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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90 條(孳息收取人之注意義務及其抵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孳息,並為計算。
  2. 前項孳息,先抵充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
  3. 孳息如須變價始得抵充者,其變價方法準用實行質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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