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21 條(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之處理)
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者,倉庫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於期限內移去寄託物。逾期不移去者,倉庫營業人,得拍賣寄託物,由拍賣代價中扣去拍賣費用,及保管費用,並應以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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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21 條給倉庫營業人自助拍賣權:契約終止後寄託人逾期不移去寄託物,業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後即可拍賣,扣費後返還餘額。
Q · 倉庫到期我沒搬貨,業者真的可以不告我就把貨拍掉嗎?
依民法第 621 條,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時,倉庫營業人取得「自助拍賣權」。要件有三:定相當期限、通知並能證明送達、期限屆滿仍未移去。三者齊備即可逕行拍賣,由拍賣代價扣除拍賣費用與保管費用,餘額交付應得之人,全程無須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倉儲契約結束了,你卻還沒把貨搬走,或者擺爛不來搬。你以為倉庫頂多就是繼續收你保管費?大錯特錯。這條給了倉庫一個多數寄託人不知道的核武器:定一個合理期限叫你來搬,你還是不搬,倉庫可以直接拍賣你的貨。拍完之後扣掉拍賣費和保管費,剩下的才退還給你。注意這個順序:倉庫不是要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自己」就可以拍賣。對倉庫業者來說這是甩開呆滯庫存的合法武器;對寄託人來說這是一個你絕對不能踩的時間紅線。很多中小企業因為周轉問題拖延提貨,以為頂多就是被多收幾天保管費,結果某天接到通知說貨已經拍賣完了,連抗辯空間都沒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21 條規範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物未移去之處理,賦予倉庫營業人「自助拍賣權」:於踐行定相當期限、通知、逾期未移去三程序後,得自行拍賣寄託物,並負有扣除費用後返還餘額之義務。此為效率與財產權平衡下的私法自力救濟典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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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倉庫到期不搬貨會怎樣?▾
業者可定相當期限通知,逾期逕行拍賣,扣除拍賣與保管費用後返還餘額。
Q2倉庫拍賣我的貨需要法院同意嗎?▾
不需要。第 621 條是自助拍賣權,程序合法即可自行處理。
Q3什麼叫相當期限?三天算嗎?▾
須足供寄託人安排提貨,通常一個月以上,過短期限日後恐被法院認定無效。
Q4被賤賣可以求償嗎?▾
只要拍賣程序合法,價格非業者義務;除非證明串通賤賣或程序瑕疵。
Q5倉庫拍賣後剩的錢誰拿?▾
扣除拍賣費用與保管費用後,餘額交付應得之人(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
Q6我是倉庫業者,怎麼合法處理呆滯庫存?▾
定相當期限、存證信函通知留送達證明、逾期公開拍賣、扣費後提存餘額。
Q7自助倉、儲物櫃逾期不取也適用嗎?▾
實務常類推本條法理,但須回到各該契約條款,非當然直接適用。
Q8倉庫拍賣權有沒有行使期限?▾
拍賣權本身無特定時效,但長期不行使可能被認定權利濫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f_help_sale_621 | compulsory_execution | deposit_326 |
|---|---|---|---|
| 是否需法院介入 | 不需要,業者逕行 | 須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 向法院提存所辦理 |
| 啟動門檻 | 定相當期限+通知+逾期未移去 | 須先有確定判決或本票裁定等執行名義 |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無法確知債權人 |
| 處理速度 | 快(數週) | 慢(數月至數年) | 中等 |
| 適用情境 | 倉庫業者去化逾期未取寄託物 | 已勝訴要實現債權 | 想消滅保管義務但無法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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