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22 條(清償之抵充-法定抵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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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6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屆期>擔保最少>債務人獲益最多>先到期>按比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