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3-2 條(實行抵押權之效果)
- 1.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者,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因抵押物之拍賣而消滅。
- 2.前項情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未屆清償期者,於抵押物拍賣得受清償之範圍內,視為到期。
- 3.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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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3-2 條規定拍賣消滅所有抵押權,未到期債權視為到期按順位分配,但拍定人經同意承接債務則例外不消滅。
Q · 買法拍屋會背前屋主的房貸嗎?
依民法第 873-2 條第一項,拍賣後不動產上所有抵押權因抵押物之拍賣而消滅,拍定人取得無抵押權負擔的乾淨產權。前屋主未清償的貸款由法院從拍賣價金中按抵押權順位分配給債權人,拍定人不需要承擔。但要注意租賃權不一定消滅(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投標前必查謄本他項權利部與現場租賃狀況。
白話解讀
一棟房子上可能同時背著三、四個抵押權:第一順位銀行房貸、第二順位民間借款、第三順位親戚借貸。當其中一個債權人忍不住了,聲請法院拍賣這棟房子,拍賣槌落下的瞬間,所有抵押權全部歸零,不管你排第幾順位、不管你的債權到期了沒有。這就是本條第一項的「塗銷主義」:拍賣不只清掉發動拍賣那個人的抵押權,是把整棟房子上所有的抵押權一次洗乾淨。買到法拍屋的人拿到的是乾淨的產權,不用替前手還任何貸款。但這對那些「債權還沒到期」的抵押權人公平嗎?第二項的設計是:你的錢還沒到期沒關係,法律直接視為到期,你照樣可以從拍賣價金裡按順位分錢。不過第三項留了一道暗門:如果買到房子的人願意「承接」這些還沒到期的債務,而抵押權人也同意,那抵押權就不消滅,債務繼續存在,只是債務人從原來那個還不出錢的人,變成了買房子的這個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3-2 條規定拍賣塗銷主義:抵押權實行後,該不動產上所有抵押權因拍賣而消滅;未屆清償期之擔保債權於拍賣得受清償範圍內視為到期;經拍定人或承受債權人聲明承接、抵押權人同意者,抵押權不消滅,為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的實體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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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873-2 條是什麼?▾
規定法拍屋拍定後所有抵押權消滅的條文,未到期債權視為到期按順位分配。
Q2買法拍屋要承擔前屋主的房貸嗎?▾
不用。第一項規定拍賣後抵押權全部消滅,拍定人取得乾淨產權。
Q3我的抵押權還沒到期,房子被拍賣怎麼辦?▾
依第二項視為到期,可從拍賣價金按順位分配,但需在分配期日前陳報債權。
Q4什麼是帶押過戶?▾
依第三項,拍定人經抵押權人同意承接債務,原抵押權不消滅繼續存在。
Q5法拍後分配價金不夠怎麼辦?▾
後順位債權人轉為普通債權,可另對債務人追討其他財產。
Q6拍賣消滅範圍包含哪些權利?▾
所有抵押權(含最高限額抵押)皆消滅,但租賃權與法定地上權另依其他條文判斷。
Q7法拍前可以撤回拍賣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債務人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得撤回拍賣。
Q8抵押權人怎麼確保分到錢?▾
收到法院執行通知後立即陳報債權金額與順位,於分配期日前提出異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scope | effect | typical_case |
|---|---|---|---|
| 第一項(拍賣塗銷) | 所有已登記抵押權 | 抵押權全部消滅 | 一般法拍取得乾淨產權 |
| 第二項(未到期視為到期) | 未屆清償期之擔保債權 | 視為到期參與分配 | 後順位抵押權人保護機制 |
| 第三項(承接例外) | 未到期或未定清償期 | 抵押權不消滅,債務移轉 | 投資客帶押過戶減輕資金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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