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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107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之方式分派與股東者,如部分股東拒領時,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但書及第三百二十六條至第三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若因股東行方不明致無法通知受領時,得依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民字第 107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12 月 28 日發布,要旨: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決議將應分派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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