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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33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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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八十八條至第八百九十條及第八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33 條準用質權規則於留置權,留置權人須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有腐敗之虞可變價。

Q · 東西被別人合法扣住,對方能任意使用嗎?

不行,準用第 888 條第 2 項禁止擅自使用

依民法第 933 條準用第 888 條第二項,留置權人非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留置物。同時準用第 888 條第一項,留置權人對留置物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標準高於普通注意義務。若留置物有腐敗變質之虞,準用第 892 條得逕行拍賣變價以保全債權。違反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留置物所有人可依民法第 184 條另行求償,或於計算應付債權時主張損害抵銷。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有一行字,像是法條版的「同上」。但它其實是把質權規則整套搬到留置權上,瞬間決定了留置權人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你車送修不付錢,修車廠扣住車(這就是留置權)。那修車廠能不能把你的車借給員工開?能不能拿去載貨賺外快?能不能放在露天停車場讓它泡水生鏽?答案全藏在這條準用進來的規則裡。修車廠必須像好管家一樣保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不能擅自使用或出租,如果東西快壞了可以拍賣換錢。這條字少威力大:它是留置物所有人(就是欠錢的你)在失去占有後唯一的護身符。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33 條為留置權準用規定,將質權章中「保管義務」(第 888 條)、「孳息收取權」(第 889 條)、「孳息抵充順序」(第 890 條)及「腐敗變價權」(第 892 條)整套引入留置權,使留置權人之權義體系與質權同步,避免立法重複並建立統一擔保物權標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修車廠因為我沒付錢扣住我的車,他可以開我的車嗎?

不行。民法第 933 條把質權規則準用到留置權上,其中第 888 條第二項明確規定,非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權人不得使用或出租留置物。修車廠開你的車就是違反這條。內行人提示:你不必等到車還回來才處理,發現當下就可以寄存證信函要求停止並保留使用利益求償權,這個動作還會讓你在談尾款時取得反制籌碼。

Q2我寄放在乾洗店的衣服因為費用爭議被扣住,結果衣服發霉了,店家要賠嗎?

要。依民法第 933 條準用第 888 條,店家作為留置權人必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你的衣服。如果是店家保管方式不當造成的損失,他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內行人提示:請保留衣服原有狀態的照片(例如取件時的樣子)和送洗紀錄,這是證明損害發生在留置期間的關鍵證據。主張時可以直接用衣服價值抵銷原本該付的費用。

Q3民法 933 條是什麼?

留置權準用規定,把質權第 888-890、892 條整套搬到留置權,建立留置權人保管與變價權義體系。

Q4留置權準用哪些質權條文?

第 888 條(保管義務、使用出租限制)、889 條(孳息收取)、890 條(孳息抵充順序)、892 條(腐敗變價權)四個條文。

Q5什麼是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有之注意,標準高於普通人注意義務,疏忽造成的損失都要賠。

Q6留置權人保管義務有多重?

民法 933 條準用第 888 條要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是民法上次高的注意標準,疏忽即須賠償。

Q7留置物被亂用怎麼證明?

保留留置前物品原始狀態照片+定期錄影查看+發現異狀立刻寄存證信函+調閱監視器或人證。

Q8留置權人怎麼證明自己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

保留收件單記錄物品狀態+書面保管紀錄+使用適當倉儲設備+留置物有異狀即時通知所有人。

Q9留置物快腐壞了怎麼處理?

立刻書面通知所有人+依民法 933 準用 892 條聲請拍賣變價+變價金額抵充債權+剩餘金額返還所有人。

Q10發現留置權人擅自使用我的東西怎麼辦?

拍照錄影存證+寄存證信函要求停止+依民法 933 準用 888 條主張使用利益求償或於清償時主張損害抵銷。

Q11留置權準用 vs 質權直接適用差在哪?

質權直接適用全部質權規則(800 多條物權編質權章),留置權僅準用第 888-890、892 條四條核心保管與變價規則,其他規則不準用。

Q12留置權人 vs 寄託受任人保管義務差別?

留置權人固定善良管理人注意(民法 933 準用 888),寄託受任人有償時善管、無償時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民法 590)。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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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 vs 留置權人 vs 寄託受任人保管義務比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 第295条(留置権)+ 第298条(留置権者の善管注意義務、使用・賃貸の制限)
韓國민법 제320조(유치권의 내용)+ 제324조(유치권자의 선관의무)
中國民法典 第447条(留置权)+ 第451条(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德國BGB § 273(Zurückbehaltungsrecht 一般留置權,作為抗辯權)+ § 1257(質權準用於法定質權)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286(droit de rétention 留置權)+ article 1927(保管人善管注意義務)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Security § 60 (Possessory Lien) + UCC § 7-209(倉儲保管人之留置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181119 制定)

債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

(0960305 修正)

第八百八十八條至第八百九十條及第八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立法理由留置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均以占有動產促使債務人清償其債務為目的。故質權存續中質權人對質物之保管義務、使用或出租之限制、孳息收取權及有腐敗之虞時之變價權,在留置權本應準用。本條原條文僅規定債權人對留置物之保管義務,有欠周延,爰修正為概括之準用規定。又因第九百二十八條之修正及準用第八百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結果,留置物之使用或出租之同意,係指經留置物所有人之同意而言,併予敘明。

(0181119 制定)

債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

(0960305 修正)

留置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均以占有動產促使債務人清償其債務為目的。故質權存續中質權人對質物之保管義務、使用或出租之限制、孳息收取權及有腐敗之虞時之變價權,在留置權本應準用。本條原條文僅規定債權人對留置物之保管義務,有欠周延,爰修正為概括之準用規定。又因第九百二十八條之修正及準用第八百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結果,留置物之使用或出租之同意,係指經留置物所有人之同意而言,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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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33 條規定:「第八百八十八條至第八百九十條及第八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