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23 條(具體輕過失之最低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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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on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再怎麼寬鬆,重大過失還是要負責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具體輕過失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具體輕過失)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sky1112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抽象輕過失: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欠缺者。
具體輕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
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