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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68 條(借用人之保管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2.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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