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 874 條規定抵押物拍賣價金按抵押權成立次序分配,同順位則依債權額比例分配。
Q · 我的抵押權排第二順位,法拍後能拿多少?
看第一順位吃完後還剩多少,沒剩就零
依民法第 874 條,抵押物拍賣價金按抵押權成立順位分配,前順位全額受償後才輪到後順位。同順位的抵押權人依債權額比例分配。意思是:第一順位有 800 萬債權、拍賣得 1000 萬,扣執行費後第一順位拿完剩下才到第二。如果你的抵押權排第二、前面債權加起來已接近房價,這個擔保的實際保障可能等於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是關鍵伏筆——稅捐、勞工工資墊償可跳過抵押權優先受償。
一棟房子可以背不只一個抵押權。銀行貸款設了第一順位,民間借貸設了第二順位,親友借款設了第三順位。只要房子值夠多,大家相安無事。但房子被法拍的那一天,這條就是決定誰先拿錢、誰空手而歸的排隊規則。規則冷酷到極點:第一順位全額拿完,剩下的才輪第二順位,第二吃完才輪第三。法拍價金不夠分的時候,後面的人可能一毛都沒有。這就是為什麼二胎房貸利率永遠比一胎高:債權人心裡清楚排在後面的風險,必須用更高報酬來補償。而同順位的抵押權人之間,不是平分,是按債權金額比例分配。你欠甲三百萬、欠乙一百萬,兩個同順位,拍賣得四百萬,甲拿三百萬,乙拿一百萬。你借錢出去設抵押之前,第一件事不是看房子值多少,是看你前面排了幾個人、他們的債權加起來有多大。
民法第 874 條為抵押物拍賣價金分配的核心規範,採「順位優先 + 同順位比例分配」雙原則。先依各抵押權成立的登記次序逐順位分配,前順位足額受償後才進入後順位;同順位之抵押權人則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不再採舊法的平均分配。本條於民國 96 年修正時新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配合稅捐稽徵法等特別法的優先受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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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民法第 874 條規定法拍價金按順位分配。二胎排第二,如果房價下跌或一胎餘額太大,二胎可能一毛都拿不到。利率高是補償這個「排隊落空」的風險溢價。內行人提示:評估二胎的實際保障不是看房子總市值,而是用房屋估值減掉一胎餘額和執行費用。若剩餘價值不到你借款金額的 1.2 倍,這個擔保幾乎等於裝飾品。
可以。抵押權因拍賣而消滅(民法第 873 條),但債務本身不會因法拍消失。後順位抵押權人沒分到的部分,債權還在,只是變成無擔保債權,可以繼續對你的薪水、存款、其他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房子被拍賣就解脫了,這是最危險的誤解。除非所有債權人都拿到全額或書面同意拋棄餘額,否則債務不會自動消滅。
可以。到地政事務所申請該不動產的土地登記謄本或建物登記謄本,任何人都可申請,不限所有權人。謄本上會列出所有抵押權的設定日期、權利人、擔保金額。內行人提示:買二手屋簽約前一定要自己調謄本,不要只看仲介提供的。設定日期就是順位依據,若上面有好幾個抵押權加起來接近房價,這棟房子的風險比表面高得多。
規範抵押物拍賣價金的分配規則,採順位優先 + 同順位比例分配雙原則,是評估抵押擔保實際價值的核心條文。
順位依地政事務所登記收件時間先後排序,先登記者排第一順位,法拍時前順位足額受償才輪到後順位。
依各自債權金額占同順位總債權的比例分配,96 年修法前是平均分配,現行已改為比例分配。
指稅捐稽徵法 6 條的土地增值稅、地價稅等稅捐債權,以及勞基法 28 條的工資墊償,可跳過抵押權順位優先受償。
到地政事務所申請該不動產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任何人都可申請,謄本上會列出設定日期、權利人、擔保金額。
房屋估值 ×(1 - 執行費約 3%)- 前順位債權總額 - 法定優先扣除(稅捐 / 工資)= 可分配給本順位的金額,再依比例分。
10 日內仔細核對金額、順位、優先扣除項目;有誤立即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逾期分配確定無法再爭。
聲明異議遭駁回後 10 日內,向執行法院起訴提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的請求金額即為訴訟標的金額,須繳裁判費。
順位差。一胎排第一順位法拍優先受償,二胎排第二要等一胎吃完。二胎利率高 1-2% 是補償排隊落空風險。
| 情境 | 同順位分配方式 | 對小債權人影響 |
|---|---|---|
| 舊法(96 年前) | 平均分配 | 金額小者比例上有利 |
| 現行法(96 年後) | 依債權額比例分配 | 回歸風險與報酬對等 |
| 稅捐稽徵法 6 條優先 | 稅捐跳過所有抵押權 | 第一順位也可能受影響 |
| 勞基法 28 條工資墊償 | 工資 6 個月優先於抵押權 | 工廠抵押風險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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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賣得之價金,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同者,平均分配之。
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立法理由一、抵押物賣得價金之分配次序,法律不乏另有規定者,如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本法修正條文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等是,為期周延,爰增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語,以資配合。 二、原條文中所謂「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云云,究竟指何種次序而言,又末段「其次序同者,平均分配之」,文義亦不甚明顯,易生爭議,爰予修訂,以期明確。
抵押物賣得之價金,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同者,平均分配之。
一、抵押物賣得價金之分配次序,法律不乏另有規定者,如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本法修正條文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等是,為期周延,爰增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語,以資配合。 二、原條文中所謂「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云云,究竟指何種次序而言,又末段「其次序同者,平均分配之」,文義亦不甚明顯,易生爭議,爰予修訂,以期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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