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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40 條(受領遲延費用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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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40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得向其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的必要費用。

Q · 對方不來收貨,倉租運費可以跟他要嗎?

可以,依民法240條向受領遲延的債權人求償必要費用

依民法第240條,債權人受領遲延後,債務人為再次提出給付及保管給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例如倉租、運費、保險費、保管人力、維持品質的冷藏電費等,都可回頭向債權人求償。關鍵在「必要」二字:須是合理範圍內為完成交付與保全標的物所不可避免的開銷,奢侈或過度的支出不在其內。保留單據與書面紀錄是求償成敗的關鍵。

深度解讀

對方遲遲不來收貨,你以為你只能乾等?不是。從對方陷入受領遲延的那一刻起,你不只是個苦苦等待的債務人,你變成了一個可以向對方收錢的人。你為了讓他收貨所花的每一分錢:把貨物保管在倉庫的倉租、把它運到約定地點的運費、為了再次提示給付所發的存證信函、甚至維持這批貨物品質所必要的電費冷藏費用,通通可以回頭跟債權人算帳。這條法律的轉向非常劇烈:你本來在法律關係裡是「欠人的」,但債權人一旦受領遲延,你就從被動變主動,你不只可以擺脫原本的義務,還多了一個「向對方索取費用」的債權。很多陷在長期交貨糾紛的中小企業老闆根本不知道這條存在,他們一邊付倉租一邊咒罵對方,卻沒想過這些帳單可以直接轉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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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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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40 條規定:「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