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73 條(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II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
🔵姜世明師:
觀察民法273,可知連帶債務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又觀察民法276,可知非類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連帶債務係「不純正普通共同訴訟」,原則適用民事訴訟法 55,例外「非基於個人抗辯時」(例如主債務存不存在)個別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56
Vs
🥣實務:
觀察民法275,當當事人提出「📌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時,➡️則必須合一確定,應為「類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rain30531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學說:按本條可知,非固必,又依民276,可知非類必
實務:按275,當當事人提出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時,則必須合一確定,應為類必
yycc777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