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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525 條(著作物之危險負擔-著作物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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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致滅失者,出版人仍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2. 2.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義務。無稿本時,如出版權授與人係著作人,且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應重作之。
  3. 3.前項情形,出版權授與人得請求相當之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25 條規定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滅失,出版人仍須給付報酬,著作人有稿本應交付、能重作者應重作並得請求賠償。

Q · 書稿交給出版社後燒毀,稿費還拿得到嗎?

拿得到。交付後不可抗力滅失,出版人仍須付酬

依民法第 525 條第 1 項,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如火災、水災)滅失,出版人仍須給付報酬,危險自交付時起即移轉給出版人。但著作人若另存稿本,依第 2 項有交付稿本義務;無稿本且著作人本人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應重作之;依第 3 項重作得請求相當之賠償。三項環環相扣,作者領得稿費卻非全然免責。

深度解讀

你花了兩年寫完一本書,把手稿交給出版社。結果倉庫失火,手稿全毀。這是誰的損失?很多作者直覺以為「東西在你那邊燒掉,干我什麼事」,但民法第 525 條的邏輯比這個複雜。它把風險切成三塊:第一塊,出版社還是要付你稿費,因為他拿走的那一刻就承擔了保管風險。第二塊,你手邊如果還有副本(現在人人都有雲端備份,這個條件幾乎自動成立),你有義務把副本交出去,不能說「都燒了就算了」擺爛。第三塊,如果副本也沒了,而且你本人就是作者(不是代理人),你又不需要花太多力氣就能重寫,你有義務重寫,但可以要求合理補償。這條文看起來在保護作者,其實也在綁住作者:你不能用「不可抗力」當退路逃避重製義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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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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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25 條規定:「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致滅失者,出版人仍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