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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20 條(危險分擔-非常事變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2.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部分之典價。其滅失部分之典價,依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物之價值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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