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12 條(主人之留置權)
- 1.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 2.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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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12條賦予旅館、餐飲、沐浴等場所主人留置權,客人未付清服務費前,主人得留置其攜帶之行李物品,逾期可準用第445至448條拍賣抵償。
Q · 飯店可以扣住我的行李逼我付錢嗎?
依民法第612條,旅館、民宿、餐廳、澡堂等場所主人,在你未付清住宿、餐飲、沐浴或其他服務費用前,對你攜帶進場的行李與物品有留置權,效力等同擔保物權。要件有三:物品須為客人攜帶、債權須為本次服務所生、留置範圍不得超過債權金額。逾期不付,主人得準用第445至448條聲請拍賣抵償,但不得自行變賣。
白話解讀
你住飯店退房,櫃檯說信用卡刷不過,要你先把行李留下。你火大覺得這是綁架。其實不是,這是法律給飯店主人的特權。612 條讓旅館、民宿、餐廳、澡堂這類場所的老闆,在你還沒付清住宿、餐飲、沐浴或其他服務費用之前,可以合法扣住你帶進來的行李和隨身物品。這不是私刑,是「留置權」,效力等同擔保物權。更狠的是第二項:準用 445 到 448 條,意思是如果你一直不付,主人最後可以拍賣你的行李抵債。但這把刀有兩個鞘:第一,留置的物必須是「客人攜帶」的,不是你寄放在保險箱裡別人的東西;第二,債權必須是這次消費產生的,老闆不能拿你上次欠的錢來扣這次的行李。看懂這條,你就知道什麼時候該乖乖配合,什麼時候該直接報警說「妨害自由」。
法律定性
民法第612條規定場所主人留置權,指旅館、餐飲、沐浴等服務場所之經營者,就本次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未受清償前,對客人攜帶之行李及物品取得之法定留置權,性質為占有型擔保物權,並準用出租人留置權之拍賣與消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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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飯店扣行李是綁架嗎?▾
不是,民法612條明文授權場所主人留置權,報警警察不會幫你搶回。
Q2民法612條適用哪些場所?▾
旅館、民宿、餐廳、澡堂、三溫暖、SPA等提供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的場所。
Q3老闆可以扣多少東西?▾
只能對應本次消費的債權金額,超額留置違法,可請求返還。
Q4寄放的行李也能扣嗎?▾
不行,須有服務契約關係,單純寄放沒消費的不適用。
Q5扣了多久可以拍賣?▾
經相當期間催告未付,準用445-448條聲請法院拍賣,不可自行變賣。
Q6可以扣別人寄放的貴重物嗎?▾
留置物須為客人本人攜帶之物,他人寄存保險箱之物不在範圍。
Q7Airbnb房東有這個權利嗎?▾
只要實質經營住宿服務即適用,不因平台名稱而異。
Q8舊欠的錢能扣這次行李嗎?▾
不行,債權須為本次服務所生,上次欠款不能扣本次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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