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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578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4 條規定係僅排除民法權編有關質權規定之適用,故當舖收當物之行為,如民法有關質權以外之其他規定,或其他法律有可類推適用者,仍可適用

全文內容

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四條規定「民法物權編關於質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不適用之。」祇排除民法權編有關質權規定之適用,故當舖收當物之行為,如民法有關質權以外之其他規定,或其他法律有可類推適用者,仍可適用,合先敘明。茲就交議問題研提意見如左:一 關於流當品之處理:當舖業者與出當人有關流當品 (即逾期不取贖或不計利息者) ,如何處理之約定。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四條規定,既無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二項有關流質契約禁止規定之適用,則其約定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前或屆滿後,以當物抵償 (即流質契約) ,均為有效。如未有約定者,因當舖業者既占有出當人之當物,或可依民法第九百二十八條至第九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得對該「當物」行使留置權。

二 當舖場所設備之規定:非經登記不得經營之各種行業,其申請核准登記時,均須有該行業經營所在地之記載 (參看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至於對商業場所之設備,可否適用消防法授權內政部訂定發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尚請卓酌。

三 強制當舖業投保火險:「當舖業管理規則」經廢止後,如無其他法律規定,似無法強制當舖業者應投保火險。當舖業者如未投保火險,一旦當物因失火致毀損滅失時,自可依後敘有關質物遭受毀損滅失作同一之處理。

四 典當利率計息之議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如經約定利率者依其約定,惟其約定應受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利率限制與巧取利益禁止規定之限制。至其利率未經約定者,應依同法第二百零三條有關法定利率規定計息。因此,縱使無典當利率計息之強制規定,上述法文之規範,似足資為適用之依據。

五 當物遭毀損滅失之處理:按類推適用民法第五百九十條有關寄託之規定,當舖業者保管當物,原則上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如典當計息者,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如當物遭毀損滅失,依其歸責原因之不同,尚得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契約終止、同時履行抗辯與危險負擔之規定處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律字第 578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5 月 02 日發布,要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4 條規定係僅排除民法權編有關質權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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