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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7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3.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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