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法 第 611 條(短期消滅時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見喪失或毀損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客人離去場所後,經過六個月者亦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6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場所、飲食店浴堂主人、貴重物品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6個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