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473條規定使用借貸的四種請求權,自返還借用物或借貸關係終止起算,六個月不行使即消滅。
Q · 免費借朋友的東西還回來才發現壞了,還能求償嗎?
能,但只有六個月,從拿回東西那天算起
依民法第473條,貸與人對借用物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因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自收回借用物時起算。這比一般債權十五年、侵權兩年都短。借用人主張有益費用償還或工作物取回,同樣是六個月,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算。過期後對方一提時效抗辯,請求就全部歸零。
你把車借給朋友三個月,還回來那天檢查沒問題。半年多後你進廠保養,師傅說引擎有被不當操駕的痕跡,維修要二十萬。你找朋友理論,他攤手笑笑。這時你才發現,法律上你已經告不動他了。使用借貸(免費借東西)的求償時效短到嚇人:六個月,過了就全部歸零。不只你這邊,對方也一樣:如果他在你家借住期間花錢裝了冷氣(有益費用),借住結束後六個月沒開口要,這筆錢他永遠拿不回來。一般債權時效十五年,侵權時效兩年,唯獨「免費借用」這件事,法律給你的時間只有六個月。理由不難懂:既然是無償的人情,就該盡快算清,不要讓關係拖成案子。但代價是:你如果不知道這條,你的人情最後會變成你的損失。
民法第473條為使用借貸的短期消滅時效規定,將貸與人對借用物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466條的賠償請求權、第469條的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統一限制在六個月內行使,逾期消滅。貸與人自返還借用物時起算,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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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只有六個月的時間,從你收回東西那天起算,過了就再也不能求償。發現損害當下立刻寄存證信函,可使時效中斷並重新起算六個月。
依民法第469條可請求有益費用償還,但本條時效只有六個月,自借貸關係終止(搬走那天)起算,逾期消滅。搬走前先談好並寫成書面最保險。
因為使用借貸是無償行為,法律認為無償人情糾紛應盡快處理。一般債權十五年(民法125)、侵權兩年(民法197)、本條僅六個月。
使用借貸相關四種請求權因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的短期時效,是民法中最短的一組。
一般債權十五年、侵權兩年,使用借貸只有六個月,差距達三十倍。
借用人為增加借用物價值所支出的費用,如借住期間自費裝冷氣,得依469條請求償還。
貸與人自收回借用物之日起算,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止之日起算。
收回當下檢查拍照,發現損害立刻寄存證信函,六個月內未和解即起訴。
依民法129條,請求(存證信函)、承認、起訴均可中斷,中斷後重新起算六個月。
載明損害內容、求償金額與依據條文,寄達對方即生中斷時效效力,留存回執。
從起算事由發生日往後推六個月,屆滿當日結束,過後對方可提時效抗辯。
只要是無償借用引發的本條四種請求權,優先適用六個月,不適用125條十五年。
| 比較面向 | value |
|---|---|
| 使用借貸請求權(本條) | 六個月 |
| 一般請求權(民法125) | 十五年 |
| 侵權行為(民法197) | 二年(知悉時)/十年(行為時) |
| 旅店飲食店帳款(民法127) | 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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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於貸與人,自受借用物返還時起算;於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算。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於貸與人,自受借用物返還時起算。於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算。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二項增訂關於借用人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之規定,修正第一項。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於貸與人,自受借用物返還時起算;於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算。
配合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二項增訂關於借用人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之規定,修正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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