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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933 條(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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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33 條準用質權規則於留置權,留置權人須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有腐敗之虞可變價。

Q · 東西被別人合法扣住,對方能任意使用嗎?

不行,準用第 888 條第 2 項禁止擅自使用

依民法第 933 條準用第 888 條第二項,留置權人非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留置物。同時準用第 888 條第一項,留置權人對留置物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標準高於普通注意義務。若留置物有腐敗變質之虞,準用第 892 條得逕行拍賣變價以保全債權。違反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留置物所有人可依民法第 184 條另行求償,或於計算應付債權時主張損害抵銷。

深度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有一行字,像是法條版的「同上」。但它其實是把質權規則整套搬到留置權上,瞬間決定了留置權人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你車送修不付錢,修車廠扣住車(這就是留置權)。那修車廠能不能把你的車借給員工開?能不能拿去載貨賺外快?能不能放在露天停車場讓它泡水生鏽?答案全藏在這條準用進來的規則裡。修車廠必須像好管家一樣保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不能擅自使用或出租,如果東西快壞了可以拍賣換錢。這條字少威力大:它是留置物所有人(就是欠錢的你)在失去占有後唯一的護身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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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33 條規定:「第八百八十八條至第八百九十條及第八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