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21 條(典權人之重建修繕權)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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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21 條規定典物因不可抗力滅失時,典權人得於滅失部分價值限度內重建或修繕,原典權對重建物視為繼續存在。
Q · 典物被天災震垮了,典權就此結束嗎?
依民法第 921 條,典物因不可抗力(地震、颱風、火災等)全部或一部滅失時,雖第 920 條原則上典權消滅,但典權人保有「重建修繕選擇權」:可在滅失時該部分價值的限度內自費重建或修繕,且原典權自動延續到重建物上。出典人不能趁災擺脫典權。超過限度的重建費用須經出典人同意,否則只能在限度內動工。
白話解讀
你家某塊地被人設了「典權」(古老但至今有效的物權,對方付一筆錢換來使用收益你不動產的權利),有天地震把地上的房子震垮了。你以為典權就這樣結束,對方要拿錢走人?錯。這條法律給了典權人一個你想不到的權利:他可以自己掏錢重建或修繕,而且重建後的新房子,原本的典權「自動延續」上去,繼續綁住你的不動產。不過有一道天花板:重建修繕的花費不能超過「滅失那一刻、滅失那部分」的價值。這條是民法第920條的例外:第920條說不可抗力滅失典權就消滅,921條說「但典權人想自己救,你得讓他救」。對屋主來說,這代表一件事:災後你不能趁機把典權人趕走,除非你願意依約回贖。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21 條為典權人之重建修繕權,係物權消滅原則的法定例外規定。當典物因不可抗力(如地震、颱風、火災等)全部或一部滅失時,典權人得在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自費為重建或修繕,且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藉以保護典權人因支付典價所取得之使用收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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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現在還有人在用典權嗎?跟我有關嗎?▾
比你想的多。典權在都市不常見,但在中南部、離島、祖產傳承中仍有不少存續。繼承不動產時如果發現土地謄本上有「典權」登記,這條就直接適用。內行人提示:繼承時務必調閱完整謄本,典權可以存續 30 年,爺爺設定的典權可能到你這一代才爆發爭議。
Q2「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到底怎麼算?▾
白話說就是:災害發生那一刻、壞掉那部分的市場價值。不是重建需要的錢,也不是全部不動產的價值。舉例:一棟五百萬的房子被震垮屋頂,屋頂部分滅失時的價值如果是六十萬,典權人重建屋頂的花費上限就是六十萬,不是五百萬。內行人提示:估價基準點是「滅失時」不是「重建時」,物價通膨下這個差別很大,誰先鎖定估價誰就掌握談判優勢。
Q3典權人重建後我還能回贖嗎?回贖價會變嗎?▾
可以回贖,典權本質不變。但重建投入的合法費用(限度內的部分)原則上會加算到回贖金裡,這涉及民法第 927 條的費用償還規定。超過限度且未經你同意的部分,你可以拒絕支付。內行人提示:重建前後的價值落差、你的同意範圍、典權人投入的金額,這三個數字決定了你最終回贖要付多少,每一個都要留書面。
Q4民法 921 條規定什麼?▾
規範典物因不可抗力滅失時,典權人保有重建修繕選擇權,重建後原典權繼續存在,是民法 920 條典權消滅原則的法定例外。
Q5什麼是典權?跟抵押權差在哪?▾
典權是支付典價取得不動產使用收益權的物權,可佔有使用;抵押權是擔保債權的物權,不佔有標的物。典權是中華法系特有制度。
Q6什麼叫「不可抗力」?▾
外來無可避免的事變,如地震、颱風、火災、戰爭等。需有災害證明(氣象局、消防局公告)佐證,非典權人過失所致。
Q7「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怎麼定義?▾
災害發生那一刻、壞掉那部分的市場價值,由不動產估價師鑑定。不是重建工程費用,也不是全部不動產價值。
Q8典物被颱風吹垮怎麼辦?▾
第一步拍照存證、調氣象資料;第二步委請估價師鑑定滅失時價值;第三步決定限度內重建或徵詢出典人同意超額重建。
Q9典權人重建費用怎麼算上限?▾
以「滅失發生時、滅失那部分」的市場價值為上限。例如屋頂滅失時值 60 萬,重建屋頂花費上限就是 60 萬。
Q10出典人同意超額重建後怎麼處理?▾
必須書面明確約定超額部分的法律性質(共同出資?追加典價?借貸?),否則未來回贖時會吵翻。
Q11重建後怎麼辦理典權登記?▾
重建完成後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典權標的變更登記,確保原典權正確涵蓋新建物,避免日後回贖爭議。
Q12民法 921 vs 920 差在哪?▾
920 是不可抗力滅失典權消滅的原則;921 是典權人保有重建選擇權的例外,自費重建後典權繼續存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民法 920 | 民法 921 | 民法 922 |
|---|---|---|---|
| 適用前提 | 典物因不可抗力滅失 | 典物因不可抗力滅失 + 典權人選擇重建 | 典物因典權人過失滅失 |
| 典權效力 | 典權與回贖權均消滅 | 原典權視為繼續存在於重建物 | 典權消滅 + 典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 費用負擔 | 雙方各自承擔損失 | 典權人自費(限度內)+ 回贖時可主張償還 | 典權人賠償出典人損害 |
| 出典人能否阻止 | 不適用(典權自然消滅) | 限度內無法阻止;超額重建可拒絕同意 | 不適用(典權人有過失即須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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