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90 條(孳息收取人之注意義務及其抵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孳息,並為計算。
- 前項孳息,先抵充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
- 孳息如須變價始得抵充者,其變價方法準用實行質權之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89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