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20 條(危險分擔-非常事變責任)
- 1.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 2.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部分之典價。其滅失部分之典價,依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物之價值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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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典物因不可抗力部分滅失時,典權與回贖權就滅失部分均消滅,回贖餘存部分按滅失時比例扣典價。
Q · 典物被天災毀了一半,要怎麼贖回剩下的?
依民法第 920 條,典物因不可抗力(天災、政府徵收等)致全部或一部滅失時,滅失部分的典權與回贖權同時消滅,雙方各自失去對應部分的權利。出典人要回贖餘存部分時,按「滅失時滅失部分的價值」與「滅失時整體典物價值」的比例計算典價扣除額,付剩餘金額即可贖回。99 年修法前是用「半數扣減」算法,現在改為公平比例制。
白話解讀
典權這個制度本身就冷門到大多數人沒聽過,但只要你家裡有祖傳土地、有老房子,或你爺爺奶奶那代跟人「出典」過什麼東西,這條可能就是你家族財產的未爆彈。場景是這樣:你把房子「典」給別人(對方給你一筆錢,可以用你的房子,你將來還錢可以贖回),結果地震、颱風、火災把房子毀了一半。法律問:誰倒楣?答案是兩邊各吞一半。毀掉的那部分,對方失去典權(不能再用),你也失去回贖權(不能贖回那塊)。只剩下的部分你要贖回,要按「剩下多少比例」從原本的典價裡扣除。這就是典權制度裡的「風險共擔」設計。不是誰全賠,是按比例切。而這個按比例計算,是民國99年才改的,之前的規定會讓出典人(就是原屋主)佔盡便宜,現在修成公平版。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20 條為典權制度的危險分擔規範,建立「不可抗力滅失按比例共擔損失」原則:典物部分滅失時,雙方對應部分的權利義務同步消滅,回贖時依滅失時點的價值比例自原典價扣除,是大陸法系用益物權中少見的明文比例分擔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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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阿公留下的地有典權,現在一部分被政府徵收或土石流毀了,我要怎麼贖?▾
先確認滅失原因是不是「不可抗力」(天災、政府行為通常算)。是的話適用民法 920 條,按滅失當時的價值比例計算典價扣除額。建議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典權人你要行使回贖權,同時委託估價師做兩份鑑定(滅失部分、整體典物)。內行人提示:如果典權設定已經超過 30 年,依民法第 912 條和第 923 條,典物可能已經變成典權人所有了,這時候你不是去贖,而是要去打所有權爭議,方向完全不同。
Q299 年修法前後的算法差很多嗎?用哪個版本?▾
差非常多。舊法是「扣減滅失時價值的一半」為上限到扣盡原典價,實務上常讓出典人幾乎不用付錢就能贖回,典權人吃悶虧。99 年 1 月 5 日修法改為依比例計算,比較公平。適用法律的時點看「滅失發生時」,不是看設定典權時。內行人提示:如果典物是在 99 年之前就已經滅失但到現在才處理,要主張適用舊法還是新法會是爭點,這種案子一定要找熟悉物權編修法沿革的律師。
Q3典權人可以在滅失部分自己出錢重建嗎?▾
可以,但有限制。依第 921 條,典權人可以在「滅失部分的價值限度內」自己重建或修繕,重建之物視為原典權繼續存在。超過這個限度的花費,除非出典人同意,否則典權人不能要求補償。內行人提示:重建前一定要保留完整的施工發票和鑑價報告,這是將來主張重建物仍在典權範圍內的關鍵證據。
Q4民法 920 條是什麼?▾
規範典物因不可抗力滅失時的危險分擔,雙方按比例失去對應的權利義務,是典權制度的「保險絲」設計。
Q5什麼叫典物滅失的不可抗力?▾
天災(地震、颱風、土石流、火災)、政府徵收、戰爭等非當事人能控制或預見的事件,當事人都沒過失。
Q6典權的回贖權是什麼?▾
出典人提出原典價向典權人贖回典物的形成權,是典權制度與抵押權最大的區別所在。
Q7典物餘存部分指什麼?▾
典物因不可抗力滅失後實體上仍存在、典權人仍可繼續使用收益的部分(如颱風只吹垮一層的兩層樓建物)。
Q8民法 920 回贖金額怎麼算?▾
公式:應付金額 = 原典價 × (1 - 滅失部分價值 / 整體典物滅失時價值)。例:原典價 100 萬、滅失 150 萬、整體 500 萬 → 付 70 萬。
Q9典物滅失要怎麼蒐證?▾
拍照錄影、報警紀錄、氣象局災害證明、政府徵收公文。最關鍵是委託估價師出具滅失「時點」的兩份鑑定(滅失部分 + 整體價值)。
Q10典權人發現滅失要怎麼辦?▾
先評估是否啟動民法 921 重建權(在滅失部分價值限度內重建,重建物視為原典權繼續存在),保留所有施工發票與鑑價報告。
Q11對方拒絕按比例回贖怎麼辦?▾
備妥兩份滅失時點鑑定、原典契、災害證明,向法院提「確認回贖權存在之訴」並提存擬付典價,避免遲延利息爭議。
Q12民法 920 vs 921 條怎麼選?▾
920 是出典人視角(按比例回贖餘存),921 是典權人視角(自費重建延續典權)。兩條可同時運作,不互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rigger | 效果 | 誰負責 |
|---|---|---|---|
| 民法 920(不可抗力) | 天災、政府徵收等非當事人因素 | 雙方按比例分擔損失 | 無人賠償,各自失權 |
| 民法 921(重建權) | 不可抗力滅失後典權人想重建 | 典權人可在滅失部分價值限度內重建 | 典權人自費,重建物視為原典權延續 |
| 民法 922(過失責任) | 典權人有過失致滅失 | 典權人全額賠償 | 典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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