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25 條(著作物之危險負擔-著作物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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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25 條規定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滅失,出版人仍須給付報酬,著作人有稿本應交付、能重作者應重作並得請求賠償。
Q · 書稿交給出版社後燒毀,稿費還拿得到嗎?
拿得到。交付後不可抗力滅失,出版人仍須付酬
依民法第 525 條第 1 項,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如火災、水災)滅失,出版人仍須給付報酬,危險自交付時起即移轉給出版人。但著作人若另存稿本,依第 2 項有交付稿本義務;無稿本且著作人本人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應重作之;依第 3 項重作得請求相當之賠償。三項環環相扣,作者領得稿費卻非全然免責。
深度解讀
你花了兩年寫完一本書,把手稿交給出版社。結果倉庫失火,手稿全毀。這是誰的損失?很多作者直覺以為「東西在你那邊燒掉,干我什麼事」,但民法第 525 條的邏輯比這個複雜。它把風險切成三塊:第一塊,出版社還是要付你稿費,因為他拿走的那一刻就承擔了保管風險。第二塊,你手邊如果還有副本(現在人人都有雲端備份,這個條件幾乎自動成立),你有義務把副本交出去,不能說「都燒了就算了」擺爛。第三塊,如果副本也沒了,而且你本人就是作者(不是代理人),你又不需要花太多力氣就能重寫,你有義務重寫,但可以要求合理補償。這條文看起來在保護作者,其實也在綁住作者:你不能用「不可抗力」當退路逃避重製義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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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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