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33 條(準用規定)
第八百八十八條至第八百九十條及第八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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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33 條準用質權規則於留置權,留置權人須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有腐敗之虞可變價。
Q · 東西被別人合法扣住,對方能任意使用嗎?
依民法第 933 條準用第 888 條第二項,留置權人非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留置物。同時準用第 888 條第一項,留置權人對留置物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標準高於普通注意義務。若留置物有腐敗變質之虞,準用第 892 條得逕行拍賣變價以保全債權。違反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留置物所有人可依民法第 184 條另行求償,或於計算應付債權時主張損害抵銷。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有一行字,像是法條版的「同上」。但它其實是把質權規則整套搬到留置權上,瞬間決定了留置權人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你車送修不付錢,修車廠扣住車(這就是留置權)。那修車廠能不能把你的車借給員工開?能不能拿去載貨賺外快?能不能放在露天停車場讓它泡水生鏽?答案全藏在這條準用進來的規則裡。修車廠必須像好管家一樣保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不能擅自使用或出租,如果東西快壞了可以拍賣換錢。這條字少威力大:它是留置物所有人(就是欠錢的你)在失去占有後唯一的護身符。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33 條為留置權準用規定,將質權章中「保管義務」(第 888 條)、「孳息收取權」(第 889 條)、「孳息抵充順序」(第 890 條)及「腐敗變價權」(第 892 條)整套引入留置權,使留置權人之權義體系與質權同步,避免立法重複並建立統一擔保物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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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933 條準用哪些條文?▾
準用民法第 888 條至第 890 條及第 892 條,涵蓋保管義務、使用出租限制、孳息收取及腐敗變價。
Q2修車廠扣住我的車能不能開?▾
不行。準用第 888 條第 2 項,非經車主同意留置權人不得使用留置物。
Q3留置物在對方手裡壞了誰負責?▾
準用第 888 條第 1 項要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不當留置權人須賠償。
Q4留置權人能收留置物的租金或孳息嗎?▾
準用第 889 條,留置權人原則上可收取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除外。
Q5留置物快腐壞怎麼處理?▾
準用第 892 條,留置權人得拍賣留置物,以賣得價金代充留置物保全債權。
Q6留置權準用後孳息怎麼分配?▾
準用第 890 條,孳息收取後先抵充費用、次抵充利息、再抵充原本債權。
Q7留置權準用 vs 質權直接適用差在哪?▾
質權直接適用全部質權規則,留置權僅準用第 888-890、892 條四個條文核心保管與變價規則。
Q8違反第 933 條準用之義務怎麼主張?▾
可依民法第 184 條請求損害賠償,或在清償應付債權時主張損害抵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itle | headers | rows |
|---|---|---|
| 質權人 vs 留置權人 vs 寄託受任人保管義務比較 | [ "項目", "質權人(民法 888)", "留置權人(民法 933 準用)", "寄託受任人(民法 590)" ] | [ [ "保管標準",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準用)",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無償)/善良管理人(有償)" ], [ "使用限制", "非經出質人同意不得使用出租", "非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出租(準用)", "原則上不得使用,除契約允許" ], [ "孳息收取", "得收取(除契約另定)", "得收取(準用第 889 條)", "原則上不得收取,屬寄託人所有" ], [ "變價權", "有腐敗之虞或減值得拍賣(第 892 條)", "有腐敗之虞或減值得拍賣(準用)", "無,須通知寄託人取回" ], [ "占有目的", "擔保債權", "擔保債權(牽連關係)", "為他人保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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