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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921 條(典權人之重建修繕權)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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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21 條規定典物因不可抗力滅失時,典權人得於滅失部分價值限度內重建或修繕,原典權對重建物視為繼續存在。

Q · 典物被天災震垮了,典權就此結束嗎?

依民法第 921 條,典物因不可抗力(地震、颱風、火災等)全部或一部滅失時,雖第 920 條原則上典權消滅,但典權人保有「重建修繕選擇權」:可在滅失時該部分價值的限度內自費重建或修繕,且原典權自動延續到重建物上。出典人不能趁災擺脫典權。超過限度的重建費用須經出典人同意,否則只能在限度內動工。

白話解讀

你家某塊地被人設了「典權」(古老但至今有效的物權,對方付一筆錢換來使用收益你不動產的權利),有天地震把地上的房子震垮了。你以為典權就這樣結束,對方要拿錢走人?錯。這條法律給了典權人一個你想不到的權利:他可以自己掏錢重建或修繕,而且重建後的新房子,原本的典權「自動延續」上去,繼續綁住你的不動產。不過有一道天花板:重建修繕的花費不能超過「滅失那一刻、滅失那部分」的價值。這條是民法第920條的例外:第920條說不可抗力滅失典權就消滅,921條說「但典權人想自己救,你得讓他救」。對屋主來說,這代表一件事:災後你不能趁機把典權人趕走,除非你願意依約回贖。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21 條為典權人之重建修繕權,係物權消滅原則的法定例外規定。當典物因不可抗力(如地震、颱風、火災等)全部或一部滅失時,典權人得在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自費為重建或修繕,且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藉以保護典權人因支付典價所取得之使用收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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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現在還有人在用典權嗎?跟我有關嗎?

比你想的多。典權在都市不常見,但在中南部、離島、祖產傳承中仍有不少存續。繼承不動產時如果發現土地謄本上有「典權」登記,這條就直接適用。內行人提示:繼承時務必調閱完整謄本,典權可以存續 30 年,爺爺設定的典權可能到你這一代才爆發爭議。

Q2「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到底怎麼算?

白話說就是:災害發生那一刻、壞掉那部分的市場價值。不是重建需要的錢,也不是全部不動產的價值。舉例:一棟五百萬的房子被震垮屋頂,屋頂部分滅失時的價值如果是六十萬,典權人重建屋頂的花費上限就是六十萬,不是五百萬。內行人提示:估價基準點是「滅失時」不是「重建時」,物價通膨下這個差別很大,誰先鎖定估價誰就掌握談判優勢。

Q3典權人重建後我還能回贖嗎?回贖價會變嗎?

可以回贖,典權本質不變。但重建投入的合法費用(限度內的部分)原則上會加算到回贖金裡,這涉及民法第 927 條的費用償還規定。超過限度且未經你同意的部分,你可以拒絕支付。內行人提示:重建前後的價值落差、你的同意範圍、典權人投入的金額,這三個數字決定了你最終回贖要付多少,每一個都要留書面。

Q4民法 921 條規定什麼?

規範典物因不可抗力滅失時,典權人保有重建修繕選擇權,重建後原典權繼續存在,是民法 920 條典權消滅原則的法定例外。

Q5什麼是典權?跟抵押權差在哪?

典權是支付典價取得不動產使用收益權的物權,可佔有使用;抵押權是擔保債權的物權,不佔有標的物。典權是中華法系特有制度。

Q6什麼叫「不可抗力」?

外來無可避免的事變,如地震、颱風、火災、戰爭等。需有災害證明(氣象局、消防局公告)佐證,非典權人過失所致。

Q7「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怎麼定義?

災害發生那一刻、壞掉那部分的市場價值,由不動產估價師鑑定。不是重建工程費用,也不是全部不動產價值。

Q8典物被颱風吹垮怎麼辦?

第一步拍照存證、調氣象資料;第二步委請估價師鑑定滅失時價值;第三步決定限度內重建或徵詢出典人同意超額重建。

Q9典權人重建費用怎麼算上限?

以「滅失發生時、滅失那部分」的市場價值為上限。例如屋頂滅失時值 60 萬,重建屋頂花費上限就是 60 萬。

Q10出典人同意超額重建後怎麼處理?

必須書面明確約定超額部分的法律性質(共同出資?追加典價?借貸?),否則未來回贖時會吵翻。

Q11重建後怎麼辦理典權登記?

重建完成後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典權標的變更登記,確保原典權正確涵蓋新建物,避免日後回贖爭議。

Q12民法 921 vs 920 差在哪?

920 是不可抗力滅失典權消滅的原則;921 是典權人保有重建選擇權的例外,自費重建後典權繼續存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民法 920民法 921民法 922
適用前提典物因不可抗力滅失典物因不可抗力滅失 + 典權人選擇重建典物因典權人過失滅失
典權效力典權與回贖權均消滅原典權視為繼續存在於重建物典權消滅 + 典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費用負擔雙方各自承擔損失典權人自費(限度內)+ 回贖時可主張償還典權人賠償出典人損害
出典人能否阻止不適用(典權自然消滅)限度內無法阻止;超額重建可拒絕同意不適用(典權人有過失即須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法第 351 条(不動産質権の存続)部分類似但日本無典權制度;不動產質權滅失後質權消滅,無重建延續規定
🇰🇷 韓國민법 제310조(전세권의 갱신)部分功能對應;韓國 전세권 較接近典權但概念不同,無對應重建延續條款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2020 民法典已廢除典權制度,僅保留居住權(第 366-371 條)部分功能,無對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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