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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99-2 條(營業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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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2. 2.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99條之2規範營業質,出質人逾取贖期限五日未贖,質物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擔保債權同時消滅,質權人不得再追償。

Q · 在當舖東西流當了,還會被追債嗎?

不會。流當後東西歸當舖,債務同時一筆勾銷

依民法第899條之2,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質物時,質權人(當舖)取得質物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也就是說,流當的那一刻起東西不是你的,但債也不是你的了——當舖不能再回頭追討不足額,更不會進聯徵或影響信用。這是營業質與一般銀行貸款最大的差別。

深度解讀

當舖的遊戲規則跟你想的不一樣。一般質押是:你借錢、拿東西去抵、還不出錢對方可以拍賣、賣剩的要退你、不夠的還要追你補。但當舖不是。你拿勞力士去當十萬,利息沒繳、期限過了五天,這支錶就「自動」變成當舖的,你的債務同時歸零。聽起來好像很慘,但反過來看:當舖永遠不能追你要錢。你當了一台車借五十萬,就算車子後來只值十萬,當舖也只能認了,不能回頭告你補四十萬。這是法律給營業質的特殊設計:速戰速決,一手交錢一手押物,期限到了各自認帳。知道這個規則的人,當舖對他來說是一個「有上限的融資工具」;不知道的人,才會在還不出錢的時候心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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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99-2 條規定:「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9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9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