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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公參字第 28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

要旨

按出版人與著作間所訂依銷行之多寡而定報酬額之契約,係屬債權契約性質 (參照民法第五一五條、第五二四條第二項) ,故其效力僅存在於訂約兩造之間,依淪陷區工商企業總機構在台灣原設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四、第五兩條之規定,此等分支機構應一律改為獨立機構,其資產、業務及工作人員應與原總機構脫離關係,是則原總機構與他人所訂債權契約,似應認為與此等已改組之分支機構無涉,依來函所述情形,該台灣分公司既已遵令變更為總公司,似無再原總公司與著作人間所訂出版契約支付版稅之理由。至其印刷與發行有無侵害著作權之處,則屬另一問題,應分別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全文內容

按出版人與著作人間所訂依銷行之多寡而定報酬額之契約,屬債權契約性質 (參照民法第五一五條、第五二四條第二項) ,故其效力僅存在於訂約兩造之間,依淪陷區工商企業總機構在臺灣原設分支機構管理辦理第四、第五兩條之規定,此等分支機構應一律改為獨立機構,其資產、業務及工作人員應與原總機構脫離關係,是則原總機構與他人所訂債權契約,似應認為與此等已改組之分支機構無涉,依來函所述情形,該臺灣分公司既已遵命變更為總公司,似無再依原總公司與著作人間所訂出版契約支付版稅之理由。至其印刷與發行有無侵害著作權之處,則屬另一問題,應分別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2)台公參字第 2817 號由司法院發布,要旨:按出版人與著作間所訂依銷行之多寡而定報酬額之契約,係屬債權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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