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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39留置權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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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留置權之規定,於其他留置權準用之。但其他留置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39 條規定第 10 章留置權通則準用於其他特別留置權(出租人、旅店、運送人等),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Q · 房東、旅店、運送人扣我東西時,他們的權力有沒有限制?

有。民法 939 把第 10 章限制全拉進來

依民法第 939 條,民法第 10 章(928-937 條)留置權通則規定,準用於其他特別留置權(如出租人 §445、旅店 §612、運送人 §647)。意思是:房東或運送人扣你東西不能為所欲為,第 932 比例原則、第 933 善意要件、第 936 處分程序、第 937 消滅規則全部同時適用。但書規定:特別留置權自己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特別法優先)。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台灣民法裡「留置權」不是只有一種。房東可以扣房客的行李(§445)、旅店可以扣旅客的行李(§612)、運送人可以扣貨(§647)。這些散落各處的留置權,條文只寫了短短幾句,看起來對方權力很大。但這條 §939 是一個隱形的橋樑:它把第 10 章(§928~937)整套留置權的細則,全部灌進去那些條文裡。意思是:房東扣你行李不是他說了算,§932 的比例原則、§933 的處分程序、§937 的消滅規則全部同時適用。對方引用一條,你可以搬出十條。除非那個特別的留置權自己有另外規定,不然第 10 章就是遊戲規則。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39 條為留置權通則之準用條款,將本章(第 928 條至第 937 條)留置權的取得要件、不可分性、實行程序、消滅事由等規範,補充適用於民法其他章節所定之特別留置權(如不動產出租人留置權、旅店及運送人留置權),構成台灣留置權體系的接口條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房東真的可以扣我東西嗎?有沒有限制?

依民法 §445 房東對放在租賃物內的房客動產有留置權,但透過 §939 準用 §932,扣押物價值不得顯不相當於積欠金額;準用 §933 房東不能擅自變賣,要按 §936 的程序先催告。內行人提示:存證信函引用「§939 準用」這幾個字,房東律師會立刻降溫,因為他知道這代表你懂整章怎麼玩,不是只讀了一條就衝。

Q2準用跟直接適用差在哪?實務上有什麼影響?

準用是「比照辦理、有修改空間」,直接適用是「原封不動照搬」。§939 的準用是補充性的:特別留置權(§445、§612、§647)自己有寫的部分從其規定,沒寫的回到第 10 章(§928-937)。實務上這代表律師寫書狀時要分兩層:先看特別條文有沒有排除,再主張第 10 章的適用。內行人提示:但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是對方的盾,你要攻擊時先論證「這部分沒有另有規定」,才能拉第 10 章進來。

Q3民法 939 條是什麼?

留置權通則準用條款,把第 10 章 §928-937 規則灌到其他特別留置權(§445 房東、§612 旅店、§647 運送人)。對方引用一條,你能搬出十條。

Q4什麼叫「其他留置權」?

指民法物權編第 10 章以外,散落各章節之特別留置權,如不動產出租人 §445、旅店及飲食店 §612、運送人 §647、承攬運送人 §657 等。

Q5「準用」是什麼意思?

立法技術用語,指將某條規定比照適用於性質類似的他情形。與「適用」不同,準用含補充性(特別法優先)與彈性調整空間。

Q6民法 939 條跟 933 條都叫「準用規定」有什麼不同?

§933 是質權規則準用到留置權(內向準用,第 10 章內部);§939 是第 10 章規則準用到其他特別留置權(外向準用,跨章節)。

Q7房東扣我行李,我怎麼用 939 條反擊?

存證信函主張「依民法 §939 準用 §932」要求遵守比例原則(扣押物價值不得顯不相當於積欠租金),準用 §936 要求依法定程序催告處分。

Q8我提供擔保能不能拿回被扣押的東西?

