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899條之2規範營業質,出質人逾取贖期限五日未贖,質物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擔保債權同時消滅,質權人不得再追償。
Q · 在當舖東西流當了,還會被追債嗎?
不會。流當後東西歸當舖,債務同時一筆勾銷
依民法第899條之2,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質物時,質權人(當舖)取得質物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也就是說,流當的那一刻起東西不是你的,但債也不是你的了——當舖不能再回頭追討不足額,更不會進聯徵或影響信用。這是營業質與一般銀行貸款最大的差別。
當舖的遊戲規則跟你想的不一樣。一般質押是:你借錢、拿東西去抵、還不出錢對方可以拍賣、賣剩的要退你、不夠的還要追你補。但當舖不是。你拿勞力士去當十萬,利息沒繳、期限過了五天,這支錶就「自動」變成當舖的,你的債務同時歸零。聽起來好像很慘,但反過來看:當舖永遠不能追你要錢。你當了一台車借五十萬,就算車子後來只值十萬,當舖也只能認了,不能回頭告你補四十萬。這是法律給營業質的特殊設計:速戰速決,一手交錢一手押物,期限到了各自認帳。知道這個規則的人,當舖對他來說是一個「有上限的融資工具」;不知道的人,才會在還不出錢的時候心慌。
民法第899條之2規範「營業質」,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受質為營業之質權人(如當舖)所成立的動產質權。其特徵在於:質權人僅得就質物行使權利,出質人逾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仍未取贖時,質權人即取得質物所有權,所擔保債權同時消滅,並排除一般質權的拍賣、代位等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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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依民法第899條之2,質物所有權移轉給當舖的那一刻,你的債務同時消滅,法律關係就此了結。當舖沒有債權可以回報給聯合徵信中心,也沒辦法告你。這是當舖和銀行貸款最大的差別。
不可以。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你有法律上的取贖權利,當舖必須配合。若以已賣出、沒收到通知等理由拒絕,可主張質權仍存續、所有權尚未移轉。建議在第三天就行動並保留完整聯絡紀錄。
有管。當舖業法第11條規定月利率最高不得超過2.5%(年利率30%),另可加收5%倉棧費,超過上限部分免付。當舖能做高風險短期借貸,是因為本條給的流當制度讓其承擔物品跌價風險。借一萬塊三個月總成本超過約900元幾乎一定超收,可向縣市警察局經濟科檢舉。
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之質權人(當舖)所成立的動產質權,逾期即流當,所有權移轉、債權消滅。
出質人逾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仍未取贖,質物所有權自動歸當舖,同時債務消滅。
出質人得清償取回質物的約定期間,屆滿後另有五日寬限期,且此五日不得以契約延長。
當舖借款的憑證,依當舖業法第16條應載明當物、金額、利率、取贖期間等事項,缺項可能影響流當效力。
在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清償本金加合法利息與倉棧費,向當舖辦理取贖即可取回質物。
依當舖業法第11條,月利率最高2.5%(年息30%)+ 倉棧費最高5%,超收部分免付。
務必在屆滿後第五日之內主動聯絡當舖談「展期續當」,過了第六日當舖已無配合義務。
保留當票與付款紀錄,向縣市政府警察局經濟科檢舉,超過法定上限部分免付。
一般質權拍賣結算、可追償差額;營業質逾期流當、所有權直接移轉、債權消滅、不得追償。
| 比較面向 | general_pledge | business_pledge |
|---|---|---|
| 實行方式 | 拍賣質物受償 | 逾期五日所有權自動移轉 |
| 不足額 | 可向出質人追償差額 | 債權同時消滅,不得追償 |
| 剩餘價金 | 賣得超過債權部分應返還 | 歸質權人所有,不返還 |
| 信用影響 | 債務未清可能影響信用 | 債權消滅,不進聯徵 |
| 緩衝期 | 拍賣前可協商取贖 | 僅取贖期屆滿後五日,不得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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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所設定之質權,通稱為「營業質」。其為一般民眾籌措小額金錢之簡便方法,有其存在之價值。惟民法對於營業質權人與出質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尚無規定,致適用上易滋疑義,為期周延明確,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為便於行政管理,減少流弊,以受質為營業之質權人以經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又鑑於營業質之特性,質權人不得請求出質人清償債務,僅得專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即出質人如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爰參酌當舖業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條之精神,增訂第一項。 四、營業質雖為動產質權之一種,惟其間仍有不同之處,爰於第二項明定最高限額質權、質權人之孳息收取權、轉質、質權之實行方法、質物之滅失及物上代位性等均不在適用之列。
一、本條新增。 二、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所設定之質權,通稱為「營業質」。其為一般民眾籌措小額金錢之簡便方法,有其存在之價值。惟民法對於營業質權人與出質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尚無規定,致適用上易滋疑義,為期周延明確,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為便於行政管理,減少流弊,以受質為營業之質權人以經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又鑑於營業質之特性,質權人不得請求出質人清償債務,僅得專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即出質人如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爰參酌當舖業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條之精神,增訂第一項。 四、營業質雖為動產質權之一種,惟其間仍有不同之處,爰於第二項明定最高限額質權、質權人之孳息收取權、轉質、質權之實行方法、質物之滅失及物上代位性等均不在適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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