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21 條(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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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者,倉庫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於期限內移去寄託物。逾期不移去者,倉庫營業人,得拍賣寄託物,由拍賣代價中扣去拍賣費用,及保管費用,並應以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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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21 條給倉庫營業人自助拍賣權:契約終止後寄託人逾期不移去寄託物,業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後即可拍賣,扣費後返還餘額。
Q · 倉庫到期我沒搬貨,業者真的可以不告我就把貨拍掉嗎?
可以。定相當期限通知後逾期,業者得逕行拍賣,不需法院同意
依民法第 621 條,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時,倉庫營業人取得「自助拍賣權」。要件有三:定相當期限、通知並能證明送達、期限屆滿仍未移去。三者齊備即可逕行拍賣,由拍賣代價扣除拍賣費用與保管費用,餘額交付應得之人,全程無須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深度解讀
倉儲契約結束了,你卻還沒把貨搬走,或者擺爛不來搬。你以為倉庫頂多就是繼續收你保管費?大錯特錯。這條給了倉庫一個多數寄託人不知道的核武器:定一個合理期限叫你來搬,你還是不搬,倉庫可以直接拍賣你的貨。拍完之後扣掉拍賣費和保管費,剩下的才退還給你。注意這個順序:倉庫不是要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自己」就可以拍賣。對倉庫業者來說這是甩開呆滯庫存的合法武器;對寄託人來說這是一個你絕對不能踩的時間紅線。很多中小企業因為周轉問題拖延提貨,以為頂多就是被多收幾天保管費,結果某天接到通知說貨已經拍賣完了,連抗辯空間都沒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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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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