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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22典權人保管典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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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但因故意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22 條規範典權人保管責任:一般過失賠典價、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到補滿,這條決定典物毀損誰扛損失。

Q · 典物在典權人手上燒掉了,要賠多少?

重大過失或故意賠到滿,一般過失只賠典價

依民法第 922 條,典物滅失要看典權人是哪種過失:一般過失(普通疏忽)只在典價額限度內賠償,典價歸零就結案;故意或重大過失(明知會出事還不處理)則典價抵償後不足部分仍須賠到補滿。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的分界由法院實務判定,常見指標是典權人「事前是否已知風險」「是否違反一般人都會做的常識管理」。

白話解讀

典權是一種你可能聽過但沒真的搞懂的制度:出典人把房子或土地交給典權人使用收益,換一筆典價。這條講的是典權人「保管不當」把典物搞壞或弄丟了怎麼辦。一般過失(疏忽大意)時,典權人的賠償上限就是那筆典價——房子燒了,典價歸零,你不用再多掏錢,因為典價本身已經是對出典人的擔保。但如果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明知會出事還不處理),遊戲規則全變:典價抵完還不夠,要繼續賠到損害補滿為止。這條的關鍵不在罰多重,而在「一般過失 vs 重大過失」這條線在哪,因為它決定了典權人是賠掉典價就收場,還是傾家蕩產。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22 條為典權人保管典物責任的雙層責任條款,建立「一般過失以典價為上限、故意或重大過失突破典價賠到滿」的責任分層結構,是典權制度中決定典物毀損損失分擔的核心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典權人保管典物期間不小心把房子燒了,一定只賠典價嗎?

不一定。民法第 922 條的「典價限度」只適用於一般過失。如果是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明知電線老舊還繼續使用),典權人要先用典價抵償損害,不夠的部分繼續賠到補滿為止。實務上「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的界線很模糊,法院常看典權人是否「事前已知風險」來判斷。出典人應蒐集對方事前已知風險的證據。

Q2颱風季節典物屋頂漏水沒修,算重大過失嗎?

要看情況。如果早就知道屋頂老舊、颱風預報也發布多日卻完全不作為,法院很可能認定重大過失。但如果已經找師傅但師傅排不出時間、或已通知出典人但他不處理,就比較可能停在一般過失。實務上颱風季節的維護紀錄、報修 LINE、與出典人的通訊紀錄,都是把責任從「全賠」壓回「典價限度」的關鍵證據。

Q3民法 922 條是什麼?

規範典權人保管典物的責任分層,一般過失賠典價、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到補滿,是典權制度中決定典物毀損誰扛損失的核心條文。

Q4典價額限度是什麼意思?

典權人因一般過失致典物滅失時的賠償上限,以原始典價為計算基礎,典價歸零就結案不再多賠。

Q5什麼叫重大過失?

違反一般人都會注意到的常識管理義務,比一般過失更嚴重。實務上常以典權人「事前是否已知風險卻不處理」為判斷標準。

Q6典權人保管責任跟一般保管人責任差在哪?

典權人因長期實際使用典物對狀況最清楚,立法者特別加重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突破典價上限,這是典權制度獨有的責任結構。

Q7典物被燒了怎麼求償?

立刻拍照、錄影、請專業鑑定全部損失金額 → 蒐集對方事前已知風險的證據 → 寄存證信函區分主張 → 提民事訴訟可同時聲請假扣押。

Q8賠償金額怎麼算?

一般過失:典價額為上限。重大過失或故意:先用典價抵償鑑定後的全部損害(重建費 + 殘值 + 鑑定費),不足部分由典權人補足。

Q9求償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 8-15 萬起跳,鑑定費 3-10 萬。小額訴訟可自行處理免律師。

Q10怎麼證明典權人重大過失?

蒐集事前已知風險的證據:LINE 訊息、鄰居證詞、里長警告、保險公司提醒函、維修建議書等,證明「他知道卻不處理」。

Q11民法 922 vs 921 差在哪?

921 是典物受損未滅失時典權人的重建修繕權,922 是典物滅失時的賠償責任分層。前者談權利、後者談義務。

Q12民法 922 vs 920 差在哪?

920 是不可抗力(地震、戰爭)致典物滅失的危險分擔,922 是典權人有過失致滅失的賠償責任。前者無人負責、後者典權人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responsibilityburden
一般過失致典物滅失典價額限度內賠償典權人賠掉典價就收場
重大過失致典物滅失典價抵償後不足部分仍須賠典權人可能傾家蕩產
故意致典物滅失典價抵償後不足部分仍須賠可能另涉刑事毀損罪責
不可抗力致典物滅失依民法第 921 條切割雙方依危險分擔原則處理

responsibility

一般過失致典物滅失
典價額限度內賠償
重大過失致典物滅失
典價抵償後不足部分仍須賠
故意致典物滅失
典價抵償後不足部分仍須賠
不可抗力致典物滅失
依民法第 921 條切割

burden

一般過失致典物滅失
典權人賠掉典價就收場
重大過失致典物滅失
典權人可能傾家蕩產
故意致典物滅失
可能另涉刑事毀損罪責
不可抗力致典物滅失
雙方依危險分擔原則處理

立法沿革 1

(0181119 制定)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0181119 制定)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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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22 條規定:「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但因故意或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