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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900 條(權利質權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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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00 條規定,權利質權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應收帳款、股票、存款債權皆可設質。

Q · 沒有房子車子,手上的應收帳款、股票可以拿去借錢嗎?

可以。依民法 900 條可讓與的權利皆能設質

依民法第 900 條,凡「可以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都能設定權利質權作為借款擔保,包括應收帳款、股票、存款債權、專利、保單現金價值等無形資產。唯一門檻是「可讓與性」:一身專屬權(如扶養費請求權)、已約定禁止讓與的債權,不能作為標的。這條是無形資產融資整個體系的定義入口,後續設定方式準用第 901 條至第 908 條。

深度解讀

說到「拿東西抵押借錢」,大部分人腦中浮現的是房子、車子、黃金這種「摸得到」的東西。但這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中小企業老闆都不知道的事:你公司的應收帳款、你手上的股票、你持有的專利、你存在銀行的定存、甚至你對房客每月的租金債權,全部都可以拿去設定質權當擔保。條件只有一個:這個權利必須「可以讓與」。這就是為什麼你去銀行借錢時,理專有時會問你有沒有股票、有沒有保單,不是隨便問,他在找你口袋裡那些你以為不能動的資產。很多小公司卡在現金流但明明有一堆應收帳款在跑,不是沒資產,是不知道那些紙本帳款可以變成融資工具。這條是整個「無形資產融資」世界的入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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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00 條規定:「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0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