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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12 條(主人之留置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2.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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