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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489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就未發行之著作原件或其著作權設定動產質權或權利質權,當事人間得自由決定

全文內容

按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著作權之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非經註冊,不得對抗第三人。」暨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發行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僅係就有關著作權之註冊效力及強制執行事項所設之規定。至於就未發行之著作原件或其著作權設定動產質權或權利質權,係屬當事人基於設定合意依法律行為而創設之物權關係,基於民法係採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原則,此乃有關之當事人於不違背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之範圍內得本於其自由意思決定之事項。從而,著作權人向銀行要求將其未經發行之著作原件或其著作權設定動產質權或權利質權,銀行自得斟酌其具體情形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及其業務上之要求而決定是否接受;如決定不予接受,亦無違法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人民之其他自由或權利之可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律字第 489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3 月 13 日發布,要旨:就未發行之著作原件或其著作權設定動產質權或權利質權,當事人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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