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19 條(典權人之留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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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19 條規定典權人對典物有留買權,出典人須書面通知,典權人十日內未表示則拋棄,未通知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
Q · 出典人賣典物沒通知我這個典權人,可以怎麼辦?
移轉對你不生效力,可繼續主張典權
依民法第 919 條第三項,出典人違反書面通知義務逕將典物所有權移轉於他人者,該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你可以繼續對新所有權人主張典權存在、繼續占有使用收益,並可向地政事務所聲請預告登記或假處分防止再次轉賣,亦得另案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向出典人請求損害賠償。第一時間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移轉時間是關鍵起手式。
深度解讀
典權這種東西在今天的台灣已經快絕種了,但如果你家裡有老房子、老地契,或者你正在處理長輩留下的不動產,這條可能突然跳出來改變你的決定。簡單說:當一塊地或一間房設定了典權(類似把不動產「當」給別人換一筆錢,對方可以用、可以收租,你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拿錢贖回),如果你這個原地主想把這塊地賣掉,典權人(那個出錢的人)有權用同樣條件優先買下來。2010 年修法前,這個留買權只有債權效力,出典人硬是賣給別人,典權人只能事後求償;修法後變成物權效力,出典人不通知就賣,整個移轉對典權人不生效,買家接手的地上還背著典權,根本吞不下去。十天書面通知期是生死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所有權移轉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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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