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3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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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38 條已於 2007 年刪除,原規範留置權因占有喪失而消滅,內容現移列第 937 條第二項。
Q · 民法 938 條被刪除了,那原本的規則還適用嗎?
依民法第 938 條的舊規範,留置權因占有之喪失而消滅。本條於民國 96 年(2007 年)修法時被刪除,但規範內容並未廢棄,而是移列至第 937 條第二項,並透過準用第 897 條至第 899 條質權消滅規定,建立留置權消滅事由的統一處理。研究舊判決、考古題或舊教科書遇到引用第 938 條時,須自行轉譯為現行第 937 條第二項。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被刪除了,但它不是消失,而是「搬家」。原本它規定「留置權因占有之喪失而消滅」,也就是說,你手上握著的那個東西(抵押物、擔保品)一旦脫手,你的留置權就沒了。民國 96 年修法時,立法者把這句話整段搬進第 937 條第二項,讓相關規則集中管理。所以如果你看到舊判決、舊教科書引用第 938 條,別緊張,它的內容還活著,只是戶籍遷到第 937 條去了。你真正要讀的是現行第 937 條第二項。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38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留置權因占有之喪失而消滅」之效果,於民國 96 年修法時併入第 937 條第二項,並透過準用第 897 條至第 899 條質權消滅規定,建立留置權消滅事由的統一規範。本條於法典體系中屬於組織性條文性質,記錄條號遷徙軌跡,舊判決、舊文獻仍可能引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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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938 條是什麼?▾
已被刪除的留置權條文,原規定「留置權因占有之喪失而消滅」,現移列至第 937 條第二項統一規範。
Q2民法 938 條為什麼會被刪除?▾
民國 96 年修法時體系整理,將本條內容合併到第 937 條第二項,並準用第 897 條至第 899 條質權消滅規定。
Q3民法 938 條現在還適用嗎?▾
法條本身已不存在,但規範內容透過第 937 條第二項繼續有效,舊判決引用本條仍須轉譯閱讀。
Q4留置權因占有喪失而消滅是什麼意思?▾
留置物一旦脫離留置權人的占有,留置權即喪失公示效力與優先性,依現行第 937 條第二項準用第 898 條規定消滅。
Q5看到舊判決引用民法 938 條怎麼辦?▾
在書狀或論文中轉譯為現行第 937 條第二項,並於註腳註明本條於 96 年修法刪除合併之沿革。
Q6留置物被偷走,留置權還在嗎?▾
可主張民法第 962 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追回留置物,只要恢復占有,留置權即可維持。
Q7民法 938 條(舊)vs 937 條第二項(新)差在哪?▾
規範核心相同(占有喪失致留置權消滅),新條文擴大為準用第 897 至 899 條,建立統一的消滅事由體系。
Q8民法條文「(刪除)」是什麼意思?▾
多為立法技術上的體系整併,內容多移列至他條保留適用,不等於規則廢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938 | new_937_ii |
|---|---|---|
| 條號 | 民法第 938 條 | 民法第 937 條第二項 |
| 規範內容 | 留置權因占有之喪失而消滅 | 第 897 條至第 899 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
| 規範技術 | 獨立條文直接規定 | 準用方式擴大消滅事由體系 |
| 生效時間 | 1929-05-23 至 2007-03-28 | 2007-03-28 起生效迄今 |
| 適用範圍 | 僅占有喪失 | 占有喪失 + 質權消滅事由全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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