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74 條(消費借貸之定義)
快速跳轉
- 1.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 2.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74 條定義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並於第二項承認準消費借貸,使既存債務得合意轉為借款而不需再次交付。
Q · 口頭講好要借錢,對方反悔算違約嗎?
不算。錢未交付,借貸契約還沒成立
依民法第 474 條第一項,消費借貸是要物契約,必須移轉金錢或代替物之所有權(也就是錢真的交到對方手上)契約才成立。錢交付前雙方都能反悔,不構成違約。但第二項的準消費借貸是例外:當事人本就負有金錢或代替物給付義務(如貨款、工程款),合意以之作為消費借貸標的時,無需再次交付即成立借貸。
深度解讀
你以為「借錢」這件事,雙方說好就成立了。但法律上的消費借貸是「要物契約」:你沒把錢真的交到對方手上,契約就不成立。LINE 上說好借 50 萬,錢還沒匯,你反悔,對方不能告你「違約」,因為你們之間根本還沒有借貸契約。這是第一層。真正有力量的是第二項,它叫「準消費借貸」:本來是別的債(貨款、工程款、損害賠償),雙方合意改成「就當作借款」,借貸契約立刻成立,不需要再把錢交一次。聽起來像文字遊戲?不是。這一個動作會讓請求權基礎整個換掉,連帶把時效從 2 年延長到 15 年,利息起算方式改變,甚至讓原本要另行起訴的債務,變成一張白紙黑字的借據。這是商場上老經驗的人在催款快過時效時會做的動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