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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11 條(短期消滅時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見喪失或毀損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客人離去場所後,經過六個月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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