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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73-2 條(實行抵押權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者,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因抵押物拍賣而消滅。
  2. 前項情形,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有未屆清償期者,於抵押物拍賣得受清償之範圍內,視為到期。
  3.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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