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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7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3.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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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流押契約、流抵契約)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對抗效力 相對無效原則 💇立法理由: 僅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原則上為法所不許,爰將流抵約款規定修正為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II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請求權)時,「抵押物價值超過」(例如抵押的房屋價值高漲)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權人清算義務 💇立法理由: 因抵押權旨在擔保債權之優先受償,非使抵押權人因此獲得債權清償以外之利益 III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dia0222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流押契約、流抵契約 #目的:拍賣程序耗時費力,拍賣價格有時較低,為擴大抵押權融資性之擔保目的,當事人得約定屆期未清償者,抵押物所有權應移轉於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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