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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37 條(受領遲延時債務人責任)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37 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後,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注意義務由善良管理人標準大幅降低。
Q · 對方不來收貨,東西放我這出問題我還要賠嗎?
依民法第 237 條,債權人受領遲延後,債務人的注意義務從「善良管理人」降到「僅故意或重大過失」。也就是說,受領遲延期間,輕微疏忽(沒蓋車罩、停車位置不夠好)造成的損害不用賠,除非是你故意弄壞或有一般人都會避免的重大過失。
白話解讀
如果你要交一台機車給買家,約好時間他卻擺爛不來點交。在此之前,機車放在你那邊你有小心保管的義務,稍微不慎刮傷了都要賠。但當他陷入受領遲延後,遊戲規則整個翻轉:從那一刻起,你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弄壞它,輕微的疏忽完全不用負責。你不小心讓它淋雨、忘了蓋車罩、停車位置不夠好,這些以前會讓你賠到脫褲的過失,現在全部免責。這條法律的靈魂是一個公平的逆轉:既然是你不配合受領拖住了這個物,憑什麼還要求我當你的保母?它把保管責任的天秤從債務人這邊大幅度挪向債權人那邊,用來懲罰拖延受領的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37 條為受領遲延的責任減輕條款:當債權人陷於受領遲延,債務人對標的物的保管注意義務由善良管理人標準降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藉此將拖延受領的不利益回歸債權人承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 413 条(受領遅滞)
🇰🇷 韓國민법 제400조(채권자지체)
🇨🇳 中國民法典第 589 条(債權人受領遲延)
🇩🇪 德國BGB § 300 Abs. 1(Haftung nur für Vorsatz und grobe Fahrlässigkeit während Annahmeverzu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1345 à 1345-3(demeure du créancier,2016 年債法改革新增)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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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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