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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35 條(現實與言詞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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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35條規定,債務人須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才生效力;若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或給付需其協力,準備給付並通知即可代提出。

Q · 我去還錢對方不收,算還完了嗎?

不算,提出無效遲延照跳

依民法第235條,提出有沒有效要看「是否依債務本旨」。金額、時間、地點、方法、給付物全對才生提出效力;差一項,法律上等於沒提出,遲延利息繼續算。但若債權人已預示拒絕受領,或還款需他配合(點交、簽收),你只要準備好給付並通知對方,即可用言詞提出代替現實提出,把受領遲延的責任推給對方。

深度解讀

你欠朋友十萬,約好月底還。月底那天你湊到了九萬八,想說「差兩千他應該不介意吧」,提著錢去敲門。法律上告訴你:這一敲,等於沒敲。債權人根本不用給你臉色,因為你「不是照債務本旨」在還錢。更慘的是,你以為自己有還、只是對方不收,所以你沒遲延。錯。提出無效,等於你從頭到尾沒提出過,遲延利息繼續跳。這條還有另一面:如果對方早就放話「我不收」,或者還錢這件事需要他配合(例如他要來點交、要簽收),你不用真的把錢扛過去,只要「準備好了,隨時可以交付」並通知他,就視同你已經提出。前者是陷阱,後者是保命符,兩個門你都要認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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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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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35 條規定:「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