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法第 475 條已於 1999 年刪除,原規定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現行成立要件改依第 474 條(諾成化)。
Q · 民法第 475 條還有效嗎?我在判決裡看到它
已於 1999 年刪除,看舊判決才會出現
民法第 475 條已於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刪除,原本規定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交付金錢才生效)。現行消費借貸的成立改依第 474 條,第 2 項已將其改為原則上的諾成契約。你在舊判決中看到本條並非查錯,那是該法律事實發生當時的有效版本。
這條已經從民法裡被刪掉了。它原本寫的是「消費借貸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意思是:你跟朋友借錢,不是嘴巴說好就算,必須等錢真的到手,借貸契約才算成立。這種規定在法律上叫「要物契約」。民國 88 年修法時,立法者發現這個設計會害到一種人:明明雙方都講好要借,甚至簽了書面,但只要錢還沒交付,借款人就可以隨時反悔不借,你拿他沒辦法。所以這條被刪除,同時第 474 條被改寫,現在的消費借貸允許雙方用「約定」的方式成立,錢還沒交付也算數,對方反悔你可以告他違約。如果你在看舊判決或舊教科書引用這條,記得它已經不存在了,現行規範要看第 474 條。
民法第 475 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定消費借貸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生效要件(要物契約)。民國 88 年修法刪除本條並修正第 474 條,將消費借貸改為原則上之諾成契約,以保護依約定信賴而為財務安排之借款人。
這條在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已被刪除,但在那之前成立的借貸關係仍適用當時舊法,所以舊判決引用本條並不奇怪。現行消費借貸的規定改看第 474 條,特別是第 2 項的諾成契約規定。內行人提示:遇到跨越修法日的爭議,判斷適用新法或舊法的關鍵是法律事實發生時點,不是起訴時點。
要物契約要交付標的物才成立,諾成契約雙方合意就成立。舊法把消費借貸定為要物契約,導致貸與人在交付前可隨意反悔,借款人毫無保障。88 年修法後改為原則諾成(第 474 條第 2 項),保護已依約做準備的借款人。內行人提示:現行民法仍有少數要物契約,例如使用借貸第 464 條仍以交付為生效要件,不要一律套用。
不一定。刪除條文保留條號空位是立法技術,目的是不破壞後面條號的連續性。當你看到舊案例引用這個條號時,必須回頭看當時的版本和刪除理由,才能理解那份判決的邏輯。內行人提示:研究舊判決或準備國考時,把條文何時刪除、為何刪除整理成筆記,比硬背現行條文有用得多,因為命題最愛考修法前後差別。
已於民國 88 年(1999-04-21)刪除,僅在舊判決與舊教科書中出現,現行看第 474 條。
要物須交付標的物才成立,諾成雙方合意即成立。舊消費借貸屬要物,現改諾成。
一方移轉金錢或代替物所有權於他方,他方以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返還之契約。
由第 474 條吸收,第 2 項明定諾成化,預約反悔另有第 475 條之 1。
看法律事實發生時點,不是起訴時點。事實發生在刪除前適用舊要物法。
依第 474 條第 2 項主張借貸已成立、對方反悔構成違約,保全證據後請求。
整理刪除時點+刪除理由+474 諾成化對照,命題最愛考修法前後差別。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刪除)並對照修法沿革,確認刪除生效日。
475 採要物(交付才生效),474 改諾成(合意即成立),保護重心由形式確定移向信賴保護。
| 比較面向 | old_475_要物 | current_474_諾成 |
|---|---|---|
| 成立要件 | 須交付金錢或代替物才生效 |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第 2 項) |
| 交付前反悔 | 貸與人可隨意反悔,免責 | 反悔可能構成違約,借款人得主張權利 |
| 保護重心 | 形式確定 | 交易信賴保護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消費借貸,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之規定,易使人誤會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消費借貸之生效要件。為配合第四百七十四條之修正,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消費借貸,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本條之規定,易使人誤會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消費借貸之生效要件。為配合第四百七十四條之修正,爰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