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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526著作物之危險負擔-出版物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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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人得以自己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補給報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26 條規定,重製完成的出版物在發行前因不可抗力滅失,出版人須自費補行出版,但無須再付出版權授與人報酬。

Q · 印好的書還沒上市就被天災毀了,誰負責?

出版人自費重印,作者拿不到額外報酬。

依民法第 526 條,重製已完成的出版物在發行前因不可抗力(天災、戰亂等)全部或一部滅失,出版人得以自己費用補行出版,且無須對出版權授與人(作者)補給報酬。重印不算新的一刷,作者的報酬在交稿階段(第 525、523 條)就已鎖定,不因出版人倉庫意外而加碼或縮水。

白話解讀

你寫了一本書交給出版社,出版社印好了一萬本,還沒上市,倉庫淹水全毀了。接下來誰倒楣?答案是:出版社倒楣兩次,你只倒楣一次。出版社要自己掏錢重印(這是第一次倒楣),但你不用因為「他重印了一次等於再次利用你的作品」而多收一筆稿費(出版社的第二次不倒楣,其實是你的倒楣)。這條法律處理的是一個很特殊的時機點:重製已經完成,但還沒送到讀者手上。這個「印好但還沒賣」的空窗期,風險完全由出版人承擔。因為重印不算新的一刷、不是新的發行,是「把原本該做完的事做完」。你能拿的報酬,在前一條(525條)送交稿件時就已經鎖定,不會因為出版社的倉庫意外而加碼,也不會因此縮水。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26 條為出版契約的危險負擔規範,處理重製完成、發行之前因不可抗力滅失的風險分配:出版人承擔自費補行出版的成本風險,出版權授與人承擔重印不能再收報酬的對價風險,雙方各退一步使著作仍能送達讀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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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書印好在倉庫被偷了算不算這條的不可抗力?

不一定。不可抗力指人力無法抗拒的事件,例如天災、戰爭。竊盜通常被認為可透過保全措施預防,原則上不算不可抗力。關鍵是出版人有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有保險、監視、基本保全還是出事,較容易被認定不可抗力;連保全都沒有就不太可能。

Q2這條只講「無須補給報酬」,那作者第一次的稿費還能拿嗎?

能拿。第一次報酬依第 525、523 條給付,對應作者完成著作並交付的動作。526 條處理的只是重印這個額外動作要不要再付一次,答案是不用,兩件事要分開看。但若契約寫「版稅依實際銷售計算」,書全毀來不及賣,作者可能連第一筆版稅都拿不到,這是契約自由高於 526 條預設規則的典型,簽約時要特別注意。

Q3民法 526 條是什麼?

出版契約危險負擔規範,出版物發行前因不可抗力滅失,出版人自費補印且不另付作者報酬。

Q4出版物的「不可抗力」指什麼?

天災、戰亂等人力無法抗拒的事件;人為疏失、保全不足造成的損失不算。

Q5「補行出版」是什麼意思?

重製物於發行前滅失,出版人以自己費用重新重製出版,完成原定計畫。

Q6526 條保護的是出版人還是作者?

兩邊都限制:出版人承擔自費重印成本,作者承擔重印不能再收報酬,是風險對分。

Q7出版物發行前被毀了出版社該怎麼處理?

確認屬不可抗力 → 保全消防/保險證明 → 界定滅失範圍 → 書面通知作者 → 決定自費補印或放棄。

Q8作者怎麼證明出版社不是不可抗力而是疏失?

舉證倉庫無保險、無監視、無基本保全,主張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Q9出版社放棄出版,作者能拿到什麼?

前階段稿費(依 525、523 條)仍可請求,並可能主張違約損害賠償。

Q10作者簽約時如何避免重印無限拖延?

在契約加註「延遲發行超過 N 個月得解除契約」,把 526 風險天平拉回自己。

Q11民法 526 vs 525 差在哪?

525 管重製中(交付後)滅失,526 管重製完成、發行前滅失,後者明定出版人自費補印不另付報酬。

Q12發行前 vs 發行後滅失適用一樣嗎?

不一樣。526 只管發行前;發行後書店進貨書毀損是買賣關係,不適用本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Verlagsgesetz (VerlG)(德國出版法,出版物危險負擔之母法,無單一精確對應條,相關規定見出版物滅失章節)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印刷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人得以自己之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補給報酬。

(0880402 修正)

重製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人得以自己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補給報酬。

立法理由為期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用語一致,爰將「印刷」修正為「重製」。

  • 不可抗力名詞
  • 報酬名詞
(0181105 制定)

印刷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人得以自己之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補給報酬。

(0880402 修正)

為期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用語一致,爰將「印刷」修正為「重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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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26 條規定:「重製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人得以自己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