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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39 條(留置權之準用)

本章留置權之規定,於其他留置權準用之。但其他留置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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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39 條規定第 10 章留置權通則準用於其他特別留置權(出租人、旅店、運送人等),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Q · 房東、旅店、運送人扣我東西時,他們的權力有沒有限制?

依民法第 939 條,民法第 10 章(928-937 條)留置權通則規定,準用於其他特別留置權(如出租人 §445、旅店 §612、運送人 §647)。意思是:房東或運送人扣你東西不能為所欲為,第 932 比例原則、第 933 善意要件、第 936 處分程序、第 937 消滅規則全部同時適用。但書規定:特別留置權自己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特別法優先)。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台灣民法裡「留置權」不是只有一種。房東可以扣房客的行李(§445)、旅店可以扣旅客的行李(§612)、運送人可以扣貨(§647)。這些散落各處的留置權,條文只寫了短短幾句,看起來對方權力很大。但這條 §939 是一個隱形的橋樑:它把第 10 章(§928~937)整套留置權的細則,全部灌進去那些條文裡。意思是:房東扣你行李不是他說了算,§932 的比例原則、§933 的處分程序、§937 的消滅規則全部同時適用。對方引用一條,你可以搬出十條。除非那個特別的留置權自己有另外規定,不然第 10 章就是遊戲規則。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39 條為留置權通則之準用條款,將本章(第 928 條至第 937 條)留置權的取得要件、不可分性、實行程序、消滅事由等規範,補充適用於民法其他章節所定之特別留置權(如不動產出租人留置權、旅店及運送人留置權),構成台灣留置權體系的接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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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房東真的可以扣我東西嗎?有沒有限制?

依民法 §445 房東對放在租賃物內的房客動產有留置權,但透過 §939 準用 §932,扣押物價值不得顯不相當於積欠金額;準用 §933 房東不能擅自變賣,要按 §936 的程序先催告。內行人提示:存證信函引用「§939 準用」這幾個字,房東律師會立刻降溫,因為他知道這代表你懂整章怎麼玩,不是只讀了一條就衝。

Q2準用跟直接適用差在哪?實務上有什麼影響?

準用是「比照辦理、有修改空間」,直接適用是「原封不動照搬」。§939 的準用是補充性的:特別留置權(§445、§612、§647)自己有寫的部分從其規定,沒寫的回到第 10 章(§928-937)。實務上這代表律師寫書狀時要分兩層:先看特別條文有沒有排除,再主張第 10 章的適用。內行人提示:但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是對方的盾,你要攻擊時先論證「這部分沒有另有規定」,才能拉第 10 章進來。

Q3民法 939 條是什麼?

留置權通則準用條款,把第 10 章 §928-937 規則灌到其他特別留置權(§445 房東、§612 旅店、§647 運送人)。對方引用一條,你能搬出十條。

Q4什麼叫「其他留置權」?

指民法物權編第 10 章以外,散落各章節之特別留置權,如不動產出租人 §445、旅店及飲食店 §612、運送人 §647、承攬運送人 §657 等。

Q5「準用」是什麼意思?

立法技術用語,指將某條規定比照適用於性質類似的他情形。與「適用」不同,準用含補充性(特別法優先)與彈性調整空間。

Q6民法 939 條跟 933 條都叫「準用規定」有什麼不同?

§933 是質權規則準用到留置權(內向準用,第 10 章內部);§939 是第 10 章規則準用到其他特別留置權(外向準用,跨章節)。

Q7房東扣我行李,我怎麼用 939 條反擊?

存證信函主張「依民法 §939 準用 §932」要求遵守比例原則(扣押物價值不得顯不相當於積欠租金),準用 §936 要求依法定程序催告處分。

Q8我提供擔保能不能拿回被扣押的東西?

可以。依 §939 準用 §937,債務人提出相當擔保(現金、本票、保證人)即可消滅留置權,要求返還留置物。

Q9對方扣我東西放著三個月不處分也不還,怎麼辦?

依 §939 準用 §937,可寄存證信函定期催告對方實行留置權,逾期不實行即消滅。實務上一般催告期間定 30 日以上。

Q10書狀請求權基礎要怎麼寫才正確?

不要只寫「§445」單一條文,應寫「§445 併同 §939 準用 §928、§932、§933、§936、§937」,戰場擴大三倍,對方律師要應付多條防線。

Q11民法 939 條 vs 商事留置權差在哪?

民法 939 限「民法上其他留置權」(§445、§612、§647 等)。商事留置權依商業習慣或商法另定,不能直接套 §939。修車廠扣車多走商事留置權路線。

Q12民法 939 條 vs 海商法船舶留置權?

海商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海商法未規定部分,實務上常回頭參照民法第 10 章原則,§939 是那個接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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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留置權 §445承租人置於不動產內之動產積欠租金準用比例、處分、消滅規則§445 自己有寫者優先
旅店留置權 §612旅客旅客行李物品積欠住宿、餐飲費準用善意、比例、處分規則§612 自己有寫者優先
運送人留置權 §647託運人/收貨人運送中之貨物積欠運費、必要費用準用比例、處分、消滅規則§647 自己有寫者優先
承攬運送人留置權 §657委託人承攬運送之貨物積欠報酬準用第 10 章全章§657 自己有寫者優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民法第 295-302 条(留置権)+ 商法第 521 条(商事留置権)— 無單一準用條款,各特別法分別規定
🇰🇷 韓國한국 민법 제320-328조(유치권)— 商事留置權於商法第 58 条另定,無單一準用條款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447-454 条(留置权,2021 年施行)— 商事留置權於合同編另定
🇩🇪 德國BGB § 273(Zurückbehaltungsrecht 一般留置權)+ HGB § 369(kaufmännisches Zurückbehaltungsrecht 商事留置權)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286(droit de rétention)— 統一規定於物權法,無「準用」立法技術
🇺🇸 美國UCC § 9-333(possessory lien)+ Restatement (Third) of Restitution and Unjust Enrichment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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