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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74 條(消費借貸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2.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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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許士宦師: 民法345、474等各典型契約的定義規定/冒頭規定,規範契約「成立」要件事實,該當這些要件事實,即有348、478等請求權得行使 2.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nina231525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ex 去借3顆雞蛋,明天還他 有借有還(不是返還原物,是同種類價值同) 為要物契約 返還:no主給付義務,而是契約消滅以後的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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