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26 條(著作物之危險負擔-出版物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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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26 條規定,重製完成的出版物在發行前因不可抗力滅失,出版人須自費補行出版,但無須再付出版權授與人報酬。
Q · 印好的書還沒上市就被天災毀了,誰負責?
出版人自費重印,作者拿不到額外報酬。
依民法第 526 條,重製已完成的出版物在發行前因不可抗力(天災、戰亂等)全部或一部滅失,出版人得以自己費用補行出版,且無須對出版權授與人(作者)補給報酬。重印不算新的一刷,作者的報酬在交稿階段(第 525、523 條)就已鎖定,不因出版人倉庫意外而加碼或縮水。
深度解讀
你寫了一本書交給出版社,出版社印好了一萬本,還沒上市,倉庫淹水全毀了。接下來誰倒楣?答案是:出版社倒楣兩次,你只倒楣一次。出版社要自己掏錢重印(這是第一次倒楣),但你不用因為「他重印了一次等於再次利用你的作品」而多收一筆稿費(出版社的第二次不倒楣,其實是你的倒楣)。這條法律處理的是一個很特殊的時機點:重製已經完成,但還沒送到讀者手上。這個「印好但還沒賣」的空窗期,風險完全由出版人承擔。因為重印不算新的一刷、不是新的發行,是「把原本該做完的事做完」。你能拿的報酬,在前一條(525條)送交稿件時就已經鎖定,不會因為出版社的倉庫意外而加碼,也不會因此縮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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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不可抗力名詞
- 報酬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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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