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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99-2營業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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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債權同時消滅。
  2. 2.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99條之2規範營業質,出質人逾取贖期限五日未贖,質物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擔保債權同時消滅,質權人不得再追償。

Q · 在當舖東西流當了,還會被追債嗎?

不會。流當後東西歸當舖,債務同時一筆勾銷

依民法第899條之2,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質物時,質權人(當舖)取得質物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也就是說,流當的那一刻起東西不是你的,但債也不是你的了——當舖不能再回頭追討不足額,更不會進聯徵或影響信用。這是營業質與一般銀行貸款最大的差別。

白話解讀

當舖的遊戲規則跟你想的不一樣。一般質押是:你借錢、拿東西去抵、還不出錢對方可以拍賣、賣剩的要退你、不夠的還要追你補。但當舖不是。你拿勞力士去當十萬,利息沒繳、期限過了五天,這支錶就「自動」變成當舖的,你的債務同時歸零。聽起來好像很慘,但反過來看:當舖永遠不能追你要錢。你當了一台車借五十萬,就算車子後來只值十萬,當舖也只能認了,不能回頭告你補四十萬。這是法律給營業質的特殊設計:速戰速決,一手交錢一手押物,期限到了各自認帳。知道這個規則的人,當舖對他來說是一個「有上限的融資工具」;不知道的人,才會在還不出錢的時候心慌。

法律定性

民法第899條之2規範「營業質」,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受質為營業之質權人(如當舖)所成立的動產質權。其特徵在於:質權人僅得就質物行使權利,出質人逾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仍未取贖時,質權人即取得質物所有權,所擔保債權同時消滅,並排除一般質權的拍賣、代位等程序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當舖東西流當了會不會影響信用聯徵?

不會。依民法第899條之2,質物所有權移轉給當舖的那一刻,你的債務同時消滅,法律關係就此了結。當舖沒有債權可以回報給聯合徵信中心,也沒辦法告你。這是當舖和銀行貸款最大的差別。

Q2當舖可以在五日內拒絕我取贖嗎?

不可以。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你有法律上的取贖權利,當舖必須配合。若以已賣出、沒收到通知等理由拒絕,可主張質權仍存續、所有權尚未移轉。建議在第三天就行動並保留完整聯絡紀錄。

Q3當舖利息比銀行高那麼多,政府為什麼不管?

有管。當舖業法第11條規定月利率最高不得超過2.5%(年利率30%),另可加收5%倉棧費,超過上限部分免付。當舖能做高風險短期借貸,是因為本條給的流當制度讓其承擔物品跌價風險。借一萬塊三個月總成本超過約900元幾乎一定超收,可向縣市警察局經濟科檢舉。

Q4營業質是什麼?

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之質權人(當舖)所成立的動產質權,逾期即流當,所有權移轉、債權消滅。

Q5當舖流當是什麼意思?

出質人逾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仍未取贖,質物所有權自動歸當舖,同時債務消滅。

Q6取贖期間是什麼?

出質人得清償取回質物的約定期間,屆滿後另有五日寬限期,且此五日不得以契約延長。

Q7什麼是當票?

當舖借款的憑證,依當舖業法第16條應載明當物、金額、利率、取贖期間等事項,缺項可能影響流當效力。

Q8當舖的東西怎麼贖回?

在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清償本金加合法利息與倉棧費,向當舖辦理取贖即可取回質物。

Q9當舖利息怎麼算?

依當舖業法第11條,月利率最高2.5%(年息30%)+ 倉棧費最高5%,超收部分免付。

Q10快流當了還想留住東西怎麼辦?

務必在屆滿後第五日之內主動聯絡當舖談「展期續當」,過了第六日當舖已無配合義務。

Q11當舖超收利息怎麼檢舉?

保留當票與付款紀錄,向縣市政府警察局經濟科檢舉,超過法定上限部分免付。

Q12營業質 vs 一般質權差在哪?

一般質權拍賣結算、可追償差額;營業質逾期流當、所有權直接移轉、債權消滅、不得追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pledgebusiness_pledge
實行方式拍賣質物受償逾期五日所有權自動移轉
不足額可向出質人追償差額債權同時消滅,不得追償
剩餘價金賣得超過債權部分應返還歸質權人所有,不返還
信用影響債務未清可能影響信用債權消滅,不進聯徵
緩衝期拍賣前可協商取贖僅取贖期屆滿後五日,不得延長

general_pledge

實行方式
拍賣質物受償
不足額
可向出質人追償差額
剩餘價金
賣得超過債權部分應返還
信用影響
債務未清可能影響信用
緩衝期
拍賣前可協商取贖

business_pledge

實行方式
逾期五日所有權自動移轉
不足額
債權同時消滅,不得追償
剩餘價金
歸質權人所有,不返還
信用影響
債權消滅,不進聯徵
緩衝期
僅取贖期屆滿後五日,不得延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質屋営業法 第18条・第19条(流質期限経過後の質物所有権取得)
中國典当管理办法 第43条(絕當;民法典第428条流押禁止之例外)
德國Pfandleihverordnung (PfandlV);BGB § 1229(Verfallklausel-Verbot 之營業質例外)
法國Code civil art. 2348(pacte commissoire);prêt sur gage(Caisse de Crédit Municipal)
美國State pawnbroker statutes + UCC Article 9(pawn forfeitu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60305 增訂)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所設定之質權,通稱為「營業質」。其為一般民眾籌措小額金錢之簡便方法,有其存在之價值。惟民法對於營業質權人與出質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尚無規定,致適用上易滋疑義,為期周延明確,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為便於行政管理,減少流弊,以受質為營業之質權人以經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又鑑於營業質之特性,質權人不得請求出質人清償債務,僅得專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即出質人如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爰參酌當舖業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條之精神,增訂第一項。   四、營業質雖為動產質權之一種,惟其間仍有不同之處,爰於第二項明定最高限額質權、質權人之孳息收取權、轉質、質權之實行方法、質物之滅失及物上代位性等均不在適用之列。

(096030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所設定之質權,通稱為「營業質」。其為一般民眾籌措小額金錢之簡便方法,有其存在之價值。惟民法對於營業質權人與出質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尚無規定,致適用上易滋疑義,為期周延明確,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為便於行政管理,減少流弊,以受質為營業之質權人以經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又鑑於營業質之特性,質權人不得請求出質人清償債務,僅得專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即出質人如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爰參酌當舖業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條之精神,增訂第一項。   四、營業質雖為動產質權之一種,惟其間仍有不同之處,爰於第二項明定最高限額質權、質權人之孳息收取權、轉質、質權之實行方法、質物之滅失及物上代位性等均不在適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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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99-2 條規定:「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9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9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