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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民法 第 475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75 條已於 1999 年刪除,原規定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現行成立要件改依第 474 條(諾成化)。

Q · 民法第 475 條還有效嗎?我在判決裡看到它

民法第 475 條已於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刪除,原本規定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交付金錢才生效)。現行消費借貸的成立改依第 474 條,第 2 項已將其改為原則上的諾成契約。你在舊判決中看到本條並非查錯,那是該法律事實發生當時的有效版本。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從民法裡被刪掉了。它原本寫的是「消費借貸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意思是:你跟朋友借錢,不是嘴巴說好就算,必須等錢真的到手,借貸契約才算成立。這種規定在法律上叫「要物契約」。民國 88 年修法時,立法者發現這個設計會害到一種人:明明雙方都講好要借,甚至簽了書面,但只要錢還沒交付,借款人就可以隨時反悔不借,你拿他沒辦法。所以這條被刪除,同時第 474 條被改寫,現在的消費借貸允許雙方用「約定」的方式成立,錢還沒交付也算數,對方反悔你可以告他違約。如果你在看舊判決或舊教科書引用這條,記得它已經不存在了,現行規範要看第 474 條。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75 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定消費借貸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生效要件(要物契約)。民國 88 年修法刪除本條並修正第 474 條,將消費借貸改為原則上之諾成契約,以保護依約定信賴而為財務安排之借款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第 475 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 88 年(1999)刪除,僅在舊判決與舊教科書中出現。

Q2民法 475 條被刪後現在看哪一條?

看第 474 條,特別是第 2 項的諾成契約規定。

Q3為什麼民法 475 條會被刪除?

舊要物設計讓貸與人交付前可隨意反悔,借款人毫無保障,故刪除並改諾成。

Q4要物契約跟諾成契約差在哪?

要物須交付標的物才成立,諾成雙方合意即成立。

Q5舊判決引用民法 475 條是不是搞錯了?

沒搞錯,適用新舊法看法律事實發生時點,不是起訴時點。

Q6現在口頭答應借錢後反悔有救嗎?

依第 474 條第 2 項,意思表示合致借貸即成立,反悔可能構成違約。

Q7消費借貸現在還有要物的情況嗎?

原則諾成,但使用借貸(第 464 條)仍維持要物,不要一律套用。

Q8刪除條文為什麼還保留條號空位?

立法技術,保留條號連續性,避免後面條號全部位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475_要物current_474_諾成
成立要件須交付金錢或代替物才生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第 2 項)
交付前反悔貸與人可隨意反悔,免責反悔可能構成違約,借款人得主張權利
保護重心形式確定交易信賴保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 587 条・第 587 条の 2(消費貸借/諾成的消費貸借,2017 年改正新增諾成型)
🇰🇷 韓國민법 제598조(소비대차)
🇨🇳 中國民法典 第667条—第680条(借款合同)
🇩🇪 德國BGB § 488(Darlehensvertrag,諾成契約)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92(prêt de consommation,傳統要物,判例漸鬆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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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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