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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920危險分擔-非常事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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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2. 2.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部分之典價。其滅失部分之典價,依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物之價值比例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典物因不可抗力部分滅失時,典權與回贖權就滅失部分均消滅,回贖餘存部分按滅失時比例扣典價。

Q · 典物被天災毀了一半,要怎麼贖回剩下的?

按滅失時的價值比例從原典價扣除

依民法第 920 條,典物因不可抗力(天災、政府徵收等)致全部或一部滅失時,滅失部分的典權與回贖權同時消滅,雙方各自失去對應部分的權利。出典人要回贖餘存部分時,按「滅失時滅失部分的價值」與「滅失時整體典物價值」的比例計算典價扣除額,付剩餘金額即可贖回。99 年修法前是用「半數扣減」算法,現在改為公平比例制。

白話解讀

典權這個制度本身就冷門到大多數人沒聽過,但只要你家裡有祖傳土地、有老房子,或你爺爺奶奶那代跟人「出典」過什麼東西,這條可能就是你家族財產的未爆彈。場景是這樣:你把房子「典」給別人(對方給你一筆錢,可以用你的房子,你將來還錢可以贖回),結果地震、颱風、火災把房子毀了一半。法律問:誰倒楣?答案是兩邊各吞一半。毀掉的那部分,對方失去典權(不能再用),你也失去回贖權(不能贖回那塊)。只剩下的部分你要贖回,要按「剩下多少比例」從原本的典價裡扣除。這就是典權制度裡的「風險共擔」設計。不是誰全賠,是按比例切。而這個按比例計算,是民國99年才改的,之前的規定會讓出典人(就是原屋主)佔盡便宜,現在修成公平版。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20 條為典權制度的危險分擔規範,建立「不可抗力滅失按比例共擔損失」原則:典物部分滅失時,雙方對應部分的權利義務同步消滅,回贖時依滅失時點的價值比例自原典價扣除,是大陸法系用益物權中少見的明文比例分擔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阿公留下的地有典權,現在一部分被政府徵收或土石流毀了,我要怎麼贖?

先確認滅失原因是不是「不可抗力」(天災、政府行為通常算)。是的話適用民法 920 條,按滅失當時的價值比例計算典價扣除額。建議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典權人你要行使回贖權,同時委託估價師做兩份鑑定(滅失部分、整體典物)。內行人提示:如果典權設定已經超過 30 年,依民法第 912 條和第 923 條,典物可能已經變成典權人所有了,這時候你不是去贖,而是要去打所有權爭議,方向完全不同。

Q299 年修法前後的算法差很多嗎?用哪個版本?

差非常多。舊法是「扣減滅失時價值的一半」為上限到扣盡原典價,實務上常讓出典人幾乎不用付錢就能贖回,典權人吃悶虧。99 年 1 月 5 日修法改為依比例計算,比較公平。適用法律的時點看「滅失發生時」,不是看設定典權時。內行人提示:如果典物是在 99 年之前就已經滅失但到現在才處理,要主張適用舊法還是新法會是爭點,這種案子一定要找熟悉物權編修法沿革的律師。

Q3典權人可以在滅失部分自己出錢重建嗎?

可以,但有限制。依第 921 條,典權人可以在「滅失部分的價值限度內」自己重建或修繕,重建之物視為原典權繼續存在。超過這個限度的花費,除非出典人同意,否則典權人不能要求補償。內行人提示:重建前一定要保留完整的施工發票和鑑價報告,這是將來主張重建物仍在典權範圍內的關鍵證據。

Q4民法 920 條是什麼?

規範典物因不可抗力滅失時的危險分擔,雙方按比例失去對應的權利義務,是典權制度的「保險絲」設計。

Q5什麼叫典物滅失的不可抗力?

天災(地震、颱風、土石流、火災)、政府徵收、戰爭等非當事人能控制或預見的事件,當事人都沒過失。

Q6典權的回贖權是什麼?

出典人提出原典價向典權人贖回典物的形成權,是典權制度與抵押權最大的區別所在。

Q7典物餘存部分指什麼?

典物因不可抗力滅失後實體上仍存在、典權人仍可繼續使用收益的部分(如颱風只吹垮一層的兩層樓建物)。

Q8民法 920 回贖金額怎麼算?

