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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39 條(留置權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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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留置權之規定,於其他留置權準用之。但其他留置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39 條規定第 10 章留置權通則準用於其他特別留置權(出租人、旅店、運送人等),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Q · 房東、旅店、運送人扣我東西時,他們的權力有沒有限制?

有。民法 939 把第 10 章限制全拉進來

依民法第 939 條,民法第 10 章(928-937 條)留置權通則規定,準用於其他特別留置權(如出租人 §445、旅店 §612、運送人 §647)。意思是:房東或運送人扣你東西不能為所欲為,第 932 比例原則、第 933 善意要件、第 936 處分程序、第 937 消滅規則全部同時適用。但書規定:特別留置權自己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特別法優先)。

深度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台灣民法裡「留置權」不是只有一種。房東可以扣房客的行李(§445)、旅店可以扣旅客的行李(§612)、運送人可以扣貨(§647)。這些散落各處的留置權,條文只寫了短短幾句,看起來對方權力很大。但這條 §939 是一個隱形的橋樑:它把第 10 章(§928~937)整套留置權的細則,全部灌進去那些條文裡。意思是:房東扣你行李不是他說了算,§932 的比例原則、§933 的處分程序、§937 的消滅規則全部同時適用。對方引用一條,你可以搬出十條。除非那個特別的留置權自己有另外規定,不然第 10 章就是遊戲規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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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39 條規定:「本章留置權之規定,於其他留置權準用之。但其他留置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