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40 條(受領遲延費用賠償之請求)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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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40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得向其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的必要費用。
Q · 對方不來收貨,倉租運費可以跟他要嗎?
依民法第240條,債權人受領遲延後,債務人為再次提出給付及保管給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例如倉租、運費、保險費、保管人力、維持品質的冷藏電費等,都可回頭向債權人求償。關鍵在「必要」二字:須是合理範圍內為完成交付與保全標的物所不可避免的開銷,奢侈或過度的支出不在其內。保留單據與書面紀錄是求償成敗的關鍵。
白話解讀
對方遲遲不來收貨,你以為你只能乾等?不是。從對方陷入受領遲延的那一刻起,你不只是個苦苦等待的債務人,你變成了一個可以向對方收錢的人。你為了讓他收貨所花的每一分錢:把貨物保管在倉庫的倉租、把它運到約定地點的運費、為了再次提示給付所發的存證信函、甚至維持這批貨物品質所必要的電費冷藏費用,通通可以回頭跟債權人算帳。這條法律的轉向非常劇烈:你本來在法律關係裡是「欠人的」,但債權人一旦受領遲延,你就從被動變主動,你不只可以擺脫原本的義務,還多了一個「向對方索取費用」的債權。很多陷在長期交貨糾紛的中小企業老闆根本不知道這條存在,他們一邊付倉租一邊咒罵對方,卻沒想過這些帳單可以直接轉嫁。
法律定性
民法第240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賠償其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本條使受領遲延期間因再提出與保管所生的額外成本,由有受領遲延的債權人負擔,是將費用風險反向移轉給債權人的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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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240條是什麼?▾
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的必要費用。
Q2受領遲延是什麼意思?▾
債務人已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債權人卻拒絕受領或不為協力,即構成受領遲延。
Q3哪些算必要費用?▾
倉租、運費、保險、保管人力、維持品質的冷藏電費等為完成交付與保全標的所不可避免的開銷。
Q4對方不收貨倉租可以跟他要嗎?▾
可以,只要構成受領遲延,必要費用都可依240條求償,但須有單據佐證。
Q5必要費用怎麼算?▾
以合理範圍內的實際支出為準,奢侈或超出同業標準的部分法院不會支持。
Q6對方一直不收貨東西怎麼辦?▾
可依民法326條辦理清償提存,並將累積的必要費用併案求償。
Q7受領遲延和給付遲延差在哪?▾
受領遲延是債權人不收,給付遲延是債務人不給,責任主體與效果相反。
Q8費用求償有時效嗎?▾
無特別規定,適用一般15年消滅時效(民法125條),建議儘早主張以利舉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editor_default_240 | obligor_default_231 |
|---|---|---|
| 遲延主體 | 債權人(不受領) | 債務人(不給付) |
| 核心效果 | 債務人責任減輕、得請求必要費用 | 債務人須賠償遲延損害 |
| 費用負擔 | 提出及保管必要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 增加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 利息/損害 | 不負遲延利息、僅就故意重大過失負責(237條) | 須付法定遲延利息(23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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