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7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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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75 條已於 1999 年刪除,原規定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現行成立要件改依第 474 條(諾成化)。
Q · 民法第 475 條還有效嗎?我在判決裡看到它
民法第 475 條已於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刪除,原本規定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交付金錢才生效)。現行消費借貸的成立改依第 474 條,第 2 項已將其改為原則上的諾成契約。你在舊判決中看到本條並非查錯,那是該法律事實發生當時的有效版本。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從民法裡被刪掉了。它原本寫的是「消費借貸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意思是:你跟朋友借錢,不是嘴巴說好就算,必須等錢真的到手,借貸契約才算成立。這種規定在法律上叫「要物契約」。民國 88 年修法時,立法者發現這個設計會害到一種人:明明雙方都講好要借,甚至簽了書面,但只要錢還沒交付,借款人就可以隨時反悔不借,你拿他沒辦法。所以這條被刪除,同時第 474 條被改寫,現在的消費借貸允許雙方用「約定」的方式成立,錢還沒交付也算數,對方反悔你可以告他違約。如果你在看舊判決或舊教科書引用這條,記得它已經不存在了,現行規範要看第 474 條。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75 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定消費借貸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生效要件(要物契約)。民國 88 年修法刪除本條並修正第 474 條,將消費借貸改為原則上之諾成契約,以保護依約定信賴而為財務安排之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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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 475 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 88 年(1999)刪除,僅在舊判決與舊教科書中出現。
Q2民法 475 條被刪後現在看哪一條?▾
看第 474 條,特別是第 2 項的諾成契約規定。
Q3為什麼民法 475 條會被刪除?▾
舊要物設計讓貸與人交付前可隨意反悔,借款人毫無保障,故刪除並改諾成。
Q4要物契約跟諾成契約差在哪?▾
要物須交付標的物才成立,諾成雙方合意即成立。
Q5舊判決引用民法 475 條是不是搞錯了?▾
沒搞錯,適用新舊法看法律事實發生時點,不是起訴時點。
Q6現在口頭答應借錢後反悔有救嗎?▾
依第 474 條第 2 項,意思表示合致借貸即成立,反悔可能構成違約。
Q7消費借貸現在還有要物的情況嗎?▾
原則諾成,但使用借貸(第 464 條)仍維持要物,不要一律套用。
Q8刪除條文為什麼還保留條號空位?▾
立法技術,保留條號連續性,避免後面條號全部位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475_要物 | current_474_諾成 |
|---|---|---|
| 成立要件 | 須交付金錢或代替物才生效 |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第 2 項) |
| 交付前反悔 | 貸與人可隨意反悔,免責 | 反悔可能構成違約,借款人得主張權利 |
| 保護重心 | 形式確定 | 交易信賴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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