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35 條(現實與言詞提出)
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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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35條規定,債務人須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才生效力;若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或給付需其協力,準備給付並通知即可代提出。
Q · 我去還錢對方不收,算還完了嗎?
依民法第235條,提出有沒有效要看「是否依債務本旨」。金額、時間、地點、方法、給付物全對才生提出效力;差一項,法律上等於沒提出,遲延利息繼續算。但若債權人已預示拒絕受領,或還款需他配合(點交、簽收),你只要準備好給付並通知對方,即可用言詞提出代替現實提出,把受領遲延的責任推給對方。
白話解讀
你欠朋友十萬,約好月底還。月底那天你湊到了九萬八,想說「差兩千他應該不介意吧」,提著錢去敲門。法律上告訴你:這一敲,等於沒敲。債權人根本不用給你臉色,因為你「不是照債務本旨」在還錢。更慘的是,你以為自己有還、只是對方不收,所以你沒遲延。錯。提出無效,等於你從頭到尾沒提出過,遲延利息繼續跳。這條還有另一面:如果對方早就放話「我不收」,或者還錢這件事需要他配合(例如他要來點交、要簽收),你不用真的把錢扛過去,只要「準備好了,隨時可以交付」並通知他,就視同你已經提出。前者是陷阱,後者是保命符,兩個門你都要認得。
法律定性
民法第235條規範「提出之效力」,確立債務人須依債務本旨(金額、時間、地點、方法、標的物均正確)實行給付才生提出效力;並設言詞提出之例外: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或給付兼需債權人協力行為時,債務人準備給付並通知即可代提出,為受領遲延(民法第234條)的成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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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235條是什麼?▾
規範提出之效力,區分現實提出與言詞提出,是受領遲延的入口條文。
Q2什麼叫依債務本旨提出?▾
金額、時間、地點、方法、給付物全部正確才算,差一項提出就無效。
Q3言詞提出怎麼做才算數?▾
真的準備好給付,加上通知債權人指定受領時間地點,兩者同時成立。
Q4去還錢對方不收算還完了嗎?▾
不算。提出有效只讓對方受領遲延,債務還在,要提存才消滅。
Q5差一塊錢提出真的無效?▾
原則上是,例外瑕疵極輕微才可能被認有效,不能賭。
Q6現實提出和言詞提出差在哪?▾
前者要實際送達給付,後者只要準備好並通知,用於對方拒收或需協力時。
Q7言詞提出後對方還是不收怎麼辦?▾
啟動提存程序(民法第326條),把給付物提存法院,債務消滅。
Q8通知用Line可以嗎?▾
為舉證建議用存證信函或掛號,Line至少要能證明對方已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現實提出 | 言詞提出 |
|---|---|---|
| 適用情形 | 一般給付,對方未拒收 | 對方預示拒收,或給付需其協力 |
| 債務人動作 | 實際將給付送至受領 | 準備好給付並通知對方 |
| 生效要件 | 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 | 已準備+已通知,二者並具 |
| 法律效果 | 對方無故拒收即受領遲延 | 視同提出,對方不受領即遲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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