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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19 條(典權人之留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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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2. 2.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3. 3.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19 條規定典權人對典物有留買權,出典人須書面通知,典權人十日內未表示則拋棄,未通知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

Q · 出典人賣典物沒通知我這個典權人,可以怎麼辦?

移轉對你不生效力,可繼續主張典權

依民法第 919 條第三項,出典人違反書面通知義務逕將典物所有權移轉於他人者,該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你可以繼續對新所有權人主張典權存在、繼續占有使用收益,並可向地政事務所聲請預告登記或假處分防止再次轉賣,亦得另案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向出典人請求損害賠償。第一時間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移轉時間是關鍵起手式。

深度解讀

典權這種東西在今天的台灣已經快絕種了,但如果你家裡有老房子、老地契,或者你正在處理長輩留下的不動產,這條可能突然跳出來改變你的決定。簡單說:當一塊地或一間房設定了典權(類似把不動產「當」給別人換一筆錢,對方可以用、可以收租,你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拿錢贖回),如果你這個原地主想把這塊地賣掉,典權人(那個出錢的人)有權用同樣條件優先買下來。2010 年修法前,這個留買權只有債權效力,出典人硬是賣給別人,典權人只能事後求償;修法後變成物權效力,出典人不通知就賣,整個移轉對典權人不生效,買家接手的地上還背著典權,根本吞不下去。十天書面通知期是生死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所有權移轉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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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19 條規定:「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