公式:應付金額 = 原典價 × (1 - 滅失部分價值 / 整體典物滅失時價值)。例:原典價 100 萬、滅失 150 萬、整體 500 萬 → 付 70 萬。

Q9典物滅失要怎麼蒐證?

拍照錄影、報警紀錄、氣象局災害證明、政府徵收公文。最關鍵是委託估價師出具滅失「時點」的兩份鑑定(滅失部分 + 整體價值)。

Q10典權人發現滅失要怎麼辦?

先評估是否啟動民法 921 重建權(在滅失部分價值限度內重建,重建物視為原典權繼續存在),保留所有施工發票與鑑價報告。

Q11對方拒絕按比例回贖怎麼辦?

備妥兩份滅失時點鑑定、原典契、災害證明,向法院提「確認回贖權存在之訴」並提存擬付典價,避免遲延利息爭議。

Q12民法 920 vs 921 條怎麼選?

920 是出典人視角(按比例回贖餘存),921 是典權人視角(自費重建延續典權)。兩條可同時運作,不互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rigger效果誰負責
民法 920(不可抗力)天災、政府徵收等非當事人因素雙方按比例分擔損失無人賠償,各自失權
民法 921(重建權)不可抗力滅失後典權人想重建典權人可在滅失部分價值限度內重建典權人自費,重建物視為原典權延續
民法 922(過失責任)典權人有過失致滅失典權人全額賠償典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trigger

民法 920(不可抗力)
天災、政府徵收等非當事人因素
民法 921(重建權)
不可抗力滅失後典權人想重建
民法 922(過失責任)
典權人有過失致滅失

效果

民法 920(不可抗力)
雙方按比例分擔損失
民法 921(重建權)
典權人可在滅失部分價值限度內重建
民法 922(過失責任)
典權人全額賠償

誰負責

民法 920(不可抗力)
無人賠償,各自失權
民法 921(重建權)
典權人自費,重建物視為原典權延續
民法 922(過失責任)
典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韓國민법 제314조(傳貰權-목적물 멸실 위험분담類似規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1119 制定)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中扣減典物滅失部分滅失時之價值之半數。但以扣盡原典價為限。

(0990105 修正)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部分之典價。其滅失部分之典價,依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物之價值比例計算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所定回贖典物時扣減原典價之方法,在扣盡原典價之情形下,有類於典權人負擔全部損失,尚欠公平,且典權人之責任竟與原條文第九百二十二條典權人有過失之責任無異,亦有不妥。爰修正為依滅失時典物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物價值之比例扣減之,以期公允。例如出典房屋一棟,典價為九十萬元,因不可抗力致房屋一部滅失,經估算滅失時房屋價值為三百萬元,該滅失部分為一百八十萬元,如依原法規定,回贖金額為90—(180×1/2)=0即出典人不須支付任何金額即可回贖原典物之餘存部分,甚不公平。如依修正條文計算之,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典價為五十四萬元(90×180/300),回贖金額為三十六萬元(90-54)即出典人須按比例支付三十六萬元,始得回贖典物房屋餘存之部分。

  • 不可抗力名詞
(0181119 制定)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中扣減典物滅失部分滅失時之價值之半數。但以扣盡原典價為限。

(0990105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所定回贖典物時扣減原典價之方法,在扣盡原典價之情形下,有類於典權人負擔全部損失,尚欠公平,且典權人之責任竟與原條文第九百二十二條典權人有過失之責任無異,亦有不妥。爰修正為依滅失時典物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物價值之比例扣減之,以期公允。例如出典房屋一棟,典價為九十萬元,因不可抗力致房屋一部滅失,經估算滅失時房屋價值為三百萬元,該滅失部分為一百八十萬元,如依原法規定,回贖金額為90—(180×1/2)=0即出典人不須支付任何金額即可回贖原典物之餘存部分,甚不公平。如依修正條文計算之,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典價為五十四萬元(90×180/300),回贖金額為三十六萬元(90-54)即出典人須按比例支付三十六萬元,始得回贖典物房屋餘存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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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20 條規定:「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前項情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