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36 條(一時受領遲延)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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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36條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時,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不負遲延責任;但經催告或債務人相當期間前預告者,仍須負受領遲延責任。
Q · 我突然跑去還錢,對方剛好不在,他算受領遲延嗎?
依民法第236條,清償期未確定或可提前給付時,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不負遲延責任,因為他無法預期你哪天上門。但兩種情況例外:一是他先催告你給付、二是你已在相當期間前預告他。一旦有催告或預告,他就不能再用「臨時沒空」當藉口,受領遲延風險轉回他身上。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借朋友錢沒講什麼時候還,某天你心血來潮提著錢到他家,他剛好全家出國兩週不在。你很生氣說「他怎麼可以不收」,但法律站在他那邊:沒有講好確定清償期的債務,債權人偶爾一時不能受領,不算遲延。為什麼?因為他又不知道你哪天要來。這條是 234 條受領遲延的煞車器,防止債權人被突襲式的給付綁死。但煞車器有開關:如果是他先催你還的、或者你有提前在合理時間通知他,煞車就鬆開,他不能再拿「我臨時不在」當藉口。這條的靈魂是「可預見性」:債權人有沒有辦法合理預期你今天會來?沒有,就放他一馬;有,就沒得閃。
法律定性
民法第236條為受領遲延的緩衝條款,規範清償期未確定或得提前給付時,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其核心判準為「可預見性」,並以債權人催告或債務人相當期間前預告作為例外,使受領遲延責任重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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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沒約定還款日的借款,我哪天還都可以嗎?▾
可以,但對方也能隨時催你還;你主動去還時若他一時不能受領,依236條他不算遲延,想讓他陷入受領遲延要先合理通知。
Q2什麼叫「相當期間」的預告?▾
沒有固定天數,看標的物性質與受領準備難度,交付一張支票和一整批貨物差很多,重點是給對方合理安排時間。
Q3受領遲延對債務人有什麼好處?▾
債務人責任減輕(民法237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危險負擔移轉、可進一步提存免責。
Q4債權人催告後我還可以主張一時不能受領嗎?▾
不行。但書第一種例外就是債權人催告,催告後你提出給付他不收就直接成立受領遲延。
Q5236條和234條受領遲延差在哪?▾
234是受領遲延的原則規定,236是其例外煞車器,專門處理清償期未定時債權人一時不能受領的情況。
Q6預售屋建商提前要我驗屋我沒空,算我違約嗎?▾
不算。建商於清償期前提出給付,你一時無法配合落入236條保護範圍,除非建商已相當期間前預告。
Q7預告一定要書面嗎?▾
法條沒強制,但實務上書面(存證信函)才能舉證;口頭預告事後難證明,等於沒預告。
Q8236條有沒有時效問題?▾
236條本身是受領遲延成立與否的判斷條件,不是請求權,相關請求權依原債務性質定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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