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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25 條(著作物之危險負擔-著作物滅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致滅失者,出版人仍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2. 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義務。無稿本時,如出版權授與人係著作人,且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應重作之。
  3. 前項情形,出版權授與人得請求相當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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