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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67 條(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2. 借用人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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