可以。依 §939 準用 §937,債務人提出相當擔保(現金、本票、保證人)即可消滅留置權,要求返還留置物。

Q9對方扣我東西放著三個月不處分也不還,怎麼辦?

依 §939 準用 §937,可寄存證信函定期催告對方實行留置權,逾期不實行即消滅。實務上一般催告期間定 30 日以上。

Q10書狀請求權基礎要怎麼寫才正確?

不要只寫「§445」單一條文,應寫「§445 併同 §939 準用 §928、§932、§933、§936、§937」,戰場擴大三倍,對方律師要應付多條防線。

Q11民法 939 條 vs 商事留置權差在哪?

民法 939 限「民法上其他留置權」(§445、§612、§647 等)。商事留置權依商業習慣或商法另定,不能直接套 §939。修車廠扣車多走商事留置權路線。

Q12民法 939 條 vs 海商法船舶留置權?

海商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海商法未規定部分,實務上常回頭參照民法第 10 章原則,§939 是那個接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obligorobjecttriggerapplies_chapter10exception_priority
出租人留置權 §445承租人置於不動產內之動產積欠租金準用比例、處分、消滅規則§445 自己有寫者優先
旅店留置權 §612旅客旅客行李物品積欠住宿、餐飲費準用善意、比例、處分規則§612 自己有寫者優先
運送人留置權 §647託運人/收貨人運送中之貨物積欠運費、必要費用準用比例、處分、消滅規則§647 自己有寫者優先
承攬運送人留置權 §657委託人承攬運送之貨物積欠報酬準用第 10 章全章§657 自己有寫者優先

obligor

出租人留置權 §445
承租人
旅店留置權 §612
旅客
運送人留置權 §647
託運人/收貨人
承攬運送人留置權 §657
委託人

object

出租人留置權 §445
置於不動產內之動產
旅店留置權 §612
旅客行李物品
運送人留置權 §647
運送中之貨物
承攬運送人留置權 §657
承攬運送之貨物

trigger

出租人留置權 §445
積欠租金
旅店留置權 §612
積欠住宿、餐飲費
運送人留置權 §647
積欠運費、必要費用
承攬運送人留置權 §657
積欠報酬

applies_chapter10

出租人留置權 §445
準用比例、處分、消滅規則
旅店留置權 §612
準用善意、比例、處分規則
運送人留置權 §647
準用比例、處分、消滅規則
承攬運送人留置權 §657
準用第 10 章全章

exception_priority

出租人留置權 §445
§445 自己有寫者優先
旅店留置權 §612
§612 自己有寫者優先
運送人留置權 §647
§647 自己有寫者優先
承攬運送人留置權 §657
§657 自己有寫者優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民法第 295-302 条(留置権)+ 商法第 521 条(商事留置権)— 無單一準用條款,各特別法分別規定
韓國한국 민법 제320-328조(유치권)— 商事留置權於商法第 58 条另定,無單一準用條款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447-454 条(留置权,2021 年施行)— 商事留置權於合同編另定
德國BGB § 273(Zurückbehaltungsrecht 一般留置權)+ HGB § 369(kaufmännisches Zurückbehaltungsrecht 商事留置權)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286(droit de rétention)— 統一規定於物權法,無「準用」立法技術
美國UCC § 9-333(possessory lien)+ Restatement (Third) of Restitution and Unjust Enrichment § 4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1119 制定)

法定留置權,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章之規定。

(0960305 修正)

本章留置權之規定,於其他留置權準用之。但其他留置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留置權之成立,無不由於法定者,本條所稱「法定留置權」,用語欠當,實指本章以外之「其他留置權」而言,為期明確,爰予修正並作文字整理。

(0181119 制定)

法定留置權,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章之規定。

(0960305 修正)

留置權之成立,無不由於法定者,本條所稱「法定留置權」,用語欠當,實指本章以外之「其他留置權」而言,為期明確,爰予修正並作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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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39 條規定:「本章留置權之規定,於其他留置權準用之。但其他留置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