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33 條(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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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八十八條至第八百九十條及第八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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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33 條準用質權規則於留置權,留置權人須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有腐敗之虞可變價。
Q · 東西被別人合法扣住,對方能任意使用嗎?
不行,準用第 888 條第 2 項禁止擅自使用
依民法第 933 條準用第 888 條第二項,留置權人非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留置物。同時準用第 888 條第一項,留置權人對留置物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標準高於普通注意義務。若留置物有腐敗變質之虞,準用第 892 條得逕行拍賣變價以保全債權。違反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留置物所有人可依民法第 184 條另行求償,或於計算應付債權時主張損害抵銷。
深度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有一行字,像是法條版的「同上」。但它其實是把質權規則整套搬到留置權上,瞬間決定了留置權人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你車送修不付錢,修車廠扣住車(這就是留置權)。那修車廠能不能把你的車借給員工開?能不能拿去載貨賺外快?能不能放在露天停車場讓它泡水生鏽?答案全藏在這條準用進來的規則裡。修車廠必須像好管家一樣保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不能擅自使用或出租,如果東西快壞了可以拍賣換錢。這條字少威力大:它是留置物所有人(就是欠錢的你)在失去占有後唯一的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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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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