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524 條規定出版報酬:全部出版於全部重製完畢時、分部出版於各部完畢時給付;依銷量計酬者,出版人應提出銷行證明。
Q · 出版社說書賣不好版稅很少,我可以要求看銷售數字嗎?
可以。報酬依銷量計算時,出版人有法定義務提出銷行證明
依民法第 524 條第二項,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出版人不只要付錢,還「應提出銷行之證明」。這是法律直接賦予的義務,不是要拜託對方的恩惠,合約沒寫也一樣成立。第一項則規定給付時點:全部出版於全部重製完畢時給付,分部出版於各部分重製完畢時給付,出版社不能用「等全系列出完再一起結算」拖延。
你寫了一本書、一張專輯、一部漫畫,簽了出版合約。幾個月後你問編輯:「賣得怎樣?」對方說:「還好,市場不好。」然後給你一張簡單的版稅明細。這時候你只有兩個選擇:相信他,或撕破臉。很多創作者不知道,法律上你還有第三個選擇。524 條第二項給了你一把很少人使用的鑰匙:如果你的報酬是「依銷量計算」的,出版人不只要付錢,還「應提出銷行之證明」。這是法律直接寫進去的義務,不是你要拜託的恩惠。這條同時規定了時點:全部出版要全部重製完畢才結算,分部出版每一部完成就要給。拖延付款的出版社常常含糊帶過這個時間點,但法律寫得很清楚。
民法第 524 條規範出版契約之報酬給付,分兩個層次:其一為給付時點,著作全部出版者於全部重製完畢時、分部出版者於各部分重製完畢時應給付報酬;其二為銷售透明義務,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多寡計算者,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並提出銷行之證明,使著作人對銷售數字具有法定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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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民法第 524 條第二項直接規定,依銷量計算報酬的情況,出版人有法定義務提出銷行證明,合約有沒有寫都一樣,合約可以約定更詳細的提供方式,但不能免除這個義務。請求時建議以書面並引用法條。
不正常。第一項規定分部出版者於各部分重製完畢時即應給付報酬,不是等全系列完成,沒有特別約定時法律站在作者這邊。先禮貌詢問,未獲回應可寄存證信函依本條第一項請求。
可請求重新提出,或主張提出不實等同未履行義務,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必要時終止契約;情節嚴重者可能涉及詐欺或背信。建議先自通路側面蒐集資料,數據落差夠大再一次攤牌。
規範出版契約的報酬給付時點,並要求依銷量計酬時出版人提出銷行證明,是作者對版稅數字的法定請求權基礎。
出版人就著作銷售情形提出、足供核對版稅的證明,實務上至少含印量、庫存、實銷與退書資料。
全部出版於全部重製完畢時給付;分部出版於各部分重製完畢時即應給付,不必等全系列完成。
提出銷行證明的義務以「依銷行多寡計酬」為前提,固定報酬不適用,但全部或一部依銷量者即可主張。
翻合約確認依銷量計酬 → 寄存證信函引用民法 524 條第二項 → 限期要求印量/實銷/退書資料。
以銷行證明的實銷數乘約定版稅率,扣退書,必要時自通路、發行商側面取得資料對照。
存證信函數十元即可寄發,多數案件在訴訟前以書面請求加和解解決,未必需要進入訴訟。
比對通路(網路書店、經銷商)銷售資料與印刷廠印量,落差足夠大即構成提出不實的證據。
524 條是民法出版契約的給付與報告義務,著作權法則處理授權範圍與權利歸屬,兩者互補非互斥。
| 出版型態 | 給付時點 | 法源 |
|---|---|---|
| 全部出版 | 全部重製完畢時 | 民法 524 I 前段 |
| 分部出版 | 各部分重製完畢時 | 民法 524 I 後段 |
| 依銷量計酬 | 依習慣計算並提出銷行證明 | 民法 524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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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物全部出版者,於其全部印刷完畢時,分部出版者,於其各部分印刷完畢時,應給付報酬。 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支付報酬,並應提出銷行之證明。
著作全部出版者,於其全部重製完畢時,分部出版者,於其各部分重製完畢時應給付報酬。 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支付報酬,並應提出銷行之證明。
立法理由為期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之用語一致,爰將第一項「著作物」修正為「著作」、「印刷」修正為「重製」。
著作物全部出版者,於其全部印刷完畢時,分部出版者,於其各部分印刷完畢時,應給付報酬。 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支付報酬,並應提出銷行之證明。
為期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之用語一致,爰將第一項「著作物」修正為「著作」、「印刷」修正為「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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