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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73 條(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起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前項期間,於貸與人,自受借用物返還時起算。於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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