連自己的筆電都不敢從租屋處帶走。
法律定性
民法第446條為不動產出租人留置權之消滅與例外規範。承租人將留置物取去時,出租人留置權原則上消滅,但乘出租人不知或經其異議者不消滅;又承租人因執行業務、通常生活關係取去其物,或所留之物足以擔保租金之支付者,出租人不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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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房東欠租可以扣我東西嗎?▾
可以主張留置權留置承租人之物,但工作用品、生活必需品、及留下物已足以擔保租金時不得阻止搬走。
Q2房東留置權什麼時候消滅?▾
承租人合法將留置物取去時消滅,但乘房東不知或經房東異議而搬走的不消滅。
Q3欠房租東西被扣,工作用的筆電能拿嗎?▾
能。第446條第二項第一款明定執行業務取去之物,出租人不得異議。
Q4趁房東不在偷搬東西留置權會消滅嗎?▾
不會。第一項但書規定乘出租人不知而取去者,留置權不消滅,房東可依第447條逕行阻止。
Q5留下的東西要值多少房東才不能攔?▾
只要市值足以擔保已到期及本期租金,其餘物品即可自由搬走。
Q6房東事後打電話罵也算異議嗎?▾
不算。異議須於承租人取去之際當場表示,事後表達不生阻止留置權消滅之效力。
Q7房東可以換鎖不讓我進屋嗎?▾
留置權只能留置物品,不能剝奪居住使用權(民法第423條),換鎖封屋是另一個法律問題。
Q8留置權擔保的租金有時效嗎?▾
租金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消滅時效,逾期房東請求權罹於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況 | 房東能否異議 | 依據 | 舉例 |
|---|---|---|---|
| 因執行業務取去其物 | 不得異議 | 第446條第2項第1款 | 筆電、工具、制服 |
| 取去適於通常生活關係 | 不得異議 | 第446條第2項第2款 | 換季衣物、孩子書包 |
| 所留之物足以擔保租金 | 不得異議(其餘物品) | 第446條第2項第3款 | 留下市值高於欠款的家電 |
| 乘出租人不知偷搬 | 留置權不消滅 | 第446條第1項但書 | 趁房東外出搬空值錢物 |
| 房東當場提出異議 | 留置權不消滅 | 第446條第1項但書 | 搬運時房東到場明確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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