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73 條(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 1.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 2.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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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且全部清償前全體仍負連帶責任。
Q · 三個人連帶欠我錢,我一定要按比例向每個人追嗎?
依民法第273條第一項,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你不需要按比例、也不需要按順序,要追誰、追多少、什麼時候追,完全由你決定。而且依第二項,在債務全部清償前,每個債務人都繼續背著全部金額的責任,不是各自只欠自己的一份。
白話解讀
如果你借過錢給好幾個人合資的專案,這條就是你的核武器。它告訴你一件事:你不用按比例追,你可以挑一個人追到底。三個債務人欠你 300 萬,你可以完全無視其中兩個,對第三個人提告、查封、拍賣他的房子,一次把 300 萬全部拿回來。你也可以同時告三個人,也可以先告一個、追不到再告下一個。而且關鍵是最後一句:在你拿到全部的錢之前,所有人都繼續背著全部的債。你對 A 追回 100 萬,B 和 C 還是欠你 200 萬的全責,不是 100 萬。這個設計的本質是把「誰有錢誰倒楣」制度化。對債權人來說這是一條黃金法則,對債務人來說這是一把隨時可能砸下來的錘子。
法律定性
民法第273條為連帶債務對外效力的核心規範:債權人得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且在債務全部履行前全體仍負連帶責任,構成債權人自由選擇追償對象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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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同時告五個連帶債務人嗎?會不會被法院說濫訴?▾
完全可以,而且這是標準作法。第273條第一項明白規定可以「同時或先後」對全部債務人請求。同時起訴的好處是一次取得對所有人的執行名義,後續執行階段可以靈活切換目標。內行人提示:起訴時列共同被告只要付一份裁判費,不會因為被告人數多就變貴。
Q2其中一個連帶債務人已經付了一半,我還能向其他人要剩下的嗎?▾
可以,而且你可以向任何一個其他債務人要剩下的全部,不是按比例。例如總債務500萬,A付了200萬,你可以向B或C要剩下的300萬全額。第二項就是為了這個:在全部履行前,全體仍負連帶責任。內行人提示:記得給部分清償者一份收據,明確寫「就總債務500萬中清償200萬」。
Q3債務人跟我說「你要先去找其他人,我是最後一個」,這有效嗎?▾
無效。連帶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這是連帶和普通保證最大的差別。你不需要先追誰、不需要按任何順序。內行人提示:如果他真的是「普通保證人」而非連帶,才有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所以爭議時第一件事是確認契約寫的是哪一種。
Q4民法273條是什麼?▾
規定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向債務人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是債權人追償選擇權的法律基礎,幾乎所有連帶責任案件都會引用。
Q5什麼叫連帶債務?▾
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責任,但債權人只能受領一次給付的債務型態,常見於合夥借貸、連帶保證、共同侵權。
Q6什麼是先訴抗辯權?連帶債務人有嗎?▾
先訴抗辯權是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求償的抗辯。連帶債務人沒有,這是與普通保證(民法745有先訴抗辯權)最大的差別。
Q7連帶債務和按份共有債務差在哪?▾
連帶債務每人都負全部責任、債權人可挑一人追全額;按份共有債務則各自只負自己應分擔的份額。
Q8連帶債務怎麼追討?▾
盤點各債務人財產 → 全部列為共同被告起訴(只繳一份裁判費)→ 取得對所有人的執行名義 → 集中執行最有財產者。
Q9我可以同時告所有連帶債務人嗎?▾
可以,第一項明定可同時或先後請求。同時起訴一次取得對全部人的執行名義,後續執行可靈活切換目標。
Q10賠完之後怎麼向其他人要回來?▾
依民法281條,清償超過自己應分擔份額的部分,可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按比例內部求償。
Q11怎麼確認對方是連帶債務還是普通保證?▾
看契約文字:寫「連帶」者無先訴抗辯權,可直接追全額;寫「保證」而未連帶者有先訴抗辯權,須先追主債務人。
Q12連帶債務 vs 普通保證哪個對債權人有利?▾
連帶債務對債權人更有利:可直接挑任一人追全額,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普通保證須先追主債務人未果才能向保證人請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連帶債務(民法273) | 普通保證(民法745) | 按份共有債務 |
|---|---|---|---|
| 債權人可否挑對象追全額 | 可,自由挑任一人追全部 | 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須先追主債務人 | 僅能就各債務人應分擔份額請求 |
| 先訴抗辯權 | 無 | 有 | 不適用 |
| 部分清償後其他人責任 | 全額清償前全體仍負全責 | 保證隨主債務範圍變動 | 各自僅負自己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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