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37 條(受領遲延時債務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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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37 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後,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注意義務由善良管理人標準大幅降低。
Q · 對方不來收貨,東西放我這出問題我還要賠嗎?
對方受領遲延後,你只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依民法第 237 條,債權人受領遲延後,債務人的注意義務從「善良管理人」降到「僅故意或重大過失」。也就是說,受領遲延期間,輕微疏忽(沒蓋車罩、停車位置不夠好)造成的損害不用賠,除非是你故意弄壞或有一般人都會避免的重大過失。
深度解讀
如果你要交一台機車給買家,約好時間他卻擺爛不來點交。在此之前,機車放在你那邊你有小心保管的義務,稍微不慎刮傷了都要賠。但當他陷入受領遲延後,遊戲規則整個翻轉:從那一刻起,你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弄壞它,輕微的疏忽完全不用負責。你不小心讓它淋雨、忘了蓋車罩、停車位置不夠好,這些以前會讓你賠到脫褲的過失,現在全部免責。這條法律的靈魂是一個公平的逆轉:既然是你不配合受領拖住了這個物,憑什麼還要求我當你的保母?它把保管責任的天秤從債務人這邊大幅度挪向債權人那邊,用來懲罰拖延受領的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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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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