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11 條(短期消滅時效)

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見喪失或毀損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客人離去場所後,經過六個月者亦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11條規定,旅館客人對物品喪失毀損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現時或離去場所後六個月不行使即消滅,雙軌起算先到先消滅。

Q · 在旅館遺失或損壞東西,多久內要求償?

依民法第611條,旅館客人對物品喪失或毀損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兩個獨立起算點:一是發現喪失或毀損之時,二是離去旅館場所之時,各自起算六個月,二者任一先屆滿,請求權即消滅。協商、客訴不會中斷時效,須以起訴、聲請調解或支付命令等法律行動才能中斷。

白話解讀

一般民事請求權有 2 年、5 年、15 年不等的時效,但旅館這個場景只給你 6 個月。為什麼這麼短?因為立法者認為旅館業的交易是一次性、短期、高流動的,不應該讓業者長年背著不確定的訴訟風險。但這個「6 個月」有兩個起算點,而且兩個同時在跑,哪個先到就用哪個:第一是你「發現」喪失或毀損的時點,第二是你「離開旅館」的時點。這個雙軌起算是很多人踩雷的地方。你以為「我還沒發現當然沒開始算」,錯,自從你 check out 走出大門的那一刻,時效就已經在倒數。就算你三個月後才發現損害,從離開算起你只剩三個月可以動。而且這個時效比一般侵權時效還短,也比一般契約時效短,是立法者刻意設計的「旅館業特權」。

法律定性

民法第611條為旅館(旅店)主人損害賠償責任的短期消滅時效規定,針對第606條至第608條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設「發現時」與「離去場所後」雙軌六個月起算,二者孰先屆至即生消滅效果,屬民法中刻意壓縮的特別短期時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離開旅館日期發現損害日期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半年後才發現飯店房間落了東西,還能求償嗎?

從法律上很可能已不行。民法611條規定離開旅館後經過六個月時效即消滅,這個起算點與何時發現無關。半年後才發現,代表自離去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請求權原則上已消滅,除非期間內曾有合法時效中斷事由(如聲請調解或提告)。

Q2我已經跟飯店吵了五個月還沒結果,時效要到了怎麼辦?

協商、客訴、email往來都不會中斷時效。必須在六個月屆滿前採取正式法律行動,最快是聲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聲請當下時效即中斷;或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小額訴訟。

Q3民法611條的雙軌起算是什麼意思?

發現日與離去日兩個六個月同時在跑,哪一個先屆滿就以哪一個為時效終點。很多人誤以為只從發現日起算,忽略了離去日這條獨立的終點線。

Q4民法611條時效是多久?

六個月,且採雙軌起算:發現損害時與離去旅館時,二者任一先屆滿請求權即消滅。

Q5民法611條的雙軌起算是什麼?

發現日與離去日兩個六個月同時在跑,哪個先到期就以哪個為時效終點。

Q6什麼請求權適用民法611條?

第606至608條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旅店主人對客人攜帶物品喪失毀損的責任。

Q7時效中斷是什麼意思?

因起訴、聲請調解、支付命令等法律行動,使已進行的時效歸於無效並重新起算。

Q8旅館遺失物怎麼求償?

記下離去日與發現日→立即通知旅館(610條)→算出較早屆滿日→屆滿前寄存證信函並聲請調解或起訴。

Q9民法611條時效到期日怎麼算?

離去日加六個月、發現日加六個月,兩者取較早者即為請求權消滅日。

Q10怎麼在時效屆滿前中斷時效?

聲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免費)或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提起小額訴訟,聲請當下即中斷。

Q11旅館求償要花多少錢?

小額訴訟(10萬以下)裁判費約1000元可自理免律師;調解免費。

Q12民法611條 vs 民法125一般時效差在哪?

一般請求權15年,本條僅六個月,是旅館業短期高流動交易的特別短期化設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時效起算點中斷方式
民法611條(旅館責任)6個月發現時/離去場所後(雙軌)起訴、調解、支付命令
民法197條(侵權行為)2年/10年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行為時起訴、調解、支付命令
民法125條(一般請求權)15年請求權可行使時起訴、調解、支付命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商法 第596条・第598条(場屋営業者の責任)
🇰🇷 韓國상법 제152조~제154조(공중접객업자의 책임·단기시효)
🇩🇪 德國BGB §§ 701–703(Haftung des Gastwirt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1952–1954(responsabilité des hôteliers et aubergis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