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39 條(留置權之準用)
本章留置權之規定,於其他留置權準用之。但其他留置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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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39 條規定第 10 章留置權通則準用於其他特別留置權(出租人、旅店、運送人等),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Q · 房東、旅店、運送人扣我東西時,他們的權力有沒有限制?
依民法第 939 條,民法第 10 章(928-937 條)留置權通則規定,準用於其他特別留置權(如出租人 §445、旅店 §612、運送人 §647)。意思是:房東或運送人扣你東西不能為所欲為,第 932 比例原則、第 933 善意要件、第 936 處分程序、第 937 消滅規則全部同時適用。但書規定:特別留置權自己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特別法優先)。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台灣民法裡「留置權」不是只有一種。房東可以扣房客的行李(§445)、旅店可以扣旅客的行李(§612)、運送人可以扣貨(§647)。這些散落各處的留置權,條文只寫了短短幾句,看起來對方權力很大。但這條 §939 是一個隱形的橋樑:它把第 10 章(§928~937)整套留置權的細則,全部灌進去那些條文裡。意思是:房東扣你行李不是他說了算,§932 的比例原則、§933 的處分程序、§937 的消滅規則全部同時適用。對方引用一條,你可以搬出十條。除非那個特別的留置權自己有另外規定,不然第 10 章就是遊戲規則。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39 條為留置權通則之準用條款,將本章(第 928 條至第 937 條)留置權的取得要件、不可分性、實行程序、消滅事由等規範,補充適用於民法其他章節所定之特別留置權(如不動產出租人留置權、旅店及運送人留置權),構成台灣留置權體系的接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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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939 條是什麼?▾
留置權通則準用條款,把第 10 章規則灌到其他特別留置權。
Q2什麼叫「其他留置權」?▾
民法本章以外的特別留置權,如 §445 出租人、§612 旅店、§647 運送人。
Q3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比照辦理、特別法優先」,適用是「原封不動照搬」。
Q4房東扣我行李能扣多少?▾
依 939 準用 932,扣押物價值不得顯不相當於積欠租金額。
Q5對方怎麼處分扣押的東西?▾
依 939 準用 936,要先定期催告債務人,逾期才能聲請拍賣。
Q6我提供擔保可不可以拿回東西?▾
可以。依 939 準用 937,提出相當擔保即可消滅留置權。
Q7扣押的東西放了三年沒處分怎麼辦?▾
可定期催告對方實行,逾期不實行留置權消滅(準用 937)。
Q8海商法船舶留置權也準用嗎?▾
海商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部分實務上常回頭參照民法第 10 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obligor | object | trigger | applies_chapter10 | exception_priority |
|---|---|---|---|---|---|
| 出租人留置權 §445 | 承租人 | 置於不動產內之動產 | 積欠租金 | 準用比例、處分、消滅規則 | §445 自己有寫者優先 |
| 旅店留置權 §612 | 旅客 | 旅客行李物品 | 積欠住宿、餐飲費 | 準用善意、比例、處分規則 | §612 自己有寫者優先 |
| 運送人留置權 §647 | 託運人/收貨人 | 運送中之貨物 | 積欠運費、必要費用 | 準用比例、處分、消滅規則 | §647 自己有寫者優先 |
| 承攬運送人留置權 §657 | 委託人 | 承攬運送之貨物 | 積欠報酬 | 準用第 10 章全章 | §657 自己有寫者優先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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