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36 條(一時受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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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36條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時,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不負遲延責任;但經催告或債務人相當期間前預告者,仍須負受領遲延責任。
Q · 我突然跑去還錢,對方剛好不在,他算受領遲延嗎?
不算。沒講好確定清償期,他偶爾沒空收不算遲延
依民法第236條,清償期未確定或可提前給付時,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不負遲延責任,因為他無法預期你哪天上門。但兩種情況例外:一是他先催告你給付、二是你已在相當期間前預告他。一旦有催告或預告,他就不能再用「臨時沒空」當藉口,受領遲延風險轉回他身上。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借朋友錢沒講什麼時候還,某天你心血來潮提著錢到他家,他剛好全家出國兩週不在。你很生氣說「他怎麼可以不收」,但法律站在他那邊:沒有講好確定清償期的債務,債權人偶爾一時不能受領,不算遲延。為什麼?因為他又不知道你哪天要來。這條是 234 條受領遲延的煞車器,防止債權人被突襲式的給付綁死。但煞車器有開關:如果是他先催你還的、或者你有提前在合理時間通知他,煞車就鬆開,他不能再拿「我臨時不在」當藉口。這條的靈魂是「可預見性」:債權人有沒有辦法合理預期你今天會來?沒有,就放他一馬;有,就沒得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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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