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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決字第 090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關於中油公司五輕工程因後勁地區環保抗爭,致延後交與承包商裝建,擬補償承包商各項費用增加之損失乙案

主旨

關於中油公司五輕工程因後勁地區環保抗爭,致延後交與承包商裝建,擬補償承包商各項費用增加之損失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一年五月廿七日台 (81) 處孝二字第○五二六五號書函。

二 本部意見如左:

(一) 本件如果原合約就來函所敘情形應補償承包商之損失已有所約定,應依其約定。

(二) 若原合約就 (一) 所敘,並無約定,而中油公司未能如期完成先期工程,致延後交與承包商裝建,又符合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應可認為債權人受領遲延;該公司自應依同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賠償承包商「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三) 惟本件中油公司未能如期完成先期工程,致造成損害,如係因後勁居民不法之阻撓所致,該公司自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有關規定向抗爭居民請求損害賠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決字第 090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6 月 17 日發布,要旨:關於中油公司五輕工程因後勁地區環保抗爭,致延後交與承包商裝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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