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68 條(借用人之保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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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68 條規定借用人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違反致毀損滅失者負賠償責任,但依約定方法或物之性質使用所生毀損則免責。
Q · 免費借來的東西弄壞了,一定要賠嗎?
看用法。違反保管義務才賠,正常使用免責
依民法第 468 條,借用人要用「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這種高標準保管借用物,違反致毀損、滅失者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一道但書:只要是依約定方法、或依物的性質本來該有的用法去使用,即使造成變更或毀損,也不負責任。關鍵不在東西有沒有壞,而在你是不是在做它「本來就該做的事」。
深度解讀
朋友免費借你一台相機,你去爬山時摔壞了。你心想「反正是借的,賠個修理費就好」。法律的算盤打得比你精:因為你是「免費」拿到這台相機的,你反而要用最高標準的注意義務去保管它。這個標準叫「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意思是「一個謹慎、負責、具有一般專業水準的人會有的小心程度」,比你照顧自己東西的標準還高。邏輯很殘酷但合理:你沒付錢就用到別人的東西,至少要比照顧自己的更小心。但這條也留了一扇後門給你:只要你是按照「約定的方法」或「這東西本來就該有的用法」在使用,結果還是壞了,你不用賠。爬山用的登山相機拿去爬山摔壞了,可能不賠;婚禮用的精品相機你帶去爬山摔壞了,大概率要賠。差別只在一句話:你有沒有在做它「本來就該做的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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