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53 條(善意占有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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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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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53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因可歸責事由致占有物滅失或毀損,僅以所受利益為限負賠償責任。
Q · 買到贓物後不小心把它弄壞了,要照市價全額賠嗎?
不用。依民法 953 條,只賠你實際因此獲得的利益
依民法第 953 條,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雖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仍只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責任。三個要件:取得占有時不知情(善意)、因可歸責事由致物滅失或毀損、實際因此獲利(保險金、殘值、換得之物)。實務上常用於二手交易買到贓物、繼承來路不明物等情境。
深度解讀
想像你在二手市場花五萬買了一幅畫,你完全不知道那其實是偷來的。半年後你不小心把畫摔破了,賣掉殘骸拿到三千元。這時候真正的畫主找上門要你賠。你要賠多少?不是五萬,不是畫的市價,只要那三千元。這就是 953 條的力量。它不是讓你逃避責任,而是劃出一條「善意」的保護線。只要你當初取得這個東西時真的不知情(法律上叫「善意占有」),就算後來因為你的過失毀了它,你的責任只到「你因為滅失或毀損實際獲得的利益」為止。這條法律的邏輯很清楚:一個被騙、被矇在鼓裡的人,不該承擔跟惡意占有人(知情還占著)一樣的賠償責任。但有一個關鍵:這把盾牌只撐到真正的物主跟你要回去的那一刻,你收到通知之後還繼續不小心,保護就開始瓦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占有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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