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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民法 第 93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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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38 條已於 2007 年刪除,原規範留置權因占有喪失而消滅,內容現移列第 937 條第二項。

Q · 民法 938 條被刪除了,那原本的規則還適用嗎?

依民法第 938 條的舊規範,留置權因占有之喪失而消滅。本條於民國 96 年(2007 年)修法時被刪除,但規範內容並未廢棄,而是移列至第 937 條第二項,並透過準用第 897 條至第 899 條質權消滅規定,建立留置權消滅事由的統一處理。研究舊判決、考古題或舊教科書遇到引用第 938 條時,須自行轉譯為現行第 937 條第二項。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被刪除了,但它不是消失,而是「搬家」。原本它規定「留置權因占有之喪失而消滅」,也就是說,你手上握著的那個東西(抵押物、擔保品)一旦脫手,你的留置權就沒了。民國 96 年修法時,立法者把這句話整段搬進第 937 條第二項,讓相關規則集中管理。所以如果你看到舊判決、舊教科書引用第 938 條,別緊張,它的內容還活著,只是戶籍遷到第 937 條去了。你真正要讀的是現行第 937 條第二項。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38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留置權因占有之喪失而消滅」之效果,於民國 96 年修法時併入第 937 條第二項,並透過準用第 897 條至第 899 條質權消滅規定,建立留置權消滅事由的統一規範。本條於法典體系中屬於組織性條文性質,記錄條號遷徙軌跡,舊判決、舊文獻仍可能引用本條。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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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938 條是什麼?

已被刪除的留置權條文,原規定「留置權因占有之喪失而消滅」,現移列至第 937 條第二項統一規範。

Q2民法 938 條為什麼會被刪除?

民國 96 年修法時體系整理,將本條內容合併到第 937 條第二項,並準用第 897 條至第 899 條質權消滅規定。

Q3民法 938 條現在還適用嗎?

法條本身已不存在,但規範內容透過第 937 條第二項繼續有效,舊判決引用本條仍須轉譯閱讀。

Q4留置權因占有喪失而消滅是什麼意思?

留置物一旦脫離留置權人的占有,留置權即喪失公示效力與優先性,依現行第 937 條第二項準用第 898 條規定消滅。

Q5看到舊判決引用民法 938 條怎麼辦?

在書狀或論文中轉譯為現行第 937 條第二項,並於註腳註明本條於 96 年修法刪除合併之沿革。

Q6留置物被偷走,留置權還在嗎?

可主張民法第 962 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追回留置物,只要恢復占有,留置權即可維持。

Q7民法 938 條(舊)vs 937 條第二項(新)差在哪?

規範核心相同(占有喪失致留置權消滅),新條文擴大為準用第 897 至 899 條,建立統一的消滅事由體系。

Q8民法條文「(刪除)」是什麼意思?

多為立法技術上的體系整併,內容多移列至他條保留適用,不等於規則廢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938new_937_ii
條號民法第 938 條民法第 937 條第二項
規範內容留置權因占有之喪失而消滅第 897 條至第 899 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規範技術獨立條文直接規定準用方式擴大消滅事由體系
生效時間1929-05-23 至 2007-03-282007-03-28 起生效迄今
適用範圍僅占有喪失占有喪失 + 質權消滅事由全準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 302 条(留置権の消滅事由 - 留置物の占有を失ったとき)
🇰🇷 韓國민법 제328조(점유의 상실로 인한 유치권 소멸)
🇨🇳 中國民法典第 457 條(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的,留置權消滅)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286(droit de rétention 以占有為要件,占有喪失隱含消滅效果)
🇺🇸 美國Common law possessory lien(占有喪失即消滅)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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