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重點摘要民法第 900 條規定,權利質權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應收帳款、股票、存款債權皆可設質。
Q · 沒有房子車子,手上的應收帳款、股票可以拿去借錢嗎?
可以。依民法 900 條可讓與的權利皆能設質
依民法第 900 條,凡「可以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都能設定權利質權作為借款擔保,包括應收帳款、股票、存款債權、專利、保單現金價值等無形資產。唯一門檻是「可讓與性」:一身專屬權(如扶養費請求權)、已約定禁止讓與的債權,不能作為標的。這條是無形資產融資整個體系的定義入口,後續設定方式準用第 901 條至第 908 條。
說到「拿東西抵押借錢」,大部分人腦中浮現的是房子、車子、黃金這種「摸得到」的東西。但這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中小企業老闆都不知道的事:你公司的應收帳款、你手上的股票、你持有的專利、你存在銀行的定存、甚至你對房客每月的租金債權,全部都可以拿去設定質權當擔保。條件只有一個:這個權利必須「可以讓與」。這就是為什麼你去銀行借錢時,理專有時會問你有沒有股票、有沒有保單,不是隨便問,他在找你口袋裡那些你以為不能動的資產。很多小公司卡在現金流但明明有一堆應收帳款在跑,不是沒資產,是不知道那些紙本帳款可以變成融資工具。這條是整個「無形資產融資」世界的入口。
民法第 900 條為權利質權之定義性規範,指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相對於以動產為標的的動產質權(第 884 條)、以不動產為標的的抵押權(第 860 條),權利質權處理的是無形財產權的擔保化,其成立前提為標的權利具有可讓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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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叫存單質押,是銀行業最常見的權利質權實務之一。你對銀行的存款返還請求權設定質權給銀行作擔保,因標的明確、價值穩定、容易處分,利率通常比信貸低很多。定存還沒到期但急需資金時,存單質借通常比解約划算,因為解約會損失利息,質借只要付差額利息。
質押是你把帳款當擔保品借錢,帳款還是你的,到期你收了錢還銀行,適用民法第 900 條以下權利質權規定;買斷是把帳款整個賣給金融機構由對方去收,屬債權讓與(第 294 條)。質押對外部觀感較好,買斷可一次轉嫁壞帳風險,選哪個看你擔心的是資金還是壞帳。
原則上股利收取權屬於出質人,但質權效力及於孳息。實務多在契約約定:正常情況股利仍由出質人領取,發生違約事由時孳息改由質權人取得。設質前務必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股利歸屬與表決權行使方式,這兩項沒寫清楚日後糾紛最多。
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是應收帳款、股票、存款設質借錢的法律依據。
抵押權標的是不動產、動產質權是有形動產、權利質權是無形的可讓與權利。三種擔保物權分管三類資產。
權利能自由移轉給他人的性質。一身專屬權(如扶養費請求權)和約定禁止讓與的債權不具可讓與性。
應收帳款、股票、存款返還請求權、專利、商標、保單現金價值等具可讓與性的權利皆可。
先確認可讓與性 → 選對設定方式(一般債權書面+通知、證券背書、股票依公司法)→ 簽質權設定契約 → 通知第三債務人。
急需資金又不想損失利息時,存單質借通常較划算,因為解約會損失全部利息,質借只付差額利息。
帳款仍屬於你,到期收款後清償借款;若違約,質權人得依第 905、906 條請求給付或提存。
查原始契約有無禁止讓與條款、該權利是否屬一身專屬權、是否為現存確定的權利(未來繼承期待不行)。
質押帳款仍是你的、適用權利質權;買斷是賣斷債權、適用債權讓與。質押重資金周轉,買斷重轉嫁壞帳風險。
| 比較面向 | 權利質權 | 動產質權 | 抵押權 |
|---|---|---|---|
| 標的物 | 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無形) | 動產(有形) | 不動產或準不動產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 900 條以下 | 民法第 884 條以下 | 民法第 860 條以下 |
| 成立要件 | 可讓與性 + 設定方式(書面/通知/背書) | 移轉占有 | 登記 |
| 典型場景 | 應收帳款融資、股票設質、存單質借 | 當鋪、機器設備質押 | 房貸、土地融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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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均得為質權之標的物。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立法理由限制物權例如地上權、典權、地役權、抵押權、動產質權等,均有定義規定。為期明確,並期立法體例一致,爰將本條修正為定義規定。
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均得為質權之標的物。
限制物權例如地上權、典權、地役權、抵押權、動產質權等,均有定義規定。為期明確,並期立法體例一致,爰將本條修正為定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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