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19 條(典權人之留買權)
- 1.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 2.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 3.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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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19 條規定典權人對典物有留買權,出典人須書面通知,典權人十日內未表示則拋棄,未通知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
Q · 出典人賣典物沒通知我這個典權人,可以怎麼辦?
依民法第 919 條第三項,出典人違反書面通知義務逕將典物所有權移轉於他人者,該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你可以繼續對新所有權人主張典權存在、繼續占有使用收益,並可向地政事務所聲請預告登記或假處分防止再次轉賣,亦得另案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向出典人請求損害賠償。第一時間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移轉時間是關鍵起手式。
白話解讀
典權這種東西在今天的台灣已經快絕種了,但如果你家裡有老房子、老地契,或者你正在處理長輩留下的不動產,這條可能突然跳出來改變你的決定。簡單說:當一塊地或一間房設定了典權(類似把不動產「當」給別人換一筆錢,對方可以用、可以收租,你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拿錢贖回),如果你這個原地主想把這塊地賣掉,典權人(那個出錢的人)有權用同樣條件優先買下來。2010 年修法前,這個留買權只有債權效力,出典人硬是賣給別人,典權人只能事後求償;修法後變成物權效力,出典人不通知就賣,整個移轉對典權人不生效,買家接手的地上還背著典權,根本吞不下去。十天書面通知期是生死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19 條為典權人留買權之規定,建立三層保障結構:第一項賦予典權人以相同條件留買典物之物權化先買權;第二項規定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收受後十日內未書面表示留買視為拋棄;第三項明定違反通知義務之所有權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2010 年修法將原債權效力升級為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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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典權是什麼?現在還有人在用嗎?▾
典權是民法第 911 條定義的物權:把不動產交給別人占有使用收益,換一筆典價,可以在約定期限內(最長 30 年)用同樣的錢贖回來。功能類似把房子當給別人但保留贖回權。實務上極罕見,現代交易改用抵押權加借貸。但老房子、祖產、農地偶爾還會翻出典權登記。如果在權狀背面看到典權兩個字,不要只問現在還有效嗎,要問典權人是誰、有沒有塗銷、留買權怎麼處理,這三個問題決定能不能順利賣。
Q2留買權只有十天會不會太短?錯過真的沒救嗎?▾
法律上就是十天,第 919 條第二項明文規定。這個期間是除斥期間不是時效,不能中斷也不能延長。錯過就是拋棄沒有救濟。但有一個例外:如果出典人根本沒用書面通知(只有口頭或沒通知),十天期間根本沒起算,可以隨時主張第三項的不得對抗。內行人提示:十日的起算點是收受通知,所以如果出典人寄平信沒收到,他要負舉證責任。主張沒收到比主張沒寄更容易贏。
Q3出典人偷偷把地賣了,典權人還能怎麼辦?▾
依第三項,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代表在法律上對新買受人仍然有典權存在。可以繼續對新所有權人行使典權(占有使用收益);主張留買權要求新所有權人以同條件讓給典權人(實務見解有爭議,建議配合塗銷登記訴訟處理);向出典人請求損害賠償。內行人提示:第一時間就向地政事務所聲請預告登記或假處分,防止新買受人再轉賣給善意第三人把情況搞複雜,這一步有沒有做,差一個訴訟階段。
Q4典權人的留買權是什麼?▾
出典人賣典物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優先買下的物權化先買權,是 2010 年修法後升級的物權效力規定。
Q5什麼叫不得對抗?▾
出典人未踐行書面通知義務逕將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時,該移轉在法律上對典權人不生效力,典權人仍可主張典權存在。
Q6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差在哪?▾
除斥期間是法定固定期間,不能中斷、不能延長,期間經過權利直接消滅。第 919 條十日就是除斥期間。
Q7出典人和典權人到底誰是誰?▾
出典人是把不動產出典換錢的原所有權人;典權人是付出典價取得占有使用收益權的對方。
Q8出典人怎麼通知典權人留買?▾
用存證信函或掛號信載明買家、價金、付款條件,向典權人最後登記住所送達並保留回執,口頭通知無效。
Q9典權人怎麼行使留買權?▾
收到書面通知十日內以書面(存證信函、掛號信、可留證電子文件)回覆出典人,明確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
Q10典權人發現沒收到通知就被移轉怎麼辦?▾
立刻調謄本、寄存證信函主張移轉不得對抗、聲請預告登記或假處分防再轉賣、必要時提塗銷登記之訴。
Q11留買後怎麼辦理移轉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97 條準用買賣登記程序,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及典權塗銷登記。
Q12民法 919 留買權 vs 土地法 104 優先承買權差在哪?▾
兩者立法模式相同(書面通知+十日+不得對抗),但前者保護典權人、後者保護基地承租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民法919典權留買權 | 土地法104基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 | 土地法34-1共有人優先承買權 |
|---|---|---|---|
| 效力性質 | 物權效力(2010 年修法後) | 物權效力 | 債權效力 |
| 通知方式 | 書面通知(明文) | 書面通知(實務見解) | 書面通知(實務見解) |
| 表示期間 | 10 日 | 10 日 | 15 日 |
| 未通知的法律效果 | 移轉不得對抗權利人 | 移轉不得對抗權利人 | 對第三人移轉有效,僅可請求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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