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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90 條(孳息收取人之注意義務及其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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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孳息,並為計算。
  2. 2.前項孳息,先抵充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
  3. 3.孳息如須變價始得抵充者,其變價方法準用實行質權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90條規定質權人收取質物孳息應盡善良管理注意,並依費用、利息、本金順序抵充債務。

Q · 質權人收了我質物的股息利息,可以亂用嗎?

不行,要按費用→利息→本金順序抵帳

依民法第890條,質權人收取質物孳息後,這筆錢不是他的,必須按法定順序抵充你的債務:先扣收取與保管費用、再扣原債權利息、最後才抵本金。且收取時須盡「與處理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怠於收取或抵充順序錯誤都要負責;孳息若為實物須變價,變價方法準用實行質權規定,不得私下賤賣。

深度解讀

你把股票、債券、或會生利息的東西設質借錢,債權人(質權人)不是拿了就擺著,他還要幫你「收租」。這條法律賦予他收取孳息的權利,但同時套上三道枷鎖:一、收的時候要像照顧自己財產那樣小心;二、收到的錢不能亂用,必須照順序抵帳——先扣費用、再扣利息、最後才是本金;三、如果孳息不是現金(例如收到實物股息)要賣掉才能抵帳的話,賣的方式要照實行質權的規定走,不能自己私下賤賣。這條看起來冷門,但它決定了一件很現實的事:你以為債權人收了這麼多利息和股息,本金應該扣光了,結果帳一算,大部分都被扣到「費用」和「利息」去了,本金幾乎沒動。抵充順序就是這麼殘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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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90 條規定:「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孳息,並為計算。前項孳息,先抵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