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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19 條(典權人之留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2. 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3. 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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