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73 條(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起算)
- 1.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 2.前項期間,於貸與人,自受借用物返還時起算。於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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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73條規定使用借貸的四種請求權,自返還借用物或借貸關係終止起算,六個月不行使即消滅。
Q · 免費借朋友的東西還回來才發現壞了,還能求償嗎?
依民法第473條,貸與人對借用物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因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自收回借用物時起算。這比一般債權十五年、侵權兩年都短。借用人主張有益費用償還或工作物取回,同樣是六個月,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算。過期後對方一提時效抗辯,請求就全部歸零。
白話解讀
你把車借給朋友三個月,還回來那天檢查沒問題。半年多後你進廠保養,師傅說引擎有被不當操駕的痕跡,維修要二十萬。你找朋友理論,他攤手笑笑。這時你才發現,法律上你已經告不動他了。使用借貸(免費借東西)的求償時效短到嚇人:六個月,過了就全部歸零。不只你這邊,對方也一樣:如果他在你家借住期間花錢裝了冷氣(有益費用),借住結束後六個月沒開口要,這筆錢他永遠拿不回來。一般債權時效十五年,侵權時效兩年,唯獨「免費借用」這件事,法律給你的時間只有六個月。理由不難懂:既然是無償的人情,就該盡快算清,不要讓關係拖成案子。但代價是:你如果不知道這條,你的人情最後會變成你的損失。
法律定性
民法第473條為使用借貸的短期消滅時效規定,將貸與人對借用物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466條的賠償請求權、第469條的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統一限制在六個月內行使,逾期消滅。貸與人自返還借用物時起算,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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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使用借貸的求償時效多久?▾
六個月。貸與人自收回借用物起算,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止起算,遠短於一般債權十五年。
Q2借出去的東西壞了過了半年還能告嗎?▾
若已超過六個月且對方提出時效抗辯,請求權消滅,法院不會主動審酌但對方一抗辯即敗訴。
Q3怎麼讓六個月時效中斷?▾
依民法第129條,請求(寄存證信函)、承認、起訴均可中斷時效,中斷後重新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alue |
|---|---|
| 使用借貸請求權(本條) | 六個月 |
| 一般請求權(民法125) | 十五年 |
| 侵權行為(民法197) | 二年(知悉時)/十年(行為時) |
| 旅店飲食店帳款(民法127) | 二年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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