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22 條(清償之抵充-法定抵充)
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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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22 條規定法定抵充順序:已屆清償期者優先,其次擔保最少、債務人獲益最多、到期在先者,條件全同則按比例抵充。
Q · 還錢沒講要抵哪一筆債,法律怎麼決定?
依民法第 322 條,清償人未依第 321 條指定抵充時,法律依固定順序決定:第一,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第二,債務均屆期或均未屆期時,擔保最少者優先,擔保相等則債務人獲益最多者優先,獲益相等則先到期者優先;第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這套順序未必對債務人最有利,若在意結果應主動依第 321 條指定。
白話解讀
如果你還錢的時候沒有指定要抵哪一筆(見 321 條),法律會替你決定。322 條就是那個「自動駕駛」模式。它的邏輯很冷靜:已經到期的債先還、擔保少的債先還(因為擔保多的那筆債權人比較安全)、然後是債務人獲益最多的那筆、最後依到期先後,全部一樣的話就按比例分配。看起來很技術性,但背後有個血淋淋的實務現象:如果你還錢不說清楚,法律的預設順序可能跟你以為的完全不一樣。你以為你還的是利率最高那筆,結果法律替你抵到擔保最少那筆。你以為你救了保證人,結果保證人還是被請求。這條是「沉默的代價表」:不指定,就由這張表決定你的命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22 條為清償抵充之法定補充規範,當清償人未依第 321 條指定抵充對象、且清償額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法律依固定順序定其抵充:先抵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次抵擔保最少者,再抵債務人獲益最多者,後抵先到期者,條件全部相同則按比例分配,藉客觀標準建立可預測的清償歸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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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322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清償人沒指定抵充時,法律依到期、擔保、獲益、時間先後決定債務抵充順序。
Q2法定抵充和指定抵充差在哪?▾
指定抵充(321 條)是清償人自己選抵哪筆;法定抵充(322 條)是沒選時法律照固定順序自動決定。
Q3還錢沒指定可以事後反悔嗎?▾
不行。指定須於清償時為之,未指定即進入 322 條法定抵充,事後不能重來。
Q4兩筆債務條件完全一樣怎麼抵?▾
依第三款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結果是兩筆都沒結清、時效都繼續跑。
Q5為什麼是擔保最少的先抵?▾
因為擔保多的那筆債權人較安全,法律讓高風險、擔保少的債務先被消化。
Q6法定抵充有時間限制嗎?▾
法定抵充於清償發生時自動啟動,無獨立時效,但各債務時效仍依其性質計算。
Q7公司付應付帳款也會觸發 322 條嗎?▾
會。對同一供應商有多筆應付款而付款未指定時,即依 322 條排序抵充。
Q8怎麼避免法定抵充對自己不利?▾
還款前列出各債務的到期、擔保、獲益、利率,若預測不利就依 321 條主動指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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